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宣示判決,並諭知將判決主文、所裁判之訴訟標的及其理由要領,記載 於後: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台幣壹拾肆萬貳仟貳佰零貳元,及其中新台幣壹拾叁萬玖仟陸佰捌 拾壹元部分自民國九十一年六月五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二十計算之利息
宣示判決,並諭知將判決主文、所裁判之訴訟標的及其理由要領,記載 於後: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台幣壹拾叁萬柒仟肆佰捌拾陸元,及其中新台幣壹拾貳萬陸仟貳佰 零陸元自九十年七月十六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七點八八五計算之利息
宣示判決,並諭知將判決主文、所裁判之訴訟標的及其理由要領,記載 於後: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台幣壹拾柒萬陸仟陸佰貳拾陸元及自民國九十年九月二日起至清償 之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二十計算之利息,暨新台幣貳仟柒佰元之違約金。 訴訟費
宣示判決,並諭知將判決主文、所裁判之訴訟標的及其理由要領,記載 於後: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台幣壹拾柒萬捌仟玖佰叁拾捌元,及自民國九十年九月二十三日起 至清償之日止,按年息百分二十計算之利息暨新台幣貳仟柒佰元之違約金。 訴
宣示判決,並諭知將判決主文、所裁判之訴訟標的及其理由要領,記載 於後: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台幣壹拾伍萬貳仟陸佰玖拾陸元,及應自民國九十年十一月八日起 至清償之日止,按年息百分二十計算之利息暨新台幣貳仟柒佰元之違約金。 訴
宣示判決,並諭知將判決主文、所裁判之訴訟標的及其理由要領,記載 於後: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台幣叁拾伍萬貳仟捌佰壹拾叁元,及自民國九十一年二月十七日起 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二十計算之利息,暨新台幣貳仟柒佰元計算之違約金。
宣示判決,並諭知將判決主文、所裁判之訴訟標的及其理由要領,記載 於後: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台幣叁拾肆萬壹仟伍佰玖拾貳元及自民國九十年九月二十日起至清 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二十計算之利息,暨新台幣貳仟柒佰元計算之違約金。
宣示判決,並諭知將判決主文、所裁判之訴訟標的及其理由要領,記載 於後: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台幣壹拾貳萬壹仟叁佰捌拾貳元,及其中新台幣壹拾壹萬玖仟貳佰 零陸元自民國九十一年五月二十四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二十計算之利息
宣示判決,並諭知將判決主文、所裁判之訴訟標的及其理由要領,記載 於後: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台幣貳拾玖萬零伍佰陸拾玖元及自民國九十一年四月十四日起至清 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二十計算之利息,暨新台幣貳仟柒佰元之違約金。 訴訟
宣示判決,並諭知將判決主文、所裁判之訴訟標的及其理由要領,記載 於後: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台幣壹拾萬肆仟陸佰柒拾叁元及自民國九十年十一月二十日起至清 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二十計算之利息,暨新台幣貳仟柒佰元計算之違約金。
宣示判決,並諭知將判決主文、所裁判之訴訟標的及其理由要領,記載 於後: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台幣叁拾萬叁仟伍佰柒拾元,及其中新台幣貳拾玖萬捌仟叁佰肆拾 玖元自民國九十一年五月二十八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二十計算之利息。
宣示判決,並諭知將判決主文、所裁判之訴訟標的及其理由要領,記載 於後: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台幣肆拾陸萬捌仟柒佰柒拾貳元,及自民國九十一年一月十五日起 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二十計算之利息,暨新台幣貳仟柒佰元計算之違約金。
宣示判決,並諭知將判決主文、所裁判之訴訟標的及其理由要領,記載 於後: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台幣叁拾伍萬元,及自民國八十五年一月二十六日起至清償日止, 按年息百分之六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宣示判決,並諭知將判決主文、所裁判之訴訟標的及其理由要領,記載 於後: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台幣叁拾伍萬元,及自民國八十五年一月二十六日起至清償日止, 按年息百分之六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宣示判決,並諭知將判決主文、所裁判之訴訟標的及其理由要領,記載 於後: 主 文: 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訴訟標的:返還借款請求權。 理由要領: 一、本件被告經合法通知,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查
宣示判決,並諭知將判決主文、所裁判之訴訟標的及其理由要領,記載 於後: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台幣壹拾壹萬肆仟壹佰貳拾柒元,及其中新台幣壹拾壹萬零肆拾貳 元部分自民國九十一年七月十六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九點八九計算之
宣示判決,並諭知將判決主文、所裁判之訴訟標的及其理由要領,記載 於後: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台幣壹拾陸萬零伍佰玖拾元及其中新台幣壹拾伍萬貳仟貳佰柒拾肆 元部分自民國九十一年八月五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九點八九計算之利
宣示判決,並諭知將判決主文、所裁判之訴訟標的及其理由要領,記載 於後: 主 文: 被告應連帶給付原告新台幣壹拾玖萬壹仟玖佰叁拾柒元及其中新台幣壹拾捌萬伍仟叁 佰捌拾叁元自民國九十一年七月八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九點八九計算
宣示判決,並諭知將判決主文、所裁判之訴訟標的及其理由要領,記載 於後: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台幣捌拾柒萬伍仟伍佰柒拾肆元,及自如附表所示之利息起算日起 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六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
宣示判決,並諭知將判決主文、所裁判之訴訟標的及其理由要領,記載 於後: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台幣壹拾肆萬肆仟壹佰玖拾元及其中新台幣壹拾叁萬玖仟壹佰玖拾 陸元部分自民國九十一年七月二十九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九點八九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