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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中 華 民 國 96 年 9 月 10 日 民事第三庭法 官 徐玉玲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 告費新臺幣1,
。 中 華 民 國 96 年 9 月 10 日 馬公簡易庭 法 官 陳介安 ┌─────────────────────────────────────────────
。 中 華 民 國 96 年 9 月 10 日 馬公簡易庭 法 官 陳介安 ┌─────────────────────────────────────────────
灣屏東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96年度促字第21575號 債 權 人 千越加油站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許振生 代 理 人 林威志 債 務 人 楊德榮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壹拾貳萬陸仟壹佰陸拾陸元, 及
灣屏東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96年度促字第21577號 債 權 人 台北富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丁予康 債 務 人 劉輝政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壹拾捌萬壹仟零伍拾叁元,及 自民國九十六年二月十六
灣屏東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96年度促字第21579號 債 權 人 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汪國華 債 務 人 林嘉慧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壹拾萬伍仟貳佰捌拾元,及其 中新臺幣玖萬捌仟伍佰零
灣屏東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96年度促字第21583號 債 權 人 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汪國華 債 務 人 陳建隆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壹拾肆萬陸仟壹佰叁拾捌元, 及其中新臺幣壹拾叁萬叁
灣屏東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96年度促字第21588號 債 權 人 美商花旗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利明献 債 務 人 蕭德仁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玖萬捌仟零叁拾玖元,及自民 國九十六年一月十一日起至清
灣屏東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96年度促字第21592號 債 權 人 台灣土地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蔡慶年 代 理 人 楊良信 債 務 人 陳冬明 債 務 人 陳瑞枝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給付新臺幣壹佰叁拾陸萬
灣屏東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96年度促字第21601號 債 權 人 臺灣電力股份有限公司屏東區營業處 法定代理人 李文儀 債 務 人 曾心怡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壹萬叁仟零柒拾玖元,及自支 付命令送達翌日起至
灣屏東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96年度促字第21609號 債 權 人 遠東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詹秀啟 債 務 人 吳世群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柒萬零伍佰叁拾陸元,及其中 新臺幣伍萬柒仟壹佰肆拾
灣屏東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96年度促字第21612號 債 權 人 遠東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詹秀啟 債 務 人 顏靖芸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壹拾肆萬叁仟零壹拾捌元,及 其中新臺幣壹拾叁萬肆仟
灣屏東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96年度促字第21619號 債 權 人 台北富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丁予康 債 務 人 黃玲芬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壹拾玖萬玖仟零捌元,及其中 新臺幣壹拾玖萬柒仟玖佰
灣屏東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96年度促字第21620號 債 權 人 台北富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丁予康 債 務 人 郭錦秀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壹拾玖萬捌仟捌佰柒拾叁元, 及其中新臺幣壹拾玖萬肆
灣屏東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96年度促字第21621號 債 權 人 台北富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丁予康 債 務 人 韓慧芳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壹拾萬叁仟貳佰陸拾捌元,及 其中新臺幣捌萬玖仟肆佰
灣屏東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96年度促字第21633號 債 權 人 萬泰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胡建助 代 理 人 張崇益 債 務 人 陳雅琴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貳拾肆萬陸仟貳佰玖拾伍元, 及其
灣屏東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96年度促字第21655號 債 權 人 安泰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邱正雄 代 理 人 林君芳 債 務 人 許麗如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壹拾萬零玖佰捌拾肆元,及其 中新
。 中 華 民 國 96 年 9 月 10 日 簡易庭法 官 洪有川 一、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二、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 提出抗告
。 中 華 民 國 96 年 9 月 10 日 簡易庭法 官 洪有川 一、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二、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 提出抗告
。 中 華 民 國 96 年 9 月 10 日 簡易庭法 官 洪有川 一、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二、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 提出抗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