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宣示判決,並諭知將判決主文、所裁判之訴訟標的及其理由要領,記載 於後: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台幣肆拾陸萬叁仟元及自附表所示之提示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 百分之六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訴訟
宣示判決,並諭知將判決主文、所裁判之訴訟標的及其理由要領,記載 於後: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台幣肆拾壹萬玖仟柒佰肆拾叁元。 訴訟費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於原告以新台幣壹拾肆萬元供擔保後得假執行。 訴訟標的及理由要領︰ 一
宣示判決,並諭知將判決主文、所裁判之訴訟標的及其理由要領,記載 於後: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台幣参拾柒萬壹仟柒佰柒拾陸元。 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於原告以新台幣壹拾貳萬肆仟元為被告供擔保後得假執行。 訴訟標的及理由
宣示判決,並諭知將判決主文、所裁判之訴訟標的及其理由要領,記載 於後: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台幣参拾萬肆仟玖佰参拾貳元。 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於原告以新台幣壹拾萬貳仟元為被告供擔保後得假執行。 訴訟標的及理由要領
宣示判決,並諭知將判決主文、所裁判之訴訟標的及其理由要領,記載 於後: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台幣壹拾玖萬貳仟伍佰柒拾柒元及自民國九十一年三月七日起至清 償日止,按年利率百分之十二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九十一年四月七日起至清償日
宣示判決,並諭知將判決主文、所裁判之訴訟標的及其理由要領,記載 於後: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台幣壹拾肆萬壹仟肆佰壹拾肆元,及其中新台幣壹拾叁萬玖仟壹佰 壹拾柒元部分自民國九十一年三月十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二十計算之
宣示判決,並諭知將判決主文、所裁判之訴訟標的及其理由要領,記載 於後: 主 文: 被告應連帶給付原告新台幣叁拾萬肆仟叁佰玖拾貳元,及其中新台幣貳拾玖萬玖仟零 壹拾陸元部分自民國九十一年四月二十七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二十計算
宣示判決,並諭知將判決主文、所裁判之訴訟標的及其理由要領,記載 於後: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台幣貳拾貳萬叁仟玖佰壹拾元,及其中新台幣貳拾壹萬玖仟玖佰柒 拾伍元自民國九十一年四月三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二十計算之利息。
宣示判決,並諭知將判決主文、所裁判之訴訟標的及其理由要領,記載 於後: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台幣壹拾壹萬零玖佰玖拾元及其中玖萬玖仟壹佰柒拾叁元部份,自 民國九十一年六月四日起至清償之日止,按日息萬分之五計算之利息,並自民國九
宣示判決,並諭知將判決主文、所裁判之訴訟標的及其理由要領,記載 於後: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台幣壹拾萬捌仟貳佰柒拾捌元,及其中新台幣壹拾萬陸仟叁佰叁拾 肆元自民國九十一年五月二十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二十計算之利息。
宣示判決,並諭知將判決主文、所裁判之訴訟標的及其理由要領,記載 於後: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台幣壹拾萬玖仟伍佰捌拾叁元及其中玖萬柒仟玖佰肆拾叁元部份, 自民國九十一年六月四日起至清償之日止,按日息萬分之五計算之利息,並自民國
宣示判決,並諭知將判決主文、所裁判之訴訟標的及其理由要領,記載 於後: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台幣壹拾捌萬参仟零陸拾肆元,及其中新台幣壹拾柒萬玖仟捌佰壹 拾柒元自民國九十一年五月七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二十計算之利息。
宣示判決,並諭知將判決主文、所裁判之訴訟標的及其理由要領,記載 於後: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台幣壹拾壹萬貳仟陸佰捌拾元及其中玖萬玖仟貳佰捌拾肆元自民國 九十一年六月二十七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五計算之利息,並按月加計
宣示判決,並諭知將判決主文、所裁判之訴訟標的及其理由要領,記載 於後: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台幣貳拾叁萬壹仟玖佰叁拾玖元及自民國九十一年四月十日起至清 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八點三五計算之利息,並按前述利息百分之十計算之違約金
宣示判決,並諭知將判決主文、所裁判之訴訟標的及其理由要領,記載 於後: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台幣壹拾肆萬玖仟玖佰陸拾肆元及自民國九十一年五月二十二日起 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四點七八計算之利息,並自民國九十一年六月二十三
宣示判決,並諭知將判決主文、所裁判之訴訟標的及其理由要領,記載 於後: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台幣壹拾伍萬伍仟陸佰陸拾肆元,及其中新台幣肆萬玖仟柒佰陸拾 玖元部分自民國九十一年六月二十四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二十計算之利
宣示判決,並諭知將判決主文、所裁判之訴訟標的及其理由要領,記載 於後: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台幣壹拾玖萬玖仟柒佰零伍元,其中新台幣壹拾玖萬伍仟捌佰肆拾 肆元部分,自民國九十一年七月二十四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二十計算之
宣示判決,並諭知將判決主文、所裁判之訴訟標的及其理由要領,記載 於後: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台幣壹拾肆萬玖仟柒拾柒元。 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於原告以新台幣伍萬元為被告供擔保後得假執行。 訴訟標的及理由要領︰ 一
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一年度北簡字第一四九三三號 原 告 玉山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永仁 訴訟代理人 郭聖安 邱建榮 被 告 甲○○原名李 右當事人間
宣示判決,並諭知將判決主文、所裁判之訴訟標的及其理由要領,記載 於後: 主 文: 被告應連帶給付原告新台幣貳拾壹萬壹仟柒佰貳拾肆元及其中新台幣貳拾萬陸仟伍佰 陸拾壹元自民國九十一年七月十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八點九計算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