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宣示判決,並諭知將判決主文、事實及理由要領, 記載於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貳拾叁萬陸仟貳佰陸拾壹元,及其中新臺 幣貳拾叁萬貳仟伍佰肆拾陸元自民國九十四年二月九日起至清償 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二十計算
宣示判決,並諭知將判決主文、事實及其理由要領 ,記載於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台幣伍拾萬元,暨自民國九十一年十一月二十 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八點一五五計算之利息;自 民國九十一年十二月二十三日起至清償日止,其
宣示判決,並諭知將判決主文、事實及其理由要領 ,記載於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台幣貳拾壹萬陸仟伍佰貳拾捌元,暨其中新台 幣貳拾萬肆仟伍佰壹拾柒元部分,自民國九十五年六月二十九日 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九點七一計算之
宣示判決,並諭知將判決主文、事實及理由要領, 記載於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貳拾伍萬捌仟壹佰伍拾玖元,及其中新臺 幣貳拾肆萬壹仟捌佰玖拾壹元自民國九十五年二月十四日起至清 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
宣示判決,並諭知將判決主文、事實及其理由要領 ,記載於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台幣壹拾柒萬陸仟零柒拾壹元。 訴訟費用新台幣壹仟捌佰捌拾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但被告如以新台幣壹拾柒萬陸仟零柒拾壹元為 原告預供擔
宣示判決,並諭知將判決主文、事實及理由要領, 記載於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壹拾玖萬玖仟叁佰貳拾肆元,及自民國九 十五年十月十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九點八八計算之 利息。 訴訟費用由被
宣示判決,並諭知將判決主文、事實及其理由要領 ,記載於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台幣壹拾肆萬壹仟零柒拾壹元,暨其中新台幣 壹拾肆萬零貳佰貳拾壹元部分,自民國九十五年十一月二十四日 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二十計算之利息。
宣示判決,並諭知將判決主文、事實及理由要領, 記載於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貳拾萬叁仟叁佰貳拾伍元,及其中新臺幣 貳拾萬零貳佰玖拾壹元自民國九十四年八月二日起至清償日止, 按年息百分之二十計算之利息
宣示判決,並諭知將判決主文、事實及其理由要領 ,記載於下: 主 文: 被告應連帶給付原告新台幣壹拾捌萬柒仟玖佰零陸元及其中新台 幣壹拾柒萬柒仟肆佰捌拾貳元部分自民國九十六年四月二十一日 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九點七一計算之
宣示判決,並諭知將判決主文、事實及其理由要領 ,記載於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台幣壹拾萬零肆佰零元,暨其中新台幣玖萬壹 仟柒佰貳拾元部分,自民國九十一年十月十四日起至清償日止, 按年息百分之十九點七一計算之利息。 訴訟
宣示判決,並諭知將判決主文、事實及其理由要領 ,記載於下: 主 文: 被告丙○○、被告丁○○、被告戊○○應連帶給付原告新台幣陸 萬伍仟陸佰壹拾元,暨如附表編號1、2、3所示之利息、違約金 。 被告丙○○、被告戊○○應連帶給付原
宣示判決,並諭知將判決主文、事實及其理由要領 ,記載於下: 主 文: 被告應連帶給付原告新台幣壹拾叁萬貳仟零陸元,暨如附表所示 之利息、違約金。 訴訟費用新台幣壹仟肆佰肆拾元由被告連帶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但被告如以新台幣壹
宣示判決,並諭知將判決主文、事實及其理由要領 ,記載於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台幣壹拾伍萬叁仟叁佰捌拾柒元,暨其中新台 幣壹拾伍萬零伍佰肆拾柒元部分,自民國九十六年三月十三日起 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二十計算之利息。
宣示判決,並諭知將判決主文、事實及其理由要領 ,記載於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台幣叁拾柒萬壹仟肆佰伍拾柒元,暨自民國九 十六年四月十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三點二八計算之利 息;自民國九十六年五月十一日起至清償日止,
宣示判決,並諭知將判決主文、事實及其理由要領 ,記載於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台幣叁拾玖萬壹仟壹佰玖拾元,暨其中新台幣 叁拾捌萬陸仟肆佰捌拾玖元部分,自民國九十六年一月十八日起 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二十計算之利息。
宣示判決,並諭知將判決主文、事實及其理由要領 ,記載於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壹拾萬肆仟貳佰伍拾叁元,暨其中新臺幣 玖萬玖仟零柒拾肆元部分,自民國九十六年三月十三日起至清償 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九點六九計算之利息
宣示判決,並諭知將判決主文、事實及其理由要領 ,記載於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壹拾叁萬玖仟壹佰伍拾伍元,暨其中新臺 幣壹拾貳萬柒仟叁佰肆拾柒元部分,自民國九十六年四月二日起 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九點六九計算
宣示判決,並諭知將判決主文、事實及其理由要領 ,記載於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貳拾叁萬壹仟肆佰貳拾玖元,暨其中新臺 幣壹拾捌萬肆仟叁佰玖拾柒元部分,自民國九十六年五月十八日 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四點九計算之利
宣示判決,並諭知將判決主文、事實及其理由要領 ,記載於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台幣貳拾壹萬壹仟陸佰零柒元,暨其中新台幣 貳拾萬捌仟壹佰肆拾貳元部分自民國九十六年二月六日起至清償 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九點七一計算之利息。
宣示判決,並諭知將判決主文、事實及其理由要領 ,記載於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台幣貳拾玖萬玖仟貳佰玖拾伍元,暨自民國九 十四年十一月二十四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二計算之 利息,暨自民國九十四年十二月二十四日起至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