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宣示判決,並諭知將判決主文、事實及其理由要領 ,記載於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台幣叁拾叁萬零玖佰零叁元及其中新台幣貳拾 伍萬叁仟壹佰肆拾貳元部分自民國九十六年六月二十二日起至清 償日止,按日息萬分之五點四計算之利息。
宣示判決,並諭知將判決主文、事實及其理由要領 ,記載於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台幣貳拾壹萬玖仟柒佰壹拾壹元及其中新台幣 壹拾玖萬陸仟玖佰肆拾叁元部分自民國九十五年八月十二日起至 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九點七一計算之利息
宣示判決,並諭知將判決主文、事實及其理由要領 ,記載於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台幣壹拾萬壹仟肆佰陸拾壹元,暨其中新台幣 玖萬玖仟伍佰陸拾柒元部分,自民國九十四年十月二十五日起至 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二十計算之利息。
宣示判決,並諭知將判決主文、事實及其理由要領 ,記載於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台幣壹拾肆萬玖仟壹佰玖拾柒元及其中新台幣 壹拾肆萬肆仟柒佰捌拾壹元部分自民國九十五年十月三日起至清 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二十計算之利息。 訴
宣示判決,並諭知將判決主文、事實及其理由要領 ,記載於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台幣壹拾貳萬壹仟叁佰捌拾壹元及其中新台幣 壹拾壹萬玖仟貳佰零玖元部分自民國九十五年四月十九日起至清 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二十計算之利息。 訴
宣示判決,並諭知將判決主文、事實及其理由要領 ,記載於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台幣壹拾柒萬壹仟捌佰柒拾肆元及其中新台幣 壹拾陸萬柒仟肆佰柒拾柒元部分自民國九十三年八月九日起至清 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二十計算之利息。 訴
宣示判決,並諭知將判決主文、事實及其理由要領 ,記載於下: 主 文: 被告應連帶給付原告新台幣貳拾捌萬伍仟伍佰肆拾元及自民國九 十六年三月三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原告公告之定儲利率指數百分 之二點二六加年利率百分之七點五計算之利息(
宣示判決,並諭知將判決主文、所裁判之訴訟標的 及其理由要領,記載於後: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台幣柒拾玖萬壹仟伍佰肆拾柒元,及自民國 九十五年十二月十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二計算之利 息。 訴訟費用新台幣捌仟柒佰元
宣示判決,並諭知將判決主文、事實及其理由要領 ,記載於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台幣壹拾陸萬零壹佰零叁元及其中新台幣壹拾 肆萬玖仟貳佰壹拾貳元部分自民國九十四年十二月二十五日起至 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九點七一計算之利息
宣示判決,並諭知將判決主文、事實及其理由要領 ,記載於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台幣壹拾陸萬玖仟零肆拾伍元及自民國九十五 年十一月八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九點七一計算之利 息。 訴訟費用新台幣壹仟柒佰柒拾元由被告
宣示判決,並諭知將判決主文、事實及其理由要領 ,記載於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台幣壹拾壹萬捌仟零叁拾捌元及其中新台幣玖 萬玖仟柒佰貳拾陸元部分自民國九十五年一月十四日起至清償日 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九點七一計算之利息。
宣示判決,並諭知將判決主文、事實及理由要領, 記載於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壹拾貳萬零柒佰柒拾玖元,及其中新臺幣 壹拾壹萬伍仟壹佰零肆元自民國九十六年八月十四日起至清償日 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九點
宣示判決,並諭知將判決主文、事實及其理由要領 ,記載於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台幣壹拾陸萬壹仟捌佰零柒元,及其中新台幣 壹拾叁萬貳仟叁佰捌拾叁元部分自民國八十七年九月三十日起至 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九點九二九計算之利
宣示判決,並諭知將判決主文、事實及其理由要領 ,記載於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台幣壹拾伍萬貳仟貳佰柒拾元,及其中新台幣 壹拾肆萬零柒佰叁拾元部分自民國九十六年七月四日起至清償日 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九點九二九計算之利息。
宣示判決,並諭知將判決主文、事實及理由要領, 記載於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貳拾肆萬貳仟捌佰壹拾壹元。 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但被告如以新臺幣貳拾肆萬貳仟捌佰壹拾壹元 為原告預供擔
宣示判決,並諭知將判決主文、事實及其理由要領 ,記載於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台幣壹拾陸萬伍仟叁佰柒拾叁元。 訴訟費用新台幣壹仟柒佰柒拾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但被告如以新台幣壹拾陸萬伍仟叁佰柒拾叁元 為原告預
宣示判決,並諭知將判決主文、事實及理由要領, 記載於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壹拾伍萬肆仟伍佰叁拾壹元,及其中新臺 幣壹拾伍萬零伍佰肆拾陸元自民國九十六年七月十六日起至清償 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九點九
宣示判決,並諭知將判決主文、事實及其理由要領 ,記載於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台幣叁拾貳萬零伍佰叁拾元。 訴訟費用新台幣叁仟伍佰叁拾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但被告如以新台幣叁拾貳萬零伍佰叁拾元為原 告預供擔保後
宣示判決,並諭知將判決主文、事實及其理由要領 ,記載於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台幣肆拾伍萬叁仟叁佰陸拾柒元。 訴訟費用新台幣肆仟玖佰陸拾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但被告如以新台幣肆拾伍萬叁仟叁佰陸拾柒元 為原告預
宣示判決,並諭知將判決主文、事實及其理由要領 ,記載於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台幣叁拾柒萬貳仟壹佰貳拾伍元及自民國九十 四年十月七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一點八計算之利息 ,暨自民國九十四年十一月八日起至清償日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