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宣示判決,並諭知將判決主文、所裁判之訴訟標的及其理由要領,記載 於後: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台幣壹拾肆萬伍仟陸佰陸拾陸元及自民國九十年十二月三日起至清 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二十計算之利息,暨新台幣貳仟柒佰元之違約金。 訴訟
宣示判決,並諭知將判決主文、所裁判之訴訟標的及其理由要領,記載 於後: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台幣壹拾貳萬捌仟壹佰玖拾柒元及自民國九十年十一月十五日起至 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二十計算之利息暨新台幣貳仟柒佰元之違約金。 訴訟
宣示判決,並諭知將判決主文、所裁判之訴訟標的及其理由要領,記載 於後: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台幣壹拾貳萬貳仟肆佰伍拾貳元及其中新台幣壹拾壹萬陸仟叁佰玖 拾柒元自民國九十一年七月二十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九點八九計算
宣示判決,並諭知將判決主文、所裁判之訴訟標的及其理由要領,記載 於後: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台幣壹拾壹萬貳仟捌佰壹拾元及自民國九十一年七月四日起至清償 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四計算之利息,並自民國九十一年八月五日起至清償日止,
宣示判決,並諭知將判決主文、所裁判之訴訟標的及其理由要領,記載 於後: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台幣壹拾叁萬陸仟捌佰叁拾元,及其中新台幣壹拾叁萬肆仟叁佰貳 拾壹元部分,自民國九十一年六月四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二十計算之利
宣示判決,並諭知將判決主文、所裁判之訴訟標的及其理由要領,記載 於後: 主 文: 被告應連帶給付原告新台幣壹拾萬壹仟零柒拾壹元及自民國九十年六月十九日起至清 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二十計算之利息暨新台幣貳仟柒佰元之違約金。 訴訟費
宣示判決,並諭知將判決主文、所裁判之訴訟標的及其理由要領,記載 於後: 主 文: 被告應連帶給付原告新台幣貳拾柒萬零肆佰貳拾伍元及自民國九十一年六月四日起至 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七點九計算之利息,並自民國九十一年七月五日起至清
宣示判決,並諭知將判決主文、所裁判之訴訟標的及其理由要領,記載 於後: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台幣叁拾玖萬陸仟貳佰肆拾壹元及自民國九十一年四月六日起至清 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五計算之利息,並自民國九十一年五月七日起至清償日止
宣示判決,並諭知將判決主文、所裁判之訴訟標的及其理由要領,記載 於後: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台幣貳拾玖萬柒仟捌佰叁拾壹元及自民國九十年十二月八日起至清 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二十計算之利息,暨新台幣貳仟柒佰元之違約金。 訴訟
宣示判決,並諭知將判決主文、所裁判之訴訟標的及其理由要領,記載 於後: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台幣叁拾萬元及自民國九十年十一月二十四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 息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 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於原告以新台
宣示判決,並諭知將判決主文、所裁判之訴訟標的及其理由要領,記載 於後: 主 文: 被告應連帶給付原告新台幣壹拾伍萬肆仟柒佰肆拾捌元及自民國九十一年五月十三日 起至清償日止,按年利率百分之十二點八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九十一年六月十四
宣示判決,並諭知將判決主文、所裁判之訴訟標的及其理由要領,記載 於後: 主 文: 被告應連帶給付原告新台幣貳拾玖萬参仟零伍拾捌元及自民國九十一年五月八日起至 清償日止,按年利息百分之十九.九五計算之利息,並自民國九十一年六月九日起
宣示判決,並諭知將判決主文、所裁判之訴訟標的及其理由要領,記載 於後: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台幣壹拾萬肆仟柒佰肆拾元及自民國九十年六月二十八日起至清償 日止,按日息萬分之五點四計算之利息,及按上開利息百分之十計算之違約金。
宣示判決,並諭知將判決主文、所裁判之訴訟標的及其理由要領,記載 於後: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台幣壹拾叁萬玖仟捌佰捌拾伍元,及其中新台幣壹拾叁萬柒仟陸佰 壹拾柒元部分自民國九十一年五月二十四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二十計算
宣示判決,並諭知將判決主文、所裁判之訴訟標的及其理由要領,記載 於後: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台幣叁拾陸萬柒仟陸佰肆拾壹元及自民國九十一年五月十三日起至 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四點五計算之利息,並自民國九十一年六月十四日起至
宣示判決,並諭知將判決主文、所裁判之訴訟標的及其理由要領,記載 於後: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台幣壹拾肆萬柒仟元,及自民國九十一年五月二十四日起至清償日 止,按年息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 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於原
宣示判決,並諭知將判決主文、所裁判之訴訟標的及其理由要領,記載 於後: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台幣壹拾貳萬零叁佰陸拾壹元及其中新台幣壹拾壹萬肆仟陸佰零柒 元自民國九十年七月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九點八九計算之利息,另
宣示判決,並諭知將判決主文、所裁判之訴訟標的及其理由要領,記載 於後: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台幣壹拾萬叁仟貳佰叁拾玖元及其中新台幣壹拾萬壹仟玖佰捌拾柒 元部分自民國九十年七月十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九點八九計算之利息
宣示判決,並諭知將判決主文、所裁判之訴訟標的及其理由要領,記載 於後: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台幣貳拾肆萬參仟柒佰柒拾伍元,及其中新台幣貳拾叁萬玖仟肆佰 叁拾玖元自民國九十一年五月十五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二十計算之利息
宣示判決,並諭知將判決主文、所裁判之訴訟標的及其理由要領,記載 於後: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台幣貳拾貳萬捌仟零壹拾貳元,及自民國九十一年六月二十日起至 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四計算之利息,並自民國九十一年七月二十一日起至清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