輸入公司名稱、姓名、案由或關鍵字,查詢各級法院民事、刑事、行政裁判。目前收錄 130,768 筆,涵蓋 1996-01 ~ 2026-06
找到 75,239 筆裁判書
灣屏東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96年度促字第21201號 債 權 人 中華電信股份有限公司台灣南區電信分公司 法定代理人 謝繼茂 債 務 人 盧文進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柒仟玖佰叁拾玖元,及自支付 命令送達翌日
灣屏東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96年度促字第21206號 債 權 人 中華電信股份有限公司台灣南區電信分公司 法定代理人 謝繼茂 債 務 人 楊劼典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玖仟貳佰叁拾貳元,及自支付 命令送達翌日
灣屏東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96年度促字第21213號 債 權 人 中華電信股份有限公司台灣南區電信分公司 法定代理人 謝繼茂 債 務 人 黃永娟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壹萬貳仟伍佰玖拾元,及自支 付命令送達翌
灣屏東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96年度促字第21215號 債 權 人 中華電信股份有限公司台灣南區電信分公司 法定代理人 謝繼茂 債 務 人 郭嘉蕙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柒仟零貳拾玖元,及自支付命 令送達翌日起
灣屏東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96年度促字第21219號 債 權 人 中華電信股份有限公司台灣南區電信分公司 法定代理人 謝繼茂 債 務 人 李立本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陸仟柒佰柒拾肆元,及自支付 命令送達翌日
灣屏東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96年度促字第21225號 債 權 人 中華電信股份有限公司台灣南區電信分公司 法定代理人 謝繼茂 債 務 人 洪士峰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柒仟柒佰玖拾柒元,及自支付 命令送達翌日
灣屏東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96年度促字第21240號 債 權 人 台灣土地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蔡慶年 代 理 人 劉竹峰 債 務 人 秦紹宗 債 務 人 秦紹詳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給付新臺幣叁佰肆拾陸萬
灣屏東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96年度促字第21241號 債 權 人 台灣土地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蔡慶年 代 理 人 劉竹峰 債 務 人 尤昭富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捌拾壹萬壹仟伍佰肆拾陸元, 及自
灣屏東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96年度促字第21242號 債 權 人 台灣土地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蔡慶年 代 理 人 劉竹峯 債 務 人 蔡宗力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陸拾貳萬柒仟捌佰陸拾柒元, 及自
灣屏東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96年度促字第21248號 債 權 人 台灣土地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蔡慶年 代 理 人 蔣弘仁 債 務 人 劉千瑜 債 務 人 王忠信 一、債務人劉仟瑜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壹佰零玖萬
灣屏東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96年度促字第21250號 債 權 人 台灣土地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蔡慶年 代 理 人 劉竹峰 債 務 人 黃俊仁 債 務 人 李秀惠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給付新臺幣叁拾叁萬壹仟
灣屏東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96年度促字第21259號 債 權 人 萬泰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胡建助 債 務 人 蕭翠齡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叁拾肆萬玖仟柒佰零貳元,及 其中新臺幣叁拾肆萬叁仟陸佰
灣屏東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96年度促字第21261號 債 權 人 萬泰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胡建助 債 務 人 莊駱秀月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貳萬捌仟叁佰零捌元,及其中 新臺幣貳萬柒仟捌佰貳拾壹
灣屏東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96年度促字第21265號 債 權 人 萬泰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胡建助 債 務 人 陳佳伶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貳萬玖仟貳佰肆拾壹元,及其 中新臺幣貳萬捌仟柒佰叁拾捌
灣屏東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96年度促字第21268號 債 權 人 萬泰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胡建助 債 務 人 黃莠如即黃春華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壹拾肆萬柒仟陸佰零叁元,及 其中新臺幣壹拾肆萬
灣屏東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96年度促字第21270號 債 權 人 萬泰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胡建助 債 務 人 周永南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壹萬捌仟叁佰捌拾壹元,及其 中新臺幣壹萬捌仟零陸拾伍元
灣屏東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96年度促字第21294號 債 權 人 新月圖書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卓劉慶弟 債 務 人 蘇坤義即復文書局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壹拾玖萬叁仟捌佰零柒元,及 自支付命令送達翌日
。 中 華 民 國 96 年 9 月 6 日 簡易庭法 官 洪有川 一、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二、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 提出抗告
。 中 華 民 國 96 年 9 月 6 日 簡易庭法 官 洪有川 一、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二、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 提出抗告
。 中 華 民 國 96 年 9 月 6 日 簡易庭法 官 洪有川 一、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二、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 提出抗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