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灣屏東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96年度促字第21909號 債 權 人 中華電信股份有限公司台灣南區電信分公司 法定代理人 謝繼茂 債 務 人 黃慧菁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陸仟陸佰玖拾伍元,及自支付 命令送達翌日
灣屏東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96年度促字第21912號 債 權 人 中華電信股份有限公司台灣南區電信分公司 法定代理人 謝繼茂 債 務 人 藍至均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壹萬壹仟壹佰零叁元,及自支 付命令送達翌
灣屏東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96年度促字第21913號 債 權 人 中華電信股份有限公司台灣南區電信分公司 法定代理人 謝繼茂 債 務 人 林順賀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玖仟叁佰叁拾壹元,及自支付 命令送達翌日
灣屏東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96年度促字第21921號 債 權 人 中華電信股份有限公司台灣南區電信分公司 法定代理人 謝繼茂 債 務 人 張恆福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陸仟零貳拾陸元,及自支付命 令送達翌日起
灣屏東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96年度促字第21922號 債 權 人 中華電信股份有限公司台灣南區電信分公司 法定代理人 謝繼茂 債 務 人 余明珠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壹萬玖仟叁佰伍拾伍元,及自 支付命令送達
灣屏東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96年度促字第21927號 債 權 人 中華電信股份有限公司台灣南區電信分公司 法定代理人 謝繼茂 債 務 人 辛惠枝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壹萬叁仟柒佰陸拾玖元,及自 支付命令送達
灣屏東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96年度促字第21936號 債 權 人 中華電信股份有限公司台灣南區電信分公司 法定代理人 謝繼茂 債 務 人 曾蘭華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陸仟零貳元,及自支付命令送 達翌日起至清
灣屏東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96年度促字第21937號 債 權 人 中華電信股份有限公司台灣南區電信分公司 法定代理人 謝繼茂 債 務 人 潘春鳳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貳萬壹仟貳佰肆拾元,及自支 付命令送達翌
灣屏東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96年度促字第21939號 債 權 人 中華電信股份有限公司台灣南區電信分公司 法定代理人 謝繼茂 債 務 人 台屏咖啡生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智良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壹萬肆
灣屏東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96年度促字第21945號 債 權 人 中華電信股份有限公司台灣南區電信分公司 法定代理人 謝繼茂 債 務 人 蘇美桂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陸仟貳佰捌拾貳元,及自支付 命令送達翌日
。 中 華 民 國 96 年 9 月 14 日 簡易庭法 官 洪有川 一、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二、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 提出抗告
。 中 華 民 國 96 年 9 月 14 日 簡易庭法 官 洪有川 一、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二、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 提出抗告
。 中 華 民 國 96 年 9 月 14 日 簡易庭法 官 洪有川 一、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二、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 提出抗告
。 中 華 民 國 96 年 9 月 14 日 簡易庭法 官 洪有川 一、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二、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 提出抗告
。 中 華 民 國 96 年 9 月 14 日 簡易庭法 官 洪有川 一、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二、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 提出抗告
。 中 華 民 國 96 年 9 月 14 日 簡易庭法 官 洪有川 一、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二、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 提出抗告
。 中 華 民 國 96 年 9 月 14 日 簡易庭法 官 洪有川 一、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二、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 提出抗告
。 中 華 民 國 96 年 9 月 14 日 簡易庭法 官 洪有川 一、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二、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 提出抗告
。 中 華 民 國 96 年 9 月 14 日 簡易庭法 官 洪有川 一、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二、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 提出抗告
。 中 華 民 國 96 年 9 月 14 日 簡易庭法 官 洪有川 一、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二、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 提出抗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