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宣示判決,並諭知將判決主文、所裁判之訴訟標的及其理由要領,記載 於後: 主 文: 被告應連帶給付原告新台幣貳拾貳萬肆仟玖佰捌拾肆元及自民國九十一年二月五日起 至清償日止,依年息百分之十五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九十一年三月五日起至清償
宣示判決,並諭知將判決主文、所裁判之訴訟標的及其理由要領,記載 於後: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台幣壹拾玖萬柒仟陸佰肆拾柒元及自民國九十一年五月十八日起至 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四計算之利息,並自民國九十一年六月十九日起至清償
宣示判決,並諭知將判決主文、所裁判之訴訟標的及其理由要領,記載 於後: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台幣肆拾捌萬肆仟叁佰捌拾伍元,及自民國九十年十二月二十四日 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 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
宣示判決,並諭知將判決主文、所裁判之訴訟標的及其理由要領,記載 於後: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台幣壹拾玖萬玖仟捌佰壹拾伍元及自民國九十一年六月二十二日起 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四點八計算之利息,並自民國九十一年七月二十三日
宣示判決,並諭知將判決主文、所裁判之訴訟標的及其理由要領,記載 於後: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台幣壹拾叁萬柒仟零伍拾伍元,及自民國九十一年四月二十四日起 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 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 本
宣示判決,並諭知將判決主文、所裁判之訴訟標的及其理由要領,記載 於後: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台幣壹拾伍萬貳仟叁佰壹拾伍元,及其中新台幣壹拾肆萬玖仟陸佰 肆拾伍元部分自民國九十一年五月十八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二十計算之
宣示判決,並諭知將判決主文、所裁判之訴訟標的及其理由要領,記載 於後: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台幣叁拾萬元,及自民國九十一年三月二十四日起至清償日止,按 年息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 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於原告以新
宣示判決,並諭知將判決主文、所裁判之訴訟標的及其理由要領,記載 於後: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台幣壹拾玖萬伍仟柒佰伍拾叁元,及其中新台幣壹拾玖萬貳仟叁佰 捌拾陸元自民國九十一年五月三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二十計算之利息。
宣示判決,並諭知將判決主文、所裁判之訴訟標的及其理由要領,記載 於後: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台幣貳拾萬玖仟玖佰貳拾叁元,及其中新台幣貳拾萬陸仟叁佰壹拾 叁元部分自民國九十一年三月十六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二十計算之利息
宣示判決,並諭知將判決主文、所裁判之訴訟標的及其理由要領,記載 於後: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台幣壹拾壹萬壹仟捌佰叁拾玖元,及其中新台幣壹拾萬玖仟捌佰壹 拾玖元部分自民國九十一年四月二十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二十計算之利
宣示判決,並諭知將判決主文、所裁判之訴訟標的及其理由要領,記載 於後: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台幣壹拾柒萬零陸佰貳拾玖元,及其中新台幣壹拾陸萬柒仟陸佰玖 拾肆元部分自民國九十一年一月二十四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二十計算之
宣示判決,並諭知將判決主文、所裁判之訴訟標的及其理由要領,記載 於後: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台幣叁拾萬肆仟柒佰玖拾貳元,及其中新台幣貳拾玖萬玖仟零壹拾 叁元自民國九十一年四月九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二十計算之利息。
宣示判決,並諭知將判決主文、所裁判之訴訟標的及其理由要領,記載 於後: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台幣壹拾萬柒仟陸佰肆拾柒元,其中新台幣壹拾萬伍仟陸佰肆拾叁 元部分,自民國九十一年七月二十四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二十計算之利
宣示判決,並諭知將判決主文、所裁判之訴訟標的及其理由要領,記載 於後: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台幣壹拾伍萬貳仟貳佰捌拾肆元,及其中新台幣壹拾肆萬玖仟伍佰 柒拾貳元自民國九十一年三月二十九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二十計算之利
宣示判決,並諭知將判決主文、所裁判之訴訟標的及其理由要領,記載 於後: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台幣壹拾陸萬柒仟叁佰陸拾玖元,其中新台幣壹拾陸萬肆仟壹佰伍 拾捌元部分,自民國九十一年八月十六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二十計算之
宣示判決,並諭知將判決主文、所裁判之訴訟標的及其理由要領,記載 於後: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台幣貳拾肆萬壹仟玖佰肆拾玖元及自民國九十一年六月三日起至清 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八點五計算之利息,並自民國九十一年七月四日起至清償
宣示判決,並諭知將判決主文、所裁判之訴訟標的及其理由要領,記載 於後: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台幣貳拾捌萬叁仟陸佰伍拾貳元,及其中新台幣貳拾柒萬捌仟伍佰 元自民國九十一年五月二十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二十計算之利息。
宣示判決,並諭知將判決主文、所裁判之訴訟標的及其理由要領,記載 於後: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台幣壹拾貳萬貳仟壹佰伍拾肆元,及其中新台幣壹拾壹萬玖仟玖佰 伍拾柒元自民國九十一年一月二十四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二十計算之利
宣示判決,並諭知將判決主文、所裁判之訴訟標的及其理由要領,記載 於後: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台幣壹拾肆萬捌仟玖佰陸拾元及自民國九十年十月十三日起至清償 日止,按日息萬分之五點四計算之利息,並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計算之違約金。
宣示判決,並諭知將判決主文、所裁判之訴訟標的及其理由要領,記載 於後: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台幣貳拾捌萬肆仟陸佰玖拾陸元,及其中新台幣貳拾柒萬玖仟柒佰 肆拾伍元部分自民國九十一年三月十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二十計算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