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宣示判決,並諭知將判決主文、所裁判之訴訟標的及其理由要領,記載 於後: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台幣叁拾玖萬伍仟肆佰叁拾壹元,及其中新台幣叁拾捌萬柒仟陸佰 柒拾叁元部分自民國九十一年一月二十四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二十計算
宣示判決,並諭知將判決主文、所裁判之訴訟標的及其理由要領,記載 於後: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台幣壹拾萬捌仟陸佰玖拾柒元,及其中新台幣壹拾萬陸仟陸佰壹拾 玖元部分自民國九十一年四月二十四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二十計算之利
宣示判決,並諭知將判決主文、所裁判之訴訟標的及其理由要領,記載 於後: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台幣壹拾萬肆仟壹佰壹拾叁元,及其中新台幣壹拾萬壹仟捌佰捌拾 柒元部分自民國九十一年六月十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二十計算之利息
宣示判決,並諭知將判決主文、所裁判之訴訟標的及其理由要領,記載 於後: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台幣壹拾叁萬玖仟貳佰貳拾叁元,其中新台幣壹拾叁萬陸仟伍佰貳 拾肆元部分,自民國九十一年八月四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二十計算之利
宣示判決,並諭知將判決主文、所裁判之訴訟標的及其理由要領,記載 於後: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台幣貳拾伍萬貳仟肆佰壹拾玖元,及其中新台幣貳拾肆萬柒仟玖佰 壹拾柒元部分自民國九十一年七月二十九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二十計算
宣示判決,並諭知將判決主文、所裁判之訴訟標的及其理由要領,記載 於後: 主 文: 被告應連帶給付原告新台幣壹拾肆萬肆仟玖佰柒拾陸元,其中新台幣壹拾肆萬貳仟肆 佰叁拾叁元部分,自民國九十一年六月十四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二十計
宣示判決,並諭知將判決主文、所裁判之訴訟標的及其理由要領,記載 於後: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台幣壹拾叁萬玖仟壹佰柒拾肆元,及自民國九十一年五月二十三日 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四計算之利息,並自民國九十一年六月二十四日起
宣示判決,並諭知將判決主文、所裁判之訴訟標的及其理由要領,記載 於後: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台幣肆拾伍萬陸仟柒佰壹拾叁元,及自民國九十年十二月二十四日 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 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
宣示判決,並諭知將判決主文、所裁判之訴訟標的及其理由要領,記載 於後: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台幣貳拾叁萬柒仟肆佰貳拾元,及自民國九十年十二月四日起至清 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二十計算之利息,暨新台幣貳仟柒佰元計算之違約金。
宣示判決,並諭知將判決主文、所裁判之訴訟標的及其理由要領,記載 於後: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台幣壹拾叁萬叁仟捌佰柒拾伍元,及自民國九十一年一月六日起至 清償之日止,按年息百分十八計算之利息,暨新台幣貳仟柒佰元之違約金。 訴
宣示判決,並諭知將判決主文、所裁判之訴訟標的及其理由要領,記載 於後: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台幣叁拾伍萬元,請求確認確認鈞院九十一年票字第三三二五一號 民事裁定之本票債不存在。 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 訴訟標的:訴請債權不
宣示判決,並諭知將判決主文、所裁判之訴訟標的及其理由要領,記載 於後: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台幣壹拾玖萬叁仟壹佰柒拾元,其中新台幣壹拾陸萬柒仟捌佰玖拾 元,自民國九十一年一月九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九點七計算之利息。
宣示判決,並諭知將判決主文、所裁判之訴訟標的及其理由要領,記載 於後: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台幣壹拾貳萬捌仟陸佰玖拾陸元及自民國九十一年一月三日起至清 償日止,按日息萬分之五點四計算之利息,並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計算之違約金。
宣示判決,並諭知將判決主文、所裁判之訴訟標的及其理由要領,記載 於後: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台幣壹拾肆萬捌仟玖佰伍拾叁元,及其中新台幣壹拾肆萬壹仟肆佰 伍拾叁元,自民國九十年四月四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九點七計算之利
宣示判決,並諭知將判決主文、所裁判之訴訟標的及其理由要領,記載 於後: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台幣壹拾壹萬叁仟伍佰肆拾元,其中新台幣玖萬玖仟伍佰叁拾叁元 ,自民國九十年十一月三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九點七計算之利息。
宣示判決,並諭知將判決主文、所裁判之訴訟標的及其理由要領,記載 於後: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台幣壹拾叁萬叁仟肆佰肆拾伍元,其中新台幣壹拾貳萬玖仟肆佰貳 拾貳元,自民國九十年九月五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九點七計算之利息
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一年度北簡字第一五五九О號 原 告 世華聯合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汪國華 訴訟代理人 白如玉 被 告 甲○○ 右當事人間清償債務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宣示判決,並諭知將判決主文、所裁判之訴訟標的及其理由要領,記載 於後: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台幣壹拾壹萬零伍拾捌元,及其中新台幣玖萬玖仟柒佰柒拾柒元部 分自民國九十一年八月五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九點八九計算之利息。
宣示判決,並諭知將判決主文、所裁判之訴訟標的及其理由要領,記載 於後: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台幣壹拾肆萬貳仟陸佰伍拾壹元,及自民國九十年八月二十四日起 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一計算之利息,並自民國九十年九月二十五日起算,
宣示判決,並諭知將判決主文、所裁判之訴訟標的及其理由要領,記載 於後: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台幣壹拾陸萬柒仟捌佰零肆元,及自民國九十一年一月三日起至清 償日止,按日息萬分之五點四計算之利息,及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計付違約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