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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6年度促字第35749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乙○○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互康信管顧問有限公司、甲○○(原名:張 治鋼)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五日 內,補正下列事項,
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6年度促字第35752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敦北長城大樓管理委員會 法定代理人 甲○○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輝豐國際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 ,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五日內,補正
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6年度促字第35755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亞太固網寬頻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嘉新食品化纖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支付命令 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五日內
。 中 華 民 國 96 年 9 月 12 日 民事庭法 官 范智達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中 華 民 國 96 年 9 月 12
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6年度促字第35762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中正金鑽大廈管理委員會 法定代理人 甲○○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乙○○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聲請人應於收 受本裁定之日起五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
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96年度促字第35764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甲○○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肆拾捌萬肆仟零柒拾伍元,及
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6年度催字第3006號 聲 請 人 台灣中小企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錦和分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上列聲請人請求公示催告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五 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
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6年度催字第3014號 聲 請 人 甲○○ 上列聲請人請求公示催告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五 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釋明票號0000
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6年度催字第3035號 聲 請 人 台灣中小企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錦和分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上列聲請人請求公示催告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五 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
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6年度催字第3044號 聲 請 人 甲○○ 上列聲請人請求公示催告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五 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釋明每張幸福基金
。 中 華 民 國 96 年 9 月 12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吳定亞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 費新臺幣1,
。 中 華 民 國 96 年 9 月 12 日 簡易庭法 官 沈佳宜 一、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二、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
。 中 華 民 國 96 年 9 月 12 日 簡易庭法 官 沈佳宜 一、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二、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
。 中 華 民 國 96 年 9 月 12 日 簡易庭法 官 沈佳宜 一、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二、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 提出
。 中 華 民 國 96 年 9 月 12 日 簡易庭法 官 范智達 一、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二、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
。 中 華 民 國 96 年 9 月 12 日 簡易庭法 官 沈佳宜 一、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二、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
。 中 華 民 國 96 年 9 月 12 日 簡易庭法 官 沈佳宜 一、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二、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
。 中 華 民 國 96 年 9 月 12 日 簡易庭法 官 范智達 一、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二、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
。 中 華 民 國 96 年 9 月 12 日 簡易庭法 官 范智達 一、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二、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 提出
。 中 華 民 國 96 年 9 月 12 日 簡易庭法 官 范智達 一、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二、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 提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