輸入公司名稱、姓名、案由或關鍵字,查詢各級法院民事、刑事、行政裁判。目前收錄 130,768 筆,涵蓋 1996-01 ~ 2026-06
找到 75,239 筆裁判書
宣示判決,並諭知將判決主文、所裁判之訴訟標的及其理由要領,記載 於後: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台幣貳拾玖萬玖仟玖佰柒拾柒元,及自民國九十一年四月二十三日 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四點七八計算之利息,並自民國九十一年五月二十
宣示判決,並諭知將判決主文、所裁判之訴訟標的及其理由要領,記載 於後: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台幣壹拾伍萬叁仟叁佰壹拾玖元及自民國九十一年五月一日起至清 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四計算之利息,並自民國九十一年六月二日起至清償日止
宣示判決,並諭知將判決主文、所裁判之訴訟標的及其理由要領,記載 於後: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台幣壹拾柒萬貳仟叁佰零玖元,及自民國九十一年五月十八日起至 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四計算之利息,並自民國九十一年六月十九日起至清償
宣示判決,並諭知將判決主文、所裁判之訴訟標的及其理由要領,記載 於後: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台幣壹拾壹萬叁仟肆佰叁拾玖元,及其中新台幣壹拾萬柒仟捌佰玖 拾陸元部分自民國九十一年七月十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九點八九計算
宣示判決,並諭知將判決主文、所裁判之訴訟標的及其理由要領,記載 於後: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台幣壹拾貳萬壹仟陸佰叁拾陸元,及自民國八十三年一月十七日起 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八計算之利息,暨新台幣貳仟柒佰元計算之違約金。
宣示判決,並諭知將判決主文、所裁判之訴訟標的及其理由要領,記載 於後: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台幣壹拾玖萬肆仟陸佰零叁元及其中新台幣壹拾捌萬捌仟叁佰零伍 元部分自民國九十一年七月八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九點八九計算之利
宣示判決,並諭知將判決主文、所裁判之訴訟標的及其理由要領,記載 於後: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台幣叁拾壹萬壹仟叁佰玖拾元,其中新台幣叁拾萬伍仟柒佰壹拾捌 元部分,自民國九十一年七月二十四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二十計算之利
宣示判決,並諭知將判決主文、所裁判之訴訟標的及其理由要領,記載 於後: 主 文: 被告應連帶給付原告新台幣壹拾陸萬零柒佰柒拾貳元及自民國九十年九月二十二日起 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二十計算之利息,暨新台幣貳仟柒佰元之違約金。
宣示判決,並諭知將判決主文、所裁判之訴訟標的及其理由要領,記載 於後: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台幣肆拾伍萬陸仟貳佰捌拾肆元及自民國九十年九月二十四日起至 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二十計算之利息,暨新台幣貳仟柒佰元計算之違約金。
宣示判決,並諭知將判決主文、所裁判之訴訟標的及其理由要領,記載 於後: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台幣壹拾陸萬玖仟玖佰捌拾柒元及自民國九十年十二月八日起至清 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二十計算之利息,暨新台幣貳仟柒佰元之違約金。 訴訟
宣示判決,並諭知將判決主文、所裁判之訴訟標的及其理由要領,記載 於後: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台幣貳拾伍萬肆仟貳佰陸拾壹元,及自民國八十九年八月二十四日 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二十計算之利息,暨新台幣貳仟柒佰元計算之違約金
宣示判決,並諭知將判決主文、所裁判之訴訟標的及其理由要領,記載 於後: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台幣柒拾萬零柒佰柒拾柒元,及自民國九十一年一月二十六日起至 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二十計算之利息,暨新台幣貳仟柒佰元計算之違約金。
宣示判決,並諭知將判決主文、所裁判之訴訟標的及其理由要領,記載 於後: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壹拾叁萬貳仟貳佰玖拾貳元,及其中新臺幣壹拾貳萬玖仟玖佰 壹拾捌元部分自民國九十一年二月二十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二十計算
宣示判決,並諭知將判決主文、所裁判之訴訟標的及其理由要領,記載 於後: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台幣壹拾陸萬柒仟玖佰捌拾叁元及自民國九十年十二月十日起至清 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八點三八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九十一年一月九日起至清償
宣示判決,並諭知將判決主文、所裁判之訴訟標的及其理由要領,記載 於後: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台幣参拾柒萬肆仟貳佰参拾柒元,及自民國九十一年五月六日起至 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八點五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九十一年六月七日起至清
宣示判決,並諭知將判決主文、所裁判之訴訟標的及其理由要領,記載 於後: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台幣壹拾捌萬伍仟叁佰貳拾叁元,及其中新台幣壹拾捌萬貳仟伍佰 陸拾捌元部分自民國九十一年四月十六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二十計算之
宣示判決,並諭知將判決主文、所裁判之訴訟標的及其理由要領,記載 於後: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壹拾肆萬貳仟捌佰柒拾玖元,及自民國九十一年七月一日起至 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五計算之利息,並自民國九十一年八月二日起至清償日
宣示判決,並諭知將判決主文、所裁判之訴訟標的及其理由要領,記載 於後: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台幣貳拾壹萬叁仟伍佰伍拾捌元,及其中新台幣貳拾壹萬零貳拾陸 元部分自民國九十一年二月四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二十計算之利息,並
宣示判決,並諭知將判決主文、所裁判之訴訟標的及其理由要領,記載 於後: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台幣壹拾壹萬柒仟伍佰零捌元,及自民國九十年八月九日起至清償 日止,按日息萬分之五點四計算之利息,並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計算之違約金。
宣示判決,並諭知將判決主文、所裁判之訴訟標的及其理由要領,記載 於後: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台幣貳拾壹萬伍仟壹佰叁拾元及自民國九十一年一月十三日起至清 償日止,按日息萬分之五點四計算之利息,並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計算之違約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