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宣示判決,並諭知將判決主文、事實及理由要領, 記載於後: 主 文 被告應連帶給付原告新臺幣壹拾伍萬玖仟壹佰貳拾元,及各依附 表所示之本金、利息及違約金起算日起,按附表所示之利率計算 利息及違約金。 訴
宣示判決,並諭知將判決主文、事實及其理由要領 ,記載於下: 主 文: 被告應連帶給付原告新台幣貳拾叁萬伍仟陸佰陸拾肆元,暨如附 表編號1至9所示之利息、違約金。 訴訟費用新台幣貳仟捌佰肆拾元由被告連帶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但
宣示判決,並諭知將判決主文、事實及理由要領, 記載於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壹拾貳萬伍仟玖佰捌拾貳元,及其中新臺 幣壹拾壹萬捌仟壹佰捌拾叁元自民國九十六年六月二十七日起至 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
宣示判決,並諭知將判決主文、事實及理由要領, 記載於後: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貳拾叁萬肆仟叁佰玖拾伍元,及其中新臺 幣捌萬捌仟柒佰玖拾貳元自民國九十六年五月十八日起至清償日 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二點
宣示判決,並諭知將判決主文、事實及理由要領, 記載於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貳拾萬叁仟叁佰柒拾捌元,及其中新臺幣 壹拾捌萬壹仟壹佰壹拾貳元自民國九十六年七月七日起至清償日 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九點七一
宣示判決,並諭知將判決主文、事實及其理由要領 ,記載於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台幣貳拾伍萬零柒佰貳拾叁元,暨其中新台幣 貳拾肆萬伍仟陸佰肆拾叁元部分,自民國九十六年七月十二日起 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九點七一計算之利
宣示判決,並諭知將判決主文、事實及理由要領, 記載於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叁拾萬玖仟零壹拾陸元,及其中新臺幣貳 拾柒萬肆仟伍佰貳拾伍元自民國九十六年六月十九日起至清償日 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九點七一
宣示判決,並諭知將判決主文、事實及其理由要領 ,記載於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台幣貳拾貳萬肆仟零壹拾叁元,暨其中新台幣 壹拾玖萬玖仟伍佰伍拾伍元部分,自民國九十六年六月十九日起 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九點七一計算之利
宣示判決,並諭知將判決主文、事實及理由要領, 記載於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貳拾柒萬陸仟捌佰肆拾肆元,及其中新臺 幣貳拾肆萬肆仟肆佰柒拾貳元自民國九十六年七月五日起至清償 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九點七
宣示判決,並諭知將判決主文、事實及其理由要領 ,記載於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台幣叁拾玖萬零壹佰肆拾壹元,暨其中新台幣 叁拾肆萬陸仟陸佰肆拾叁元部分,自民國九十六年六月二十一日 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九點七一計算之
宣示判決,並諭知將判決主文、事實及其理由要領 ,記載於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台幣壹拾肆萬叁仟玖佰柒拾玖元,暨其中新台 幣伍仟零叁拾捌元部分,自民國九十六年二月二十四日起至清償 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二十計算之利息;其中新台
宣示判決,並諭知將判決主文、事實及其理由要領 ,記載於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台幣壹拾肆萬捌仟玖佰玖拾捌元,暨其中新台 幣壹拾肆萬貳仟玖佰柒拾玖元部分,自民國九十五年四月四日起 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九點七一計算之利
宣示判決,並諭知將判決主文、事實及其理由要領 ,記載於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台幣壹拾肆萬玖仟貳佰玖拾參元,暨其中新台 幣叁萬捌仟柒佰零柒元部分,自民國九十四年十一月九日起至清 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二十計算之利息;其中新
宣示判決,並諭知將判決主文、事實及其理由要領 ,記載於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台幣壹拾叁萬零伍佰柒拾元及自民國九十五年 九月十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六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台幣壹仟伍佰叁拾壹元由被告負擔。 本
宣示判決,並諭知將判決主文、事實及其理由要領 ,記載於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台幣叁拾壹萬壹仟陸佰貳拾肆元及自民國九十 五年六月十八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二十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台幣叁仟伍佰壹拾壹元由被告負擔。
宣示判決,並諭知將判決主文、事實及其理由要領 ,記載於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台幣貳拾陸萬肆仟伍佰捌拾叁元,暨其中新台 幣貳拾肆萬伍仟壹佰壹拾肆元部分,自民國九十六年六月二十八 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九點七一計算
宣示判決,並諭知將判決主文、事實及其理由要領 ,記載於下: 主 文: 被告應連帶給付原告新台幣叁拾陸萬柒仟玖佰叁拾陸元,暨其中 新台幣叁拾伍萬捌仟玖佰柒拾肆元部分,自民國九十六年六月二 十六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九點七一
宣示判決,並諭知將判決主文、所裁判之訴訟標的 及其理由要領,記載於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貳拾肆萬陸仟玖佰元及分別附表所示利息 起算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六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 中 華 民 國 96 年 9 月 14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 法 官 熊志強
宣示判決,並諭知將判決主文、事實及其理由要領 ,記載於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台幣貳拾壹萬肆仟叁佰零壹元,及其中新台幣 壹拾捌萬陸仟伍佰肆拾肆元部分自民國九十年十月十六日起至清 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九點九二九計算之利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