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灣屏東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96年度促字第21491號 債 權 人 台北富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丁予康 債 務 人 張乃田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壹拾肆萬零肆佰壹拾壹元,及 自民國九十六年五月四日
灣屏東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96年度促字第21494號 債 權 人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羅聯福 債 務 人 羅品榆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柒拾萬叁仟肆佰陸拾陸元,及 自民國九十六年五月三十
灣屏東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96年度促字第21496號 債 權 人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羅聯福 債 務 人 洪郁婷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玖拾陸萬伍仟玖佰壹拾叁元, 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及違
灣屏東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96年度促字第21498號 債 權 人 莎士比亞文化事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祝秦梁 債 務 人 劉煌秋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伍萬壹仟陸佰捌拾元,及其中 ①新臺幣壹仟伍佰貳拾元
灣屏東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96年度促字第21509號 債 權 人 彰化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庸三 債 務 人 程偲育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貳萬壹仟玖佰零叁元,及自民 國九十五年十月三日起至清償
灣屏東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96年度促字第21517號 債 權 人 合作金庫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許德南 代 理 人 陳清國 債 務 人 劉玉珠 債 務 人 葉文洋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叁佰壹拾萬元
灣屏東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96年度促字第21519號 債 權 人 蔡逞粟 債 務 人 江美冷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壹萬肆仟元,並賠償程序費用 新臺幣壹仟元。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灣屏東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96年度促字第21520號 債 權 人 學府王朝公寓大廈管理委員會 法定代理人 楊德正 債 務 人 鍾桂美 債 務 人 劉文泓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給付新臺幣肆仟元,及自支付命令送 達
灣屏東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96年度促字第21529號 債 權 人 蘇黎世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雷懋達 債 務 人 施振瑞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貳拾捌萬陸仟伍佰壹拾玖元, 及其中新臺幣貳拾陸萬壹仟
灣屏東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96年度促字第21533號 債 權 人 慶豐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世惠 債 務 人 傅雅玲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壹拾貳萬捌仟伍佰零叁元,及 自民國九十六年六月二十三日
灣屏東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96年度促字第21541號 債 權 人 內政部營建署 法定代理人 李武雄 代 理 人 楊良信 債 務 人 黃志成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壹佰伍拾壹萬肆仟叁佰貳拾伍 元,及其中①壹佰
灣屏東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96年度促字第21542號 債 權 人 合作金庫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許德南 代 理 人 蘇世坤 代 理 人 許淑芬 債 務 人 李麗粟即黃榮裕之繼承人 債 務 人 黃國璋即黃榮裕
灣屏東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96年度促字第21546號 債 權 人 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汪國華 債 務 人 林蔡詩吟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壹拾柒萬陸仟叁佰叁拾陸元, 及其中新臺幣壹拾陸萬
灣屏東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96年度促字第21549號 債 權 人 台北富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丁予康 債 務 人 許黃金蘭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壹拾貳萬玖仟零陸元,及自民 國九十六年五月十四日
灣屏東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96年度促字第21558號 債 權 人 高雄市政府 法定代理人 陳菊 代 理 人 李坤和 債 務 人 劉旻誼即劉阿美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貳佰零叁萬捌仟壹佰肆拾肆元 ,及自民國九
灣屏東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96年度促字第21571號 債 權 人 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汪國華 代 理 人 吳惠琪 債 務 人 吳鵬飛 債 務 人 吳直達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給付新臺幣壹佰零玖
。 中 華 民 國 96 年 9 月 7 日 簡易庭法 官 洪有川 一、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二、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 提出抗告
。 中 華 民 國 96 年 9 月 7 日 簡易庭法 官 洪有川 一、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二、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 提出抗告
。 中 華 民 國 96 年 9 月 7 日 簡易庭法 官 洪有川 一、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二、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 提出抗告
。 中 華 民 國 96 年 9 月 7 日 簡易庭法 官 洪有川 一、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二、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 提出抗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