輸入公司名稱、姓名、案由或關鍵字,查詢各級法院民事、刑事、行政裁判。目前收錄 130,768 筆,涵蓋 1996-01 ~ 2026-06
找到 75,239 筆裁判書
宣示判決,並諭知將判決主文、事實及其理由要領 ,記載如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肆拾參萬零肆佰伍拾元,及其中新臺幣貳 拾捌萬肆仟貳佰陸拾貳元,自民國九十六年六月二日起至清償日 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九點七一計算之利息。
宣示判決,並諭知將判決主文、事實及其理由要領 ,記載如下: 主 文: 被告應連帶給付原告新臺幣參拾陸萬貳仟肆佰捌拾陸元,及其中 新臺幣貳拾壹萬玖仟柒佰玖拾玖元,自民國九十六年六月二十三 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九點七一計算
宣示判決,並諭知將判決主文、事實及其理由要領 ,記載如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貳拾陸萬貳仟伍佰貳拾貳元,及其中新臺 幣拾柒萬元,自民國九十六年六月二十三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 息百分之十九點七一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
宣示判決,並諭知將判決主文、事實及其理由要領 ,記載如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貳拾陸萬伍仟捌佰伍拾壹元,及其中新臺 幣拾伍萬柒仟柒佰陸拾捌元,自民國九十六年六月二日起至清償 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九點七一計算之利息。
宣示判決,並諭知將判決主文、事實及其理由要領 ,記載如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貳拾伍萬捌仟玖佰陸拾陸元,及其中新臺 幣拾伍萬壹仟伍佰柒拾捌元,自民國九十六年六月二十三日起至 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九點七一計算之利息
宣示判決,並諭知將判決主文、事實及其理由要領 ,記載如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拾玖萬肆仟零拾陸元,及其中新臺幣拾伍 萬玖仟肆佰陸拾貳元,自民國九十五年十月二十三日起至清償日 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九點七一計算之利息。
宣示判決,並諭知將判決主文、事實及其理由要領 ,記載於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拾捌萬玖仟陸佰參拾伍元,及其中新臺幣 拾柒萬伍仟零貳拾壹元部分,自民國九十五年四月十五日起至清 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九點七一計算之利息。
宣示判決,並諭知將判決主文、事實及其理由要領 ,記載於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拾萬參仟捌佰玖拾玖元,及其中新臺幣玖 萬陸仟零貳拾陸元部分,自民國九十五年五月三日起至清償日止 ,按年息百分之十九點七一計算之利息。 訴
宣示判決,並諭知將判決主文、事實及其理由要領 ,記載如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參拾肆萬玖仟肆佰捌拾陸元,及其中新臺 幣參拾肆萬陸仟捌佰肆拾貳元部分,自民國九十六年六月二十七 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九點七計算之
宣示判決,並諭知將判決主文、事實及其理由要領 ,記載如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拾萬玖仟玖佰貳拾玖元,及其中新臺幣拾 萬陸仟參佰伍拾貳元部分,自民國九十六年六月十三日起至清償 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九點七計算之利息。
宣示判決,並諭知將判決主文、事實及其理由要領 ,記載如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貳萬壹仟陸佰肆拾捌元,及其中新臺幣貳 萬零柒佰貳拾肆元部分,自民國九十五年四月十四日起至清償日 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九點七計算之利息。 被
宣示判決,並諭知將判決主文、事實及其理由要領 ,記載如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柒萬柒仟柒佰捌拾貳元,及其中新臺幣柒 萬壹仟陸佰玖拾玖元部分,自民國九十五年四月二日起至清償日 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九點七計算之利息。 被
宣示判決,並諭知將判決主文、事實及其理由要領 ,記載如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肆拾陸萬肆仟玖佰參拾貳元,及其中新臺 幣肆拾參萬伍仟玖佰玖拾伍元部分,自民國九十五年五月二十四 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九點七計算之
宣示判決,並諭知將判決主文、事實及其理由要領 ,記載於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貳拾捌萬參仟零拾陸元,及其中新臺幣貳 拾陸萬柒仟陸佰肆拾參元部分,自民國九十五年二月十八日起至 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九點七一計算之利息
宣示判決,並諭知將判決主文、事實及其理由要領 ,記載於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拾萬肆仟貳佰伍拾肆元,及其中新臺幣拾 萬元部分,自民國九十四年十一月四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 分之十九點七一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臺
宣示判決,並諭知將判決主文、事實及其理由要領 ,記載如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貳拾參萬參仟捌佰伍拾元。 訴訟費用新臺幣貳仟伍佰肆拾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被告以新臺幣貳拾參萬參仟捌佰伍拾元為原告 預供擔保,
宣示判決,並諭知將判決主文、事實及其理由要領 ,記載如下: 主 文: 被告應連帶給付原告新臺幣拾參萬參仟肆佰柒拾壹元,及自民國 九十六年三月三十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利率百分之九點五計算 之利息,暨自民國九十六年五月一日起至清償日
宣示判決,並諭知將判決主文、事實及其理由要領 ,記載於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貳拾萬貳仟陸佰肆拾貳元,及其中新臺幣 拾玖萬玖仟零捌拾壹元部分,自民國九十五年五月二十四日起至 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二十計算之利息。
宣示判決,並諭知將判決主文、事實及其理由要領 ,記載如下: 主 文: 被告甲○○應給付原告新臺幣拾伍萬貳仟捌佰柒拾捌元,及自民 國九十四年八月十九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九點七一 計算之利息。 被告應連帶給付原告新臺幣拾
宣示判決,並諭知將判決主文、事實及其理由要領 ,記載如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拾捌萬陸仟柒佰捌拾貳元,及其中新臺幣 拾捌萬參仟肆佰柒拾玖元部分,自民國九十六年一月十一日起至 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二十計算之利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