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宣示判決,並諭知將判決主文、所裁判之訴訟標的及其理由要領,記載 於後: 主 文: 被告應連帶給付原告新台幣貳拾肆萬柒仟捌佰伍拾捌元及自民國九十年八月一日起至 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八點二五計算之利息及按前述第一個月當月計算違約金
宣示判決,並諭知將判決主文、所裁判之訴訟標的及其理由要領,記載 於後: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台幣叁拾萬零叁仟陸佰貳拾捌元,及其中新台幣貳拾玖萬捌仟叁佰 零柒元自民國九十一年五月十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二十計算之利息。
宣示判決,並諭知將判決主文、所裁判之訴訟標的及其理由要領,記載 於後: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台幣壹拾壹萬柒仟壹佰零参元,及自民國九十一年五月十六日起至 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四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九十一年六月十七日起至清償
宣示判決,並諭知將判決主文、所裁判之訴訟標的及其理由要領,記載 於後: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台幣玖拾玖萬叁仟肆佰元及自附表所示之利息起算日起至清償日止 ,按年息百分之六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宣示判決,並諭知將判決主文、所裁判之訴訟標的及其理由要領,記載 於後: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台幣壹拾玖萬伍仟壹佰捌拾捌元,及自民國九十一年四月九日起至 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四計算之利息,並自民國九十一年五月十日起至清償日
宣示判決,並諭知將判決主文、所裁判之訴訟標的及其理由要領,記載 於後: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台幣壹拾柒萬壹仟零肆拾参元,及其中新台幣壹拾陸萬捌仟肆佰壹 拾参元部分自民國九十一年六月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二十計算之利息
宣示判決,並諭知將判決主文、所裁判之訴訟標的及其理由要領,記載 於後: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台幣壹拾伍萬貳仟柒佰肆拾壹元,及其中新台幣壹拾肆萬玖仟捌佰 壹拾柒元部分自民國九十一年四月二十四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二十計算
宣示判決,並諭知將判決主文、所裁判之訴訟標的及其理由要領,記載 於後: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台幣貳拾陸萬零肆拾元及自如附表所示到期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 息百分之六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訴
宣示判決,並諭知將判決主文、所裁判之訴訟標的及其理由要領,記載 於後: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台幣壹拾陸萬貳仟柒佰玖拾捌元,及其中新台幣壹拾伍萬玖仟玖佰 肆拾伍元自民國九十一年二月二十八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二十計算之利
宣示判決,並諭知將判決主文、所裁判之訴訟標的及其理由要領,記載 於後: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台幣壹拾貳萬零柒佰陸拾貳元,及其中新台幣壹拾壹萬捌仟陸佰捌 拾伍元自民國九十一年五月十五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二十計算之利息。
宣示判決,並諭知將判決主文、所裁判之訴訟標的及其理由要領,記載 於後: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台幣壹拾伍萬零玖佰零叁元,及其中新台幣壹拾叁萬捌仟肆佰玖拾 貳元自九十年十二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七點八八五計算之利息。
宣示判決,並諭知將判決主文、所裁判之訴訟標的及其理由要領,記載 於後: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台幣貳拾玖萬肆仟伍佰貳拾陸元,及自民國九十一年四月十九日起 至清償日止,按日息萬分之五點四計算之利息及利息總額之百分之十計付之違約金
宣示判決,並諭知將判決主文、所裁判之訴訟標的及其理由要領,記載 於後: 主 文: 被告應連帶給付原告新台幣壹拾玖萬陸仟捌佰捌拾貳元,及其中新台幣壹拾玖萬叁仟 陸佰玖拾柒元部分自民國九十一年五月二十四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二十
宣示判決,並諭知將判決主文、所裁判之訴訟標的及其理由要領,記載 於後: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台幣壹拾伍萬陸仟叁佰壹拾肆元,及其中新台幣壹拾肆萬叁仟貳佰 壹拾陸元自民國九十一年一月十六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七點八八五計
宣示判決,並諭知將判決主文、所裁判之訴訟標的及其理由要領,記載 於後: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台幣叁拾萬肆仟伍佰捌拾捌元,及其中新台幣貳拾玖萬玖仟貳佰伍 拾肆元自民國九十一年五月十六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二十計算之利息。
宣示判決,並諭知將判決主文、所裁判之訴訟標的及其理由要領,記載 於後: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台幣貳拾壹萬伍仟壹佰肆拾肆元,及自民國九十一年五月二十七日 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七點九計算之利息,並自民國九十一年六月二十八
宣示判決,並諭知將判決主文、所裁判之訴訟標的及其理由要領,記載 於後: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台幣壹拾叁萬肆仟捌佰柒拾玖元,及自民國九十一年二月二十四日 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 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
宣示判決,並諭知將判決主文、所裁判之訴訟標的及其理由要領,記載 於後: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台幣貳拾萬叁仟玖佰伍拾叁元,其中新台幣壹拾玖萬玖仟玖佰貳拾 元部分,自民國九十一年四月二十九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二十計算之利
宣示判決,並諭知將判決主文、所裁判之訴訟標的及其理由要領,記載 於後: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台幣壹拾貳萬貳仟玖佰元,及其中新台幣壹拾壹萬肆仟玖佰肆拾陸 元部分自民國九十一年七月二十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九點八九計算
宣示判決,並諭知將判決主文、所裁判之訴訟標的及其理由要領,記載 於後: 主 文: 被告應連帶給付原告新台幣壹拾壹萬肆仟貳佰捌拾貳元,及其中新台幣壹拾壹萬貳仟 参佰玖拾参元部分自民國九十一年三月二十四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二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