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宣示判決,並諭知將判決主文、事實及理由之要領 ,記載於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壹拾參萬零壹佰柒拾柒元,及自民國九十 二年六月六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八點二五計算之利 息。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肆佰肆拾元由被告
宣示判決,並諭知將判決主文、事實及理由之要領 ,記載於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壹拾參萬貳仟玖佰陸拾壹元,及其中新臺 幣壹拾參萬貳仟貳佰陸拾壹元部分自民國九十二年三月二十五日 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八點二五計算之
宣示判決,並諭知將判決主文、事實及理由之要領 ,記載於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壹拾參萬貳仟伍佰伍拾玖元,及自民國九 十一年八月六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八點二五計算之 利息。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肆佰肆拾元由被
宣示判決,並諭知將判決主文、事實及理由之要領 ,記載於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壹拾萬參仟捌佰壹拾元,及自民國九十一 年十二月四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八點二五計算之利 息。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壹佰壹拾元由被告
宣示判決,並諭知將判決主文、事實及理由之要領 ,記載於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壹拾貳萬玖仟參佰玖拾壹元,及自民國九 十一年七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八點二五計算之 利息。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參佰參拾元由被
宣示判決,並諭知將判決主文、所裁判之訴訟標的 及其理由要領,記載於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壹拾貳萬貳仟肆佰捌拾叁元,及自民國九 十二年一月二十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八‧二五計 算之利息。 訴
宣示判決,並諭知將判決主文、所裁判之訴訟標的 及其理由要領,記載於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壹拾壹萬玖仟叁佰零壹元,及自民國九十 三年三月四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八‧二五計算之利 息。 訴訟費用
宣示判決,並諭知將判決主文、所裁判之訴訟標的 及其理由要領,記載於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壹拾壹萬玖仟玖佰玖拾陸元,及自民國九 十三年一月十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八‧二五計算 之利息。 訴訟
宣示判決,並諭知將判決主文、所裁判之訴訟標的 及其理由要領,記載於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壹拾萬叁仟捌佰壹拾壹元,及自民國九十 二年二月十八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八‧二五計算之 利息。 訴訟費
宣示判決,並諭知將判決主文、所裁判之訴訟標的 及其理由要領,記載於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壹拾萬零捌拾伍元,及自民國九十一年八 月五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八‧二五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
宣示判決,並諭知將判決主文、所裁判之訴訟標的 及其理由要領,記載於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壹拾壹萬玖仟伍佰叁拾壹元,及其中新臺 幣壹拾壹萬玖仟叁佰伍拾陸元自民國九十一年五月二十七日起至 清償日止,按年息
宣示判決,並諭知將判決主文、所裁判之訴訟標的 及其理由要領,記載於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壹拾肆萬玖仟叁佰叁拾肆元,及自民國九 十三年六月四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八‧二五計算之 利息。 訴訟費
宣示判決,並諭知將判決主文、所裁判之訴訟標的 及其理由要領,記載於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壹拾壹萬伍仟玖佰肆拾壹元,及自民國九 十二年五月六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八‧二五計算之 利息。 訴訟費
宣示判決,並諭知將判決主文、所裁判之訴訟標的 及其理由要領,記載於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壹拾伍萬零柒佰肆拾貳元,及其中新臺幣 壹拾肆萬捌仟肆佰陸拾柒元自民國九十一年九月二十三日起至清 償日止,按年息百
宣示判決,並諭知將判決主文、事實及理由之要領 ,記載於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壹拾伍萬柒仟陸佰柒拾貳元,及其中新臺 幣壹拾伍萬陸仟壹佰壹拾壹元部分自民國九十一年一月十一日起 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八點二五計算之利
宣示判決,並諭知將判決主文、所裁判之訴訟標的 及其理由要領,記載於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壹拾捌萬陸仟柒佰零柒元,及其中新臺幣 壹拾陸萬玖仟叁佰陸拾陸元自民國九十六年七月二十一日起至清 償日止,按年息百
宣示判決,並諭知將判決主文、所裁判之訴訟標的 及其理由要領,記載於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壹拾玖萬叁仟貳佰柒拾貳元,及其中新臺 幣壹拾柒萬玖仟伍佰壹拾玖元自民國九十五年七月十四日起至清 償日止,按年息百
宣示判決,並諭知將判決主文、所裁判之訴訟標的 及其理由要領,記載於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壹拾捌萬壹仟伍佰伍拾柒元,及其中新臺 幣壹拾陸萬伍仟壹佰柒拾柒元自民國九十五年十二月十三日起至 清償日止,按年息
宣示判決,並諭知將判決主文、所裁判之訴訟標的 及其理由要領,記載於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壹拾萬零肆佰陸拾柒元,及其中新臺幣玖 萬壹仟貳佰陸拾伍元自民國九十五年八月十六日起至清償日止, 按年息百分之十九
宣示判決,並諭知將判決主文、所裁判之訴訟標的 及其理由要領,記載於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壹拾肆萬柒仟玖佰貳拾叁元,及其中新臺 幣壹拾貳萬壹仟零肆拾伍元自民國九十六年六月二十日起至清償 日止,按年息百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