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宣示判決,並諭知將判決主文、事實及其理由要領 ,記載於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台幣壹拾陸萬捌仟陸佰伍拾玖元,暨其中新台 幣壹拾陸萬陸仟柒佰叁拾伍元部分自民國九十六年八月三日起至 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九點七一計算之利息
宣示判決,並諭知將判決主文、事實及其理由要領 ,記載於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台幣壹拾萬玖仟玖佰肆拾伍元,暨自民國九十 六年七月二十八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九點九二九計 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台幣壹仟壹佰壹拾元
宣示判決,並諭知將判決主文、事實及其理由要領 ,記載於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台幣叁拾柒萬柒仟陸佰貳拾陸元,暨其中新台 幣叁拾伍萬捌仟陸佰元部分,自民國九十六年七月二十五日起至 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九點九二九計算之利
宣示判決,並諭知將判決主文、事實及其理由要領 ,記載於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台幣壹拾玖萬柒仟伍佰肆拾貳元。 訴訟費用新台幣貳仟壹佰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但被告如以新台幣壹拾玖萬柒仟伍佰肆拾貳元 為原告預供擔
。 中 華 民 國 96 年 9 月 14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 法 官 洪遠亮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
宣示判決,並諭知將判決主文、事實及其理由要領 ,記載於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台幣壹拾萬壹仟柒佰玖拾貳元,暨其中新台幣 玖萬玖仟玖佰肆拾叁元部分,自民國九十四年十二月一日起至清 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二十計算之利息。 訴
宣示判決,並諭知將判決主文、事實及其理由要領 ,記載於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台幣壹拾萬捌仟玖佰肆拾捌元,暨其中新台幣 壹拾萬柒仟零肆拾參元部分,自民國九十六年四月二十五日起至 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二十計算之利息。
宣示判決,並諭知將判決主文、事實及其理由要領 ,記載於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台幣壹拾萬玖仟貳佰壹拾壹元,暨其中新台幣 玖萬捌仟伍佰陸拾叁元部分,自民國九十六年四月二十七日起至 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二十計算之利息。
宣示判決,並諭知將判決主文、事實及其理由要領 ,記載於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台幣壹拾壹萬陸仟零伍拾伍元,暨其中新台幣 叁萬零捌佰零叁元部分,自民國九十四年六月五日起至清償日止 ,按年息百分之十八點二五計算之利息;自民國
宣示判決,並諭知將判決主文、事實及其理由要領 ,記載於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台幣壹拾貳萬肆仟叁佰玖拾捌元及其中新台幣 壹拾壹萬陸仟伍佰陸拾肆元部分自民國九十六年七月四日起至清 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九點七計算之利息。
宣示判決,並諭知將判決主文、事實及其理由要領 ,記載於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叁拾肆萬陸仟玖佰叁拾壹元,暨其中新臺 幣貳拾陸萬叁仟玖佰零伍元部分,自民國九十六年五月三日起至 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二十計算之利息。
宣示判決,並諭知將判決主文、事實及其理由要領 ,記載於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壹拾萬零陸佰玖拾玖元,暨其中新臺幣柒 萬柒仟伍佰零伍元部分,自民國九十六年五月十四日起至清償日 止,按年息百分之二十計算之利息。 訴
宣示判決,並諭知將判決主文、事實及其理由要領 ,記載於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台幣壹拾萬壹仟零叁拾壹元,暨其中新台幣玖 萬玖仟貳佰貳拾伍元部分,自民國九十四年十二月二日起至清償 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二十計算之利息。 訴訟
宣示判決,並諭知將判決主文、事實及其理由要領 ,記載於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台幣壹拾貳萬肆仟玖佰伍拾捌元,暨其中新台 幣壹拾貳萬貳仟玖佰玖拾元部分,自民國九十六年六月六日起至 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二十計算之利息。
宣示判決,並諭知將判決主文、事實及其理由要領 ,記載於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台幣壹拾肆萬玖仟貳佰貳拾元,暨其中新台幣 壹拾肆萬陸仟陸佰壹拾貳元部分,自民國九十六年二月二十八日 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二十計算之利息。
宣示判決,並諭知將判決主文、事實及其理由要領 ,記載於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台幣壹拾貳萬零貳佰陸拾肆元,暨其中新台幣 壹拾壹萬捌仟壹佰玖拾陸元部分,自民國九十五年七月二十七日 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二十計算之利息。
宣示判決,並諭知將判決主文、事實及其理由要領 ,記載於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台幣壹拾伍萬捌仟柒佰陸拾肆元,暨其中新台 幣壹拾肆萬貳仟叁佰陸拾叁元部分,自民國九十四年一月十四日 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九點七一計算之
宣示判決,並諭知將判決主文、事實及其理由要領 ,記載於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台幣壹拾捌萬壹仟陸佰叁拾柒元,暨其中新台 幣壹拾肆萬叁仟壹佰柒拾叁元部分,自民國九十五年十月十七日 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九點九九計算之利
宣示判決,並諭知將判決主文、事實及其理由要領 ,記載於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台幣壹拾叁萬零貳佰壹拾肆元,暨其中新台幣 壹拾叁萬零貳佰零壹元部分自民國九十三年三月十三日起至清償 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五計算之利息;自民國九
宣示判決,並諭知將判決主文、事實及其理由要領 ,記載於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台幣壹拾萬肆仟零伍元,暨其中新台幣伍萬叁 仟壹佰零玖元部分,自民國九十四年三月十一日起至清償日止, 按年息百分之二十計算之利息;其中新台幣肆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