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宣示判決,並諭知將判決主文、事實及其理由要領 ,記載於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壹拾壹萬陸仟捌佰肆拾肆元,及其中新臺 幣捌萬玖仟肆佰零捌元部分自民國九十六年六月二十日起至清償 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二十計算之利息。
宣示判決,並諭知將判決主文、事實及其理由要領 ,記載於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貳拾陸萬玖仟肆佰捌拾捌元,及其中新臺 幣壹拾伍萬叁仟捌佰貳拾陸元部分自民國九十六年四月三十日起 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四點九計算之利息
宣示判決,並諭知將判決主文、事實及理由要領, 記載於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貳拾貳萬肆仟零陸元,及其中新臺幣貳拾 壹萬陸仟陸佰肆拾元自民國九十六年二月十二日起至清償日止, 按年息百分之十九點七計
宣示判決,並諭知將判決主文、事實及其理由要領 ,記載於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台幣貳拾肆萬玖仟柒佰伍拾捌元及自民國九十 五年三月三十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二計算之利息 ,暨自民國九十五年四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其
宣示判決,並諭知將判決主文、事實及其理由要領 ,記載於下: 主 文: 被告應連帶給付原告新台幣叁拾柒萬壹仟貳佰叁拾壹元及自民國 九十五年十月二十六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八點五計算 之利息,暨自民國九十五年十一月二十七日起至
宣示判決,並諭知將判決主文、事實及理由要領, 記載於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叁拾玖萬陸仟貳佰貳拾陸元,及自民國九 十五年十月十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點一計算之利 息,並自民國九十五年十一月
宣示判決,並諭知將判決主文、事實及其理由要領 ,記載於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台幣貳拾伍萬貳仟貳佰壹拾壹元及其中新台幣 壹拾伍萬捌仟肆佰肆拾捌元部分自民國九十六年七月十四日起至 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九點七一計算之利息
宣示判決,並諭知將判決主文、事實及其理由要領 ,記載於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台幣貳拾萬零壹佰零玖元及其中新台幣壹拾玖 萬叁仟捌佰叁拾陸元部分自民國九十五年七月十九日起至清償日 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九點七一計算之利息。
宣示判決,並諭知將判決主文、事實及其理由要領 ,記載於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台幣叁拾壹萬柒仟壹佰玖拾壹元及其中新台幣 叁拾壹萬肆仟肆佰伍拾肆元部分自民國九十五年一月二十日起至 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九點七一計算之利息
宣示判決,並諭知將判決主文、事實及理由要領, 記載於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貳拾萬貳仟伍佰柒拾伍元,及其中新臺幣 壹拾陸萬玖仟元自民國九十五年十二月二十三日起至清償日止, 按年息百分之十九點七一計算
宣示判決,並諭知將判決主文、事實及其理由要領 ,記載於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台幣叁拾萬伍仟玖佰陸拾陸元及其中新台幣壹 拾玖萬伍仟叁佰捌拾叁元部分自民國九十六年七月二十三日起至 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九點七一計算之利息
宣示判決,並諭知將判決主文、事實及其理由要領 ,記載於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台幣貳拾玖萬玖仟零叁拾玖元及其中新台幣壹 拾玖萬貳仟柒佰元部分自民國九十六年七月二日起至清償日止, 按年息百分之十九點七一計算之利息。 訴訟
宣示判決,並諭知將判決主文、事實及其理由要領 ,記載於下: 主 文: 被告應連帶給付原告新台幣肆拾伍萬玖仟陸佰柒拾肆元及自民國 九十六年二月五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原告公告之定儲利率指數百 分之二點二六加年利率百分之五點四(即目前適
宣示判決,並諭知將判決主文、事實及其理由要領 ,記載於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台幣叁拾壹萬零叁佰柒拾伍元及其中新台幣壹 拾玖萬柒仟壹佰玖拾壹元部分自民國九十六年七月十四日起至清 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九點七一計算之利息。
宣示判決,並諭知將判決主文、事實及其理由要領 ,記載於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台幣肆拾柒萬貳仟陸佰叁拾壹元及其中新台幣 貳拾玖萬玖仟玖佰伍拾捌元部分自民國九十六年七月十四日起至 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九點七一計算之利息
宣示判決,並諭知將判決主文、事實及理由要領, 記載於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貳拾柒萬肆仟壹佰玖拾元,及其中新臺幣 壹拾陸萬玖仟玖佰叁拾元自民國九十六年七月十四日起至清償日 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九點七一
。 中 華 民 國 96 年 9 月 14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 法 官 吳青蓉 以上正本證明與
宣示判決,並諭知將判決主文、事實及其理由要領 ,記載於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台幣壹拾萬貳仟伍佰捌拾壹元及其中新台幣玖 萬肆仟伍佰壹拾柒元部分自民國九十五年五月十日起至清償日止 ,按年息百分之十九點七一計算之利息。 訴
宣示判決,並諭知將判決主文、事實及其理由要領 ,記載於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台幣壹拾伍萬捌仟伍佰肆拾肆元及其中新台幣 壹拾肆萬貳仟玖佰叁拾貳元部分自民國九十六年六月二十五日起 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九點七一計算之利
宣示判決,並諭知將判決主文、事實及其理由要領 ,記載於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台幣貳拾玖萬壹仟壹佰捌拾伍元,暨其中新台 幣貳拾陸萬零貳佰陸拾陸元部分,自民國九十四年十一月二十五 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九點七一計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