輸入公司名稱、姓名、案由或關鍵字,查詢各級法院民事、刑事、行政裁判。目前收錄 130,768 筆,涵蓋 1996-01 ~ 2026-06
找到 75,239 筆裁判書
。 中 華 民 國 96 年 9 月 11 日 簡易庭法 官 沈佳宜 一、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二、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
。 中 華 民 國 96 年 9 月 11 日 簡易庭法 官 范智達 一、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二、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
。 中 華 民 國 96 年 9 月 11 日 簡易庭法 官 范智達 一、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二、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
。 中 華 民 國 96 年 9 月 11 日 簡易庭法 官 范智達 一、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二、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
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6年度票字第62573號 聲 請 人 乙○○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甲○○間請求本票裁定事件,聲請人應於收 受本裁定之日起五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 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 中 華 民 國 96 年 9 月 11 日 簡易庭法 官 沈佳宜 一、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二、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
。 中 華 民 國 96 年 9 月 11 日 ┌───────────────────────────────────────┐ │附表:
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6年度票字第62576號 聲 請 人 乙○○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甲○○間請求本票裁定事件,聲請人應於收 受本裁定之日起五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 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6年度票字第62577號 聲 請 人 乙○○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甲○○間請求本票裁定事件,聲請人應於收 受本裁定之日起五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 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 中 華 民 國 96 年 9 月 11 日 簡易庭法 官 沈佳宜 一、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二、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
。 中 華 民 國 96 年 9 月 11 日 簡易庭法 官 范智達 一、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二、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
。 中 華 民 國 96 年 9 月 11 日 簡易庭法 官 范智達 一、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二、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
。 中 華 民 國 96 年 9 月 11 日 簡易庭法 官 范智達 一、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二、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 提出
。 中 華 民 國 96 年 9 月 11 日 簡易庭法 官 范智達 一、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二、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 提出
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6年度票字第62584號 聲 請 人 甲○○ 號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乙○○間請求本票裁定事件,聲請人應於收 受本裁定之日起五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 此
。 中 華 民 國 96 年 9 月 11 日 簡易庭法 官 沈佳宜 一、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二、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
。 中 華 民 國 96 年 9 月 11 日 簡易庭法 官 沈佳宜 一、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二、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
欄第一項「被告應將座落嘉義市○路○段 第二00之一、二00之二、二00之三、二00之七、二00 之八、二00之十四、二0一之一、八二二之八地號土地,移轉 登記與原告。」之記載,應更正為「被告應將座落嘉義市○路○ 段第二00之一、二0
欄第一項「被告源泉電器有限公司應將如附圖所 示四尺乘十六尺橫式『KOLIN歌林電器 三菱家電』……」,應 更正為「被告源泉電器有限公司應將如附圖所示四尺乘十六尺橫 式『KOLIN歌林電器 三菱家電』……」。 原判決正本事實及理由欄二
。 中 華 民 國 96 年 9 月 11 日 民事第五庭 審判長法 官 翁昭蓉 法 官 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