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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一 年 九 月 二十七 日 民事第四庭法 官 洪于智 本判決不得上訴。 右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一 年 九 月 二十七 日 民事第六庭法 官 姜悌文 本判決不得上訴。 右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一 年
。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一 年 九 月 二十七 日 民事第五庭法 官 吳青蓉 本判決不得上訴。 右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中 華
。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一 年 九 月 二十七 日 民事第四庭法 官 洪于智 本判決不得上訴。 右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一 年 九 月 二十七 日 民事第六庭法 官 姜悌文 本判決不得上訴。 右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一 年
。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一 年 九 月 二十七 日 民事第五庭法 官 吳素勤 本判決不得上訴。 右正本證明
。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一 年 九 月 二十七 日 民事第六庭法 官 姜悌文 本判決不得上訴。 右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一 年
。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一 年 九 月 二十七 日 民事第四庭法 官 洪于智 本判決不得上訴。 右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第一項 所示金額未付,為此依法起訴,求為判決如主文。 理由要領: 一、本件被告經合法通知,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查無民事訴訟法第三百八十六條 所列各款情事,應准原告之聲請,由其一造辯論而為判決,合先敍明。
第 一項之金額及利息、違約金,即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本件訴訟標的金額在新台幣十萬元以下,依民事訴訟法第四百三十六條之二十規 定,應依職權宣告假執行。 五、本件訴訟費用額,依後附計算書確定如主文所示金額。 中
宣示判決,並諭知將判決主文、所裁判之訴訟標的及其理由要領,記載 於後: 右當事人間請求給付票款事件,本院判決如左: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台幣壹拾貳萬柒仟元,及自民國九十年十月二十日起至清償日止, 按年息百分之六計算之利息
宣示判決,並諭知將判決主文、所裁判之訴訟標的及其理由要領,記載 於後: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台幣壹拾陸萬陸仟壹佰伍拾柒元及其中壹拾肆萬伍仟玖佰伍拾壹元 部分,自民國九十一年五月四日起至清償之日止,按日息萬分之五計算之利息,並
宣示判決,並諭知將判決主文、所裁判之訴訟標的及其理由要領,記載 於後: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台幣壹拾肆萬貳仟伍佰伍拾肆元,及其中新台幣壹拾叁萬玖仟玖佰 伍拾元自民國九十一年五月二十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二十計算之利息
宣示判決,並諭知將判決主文、所裁判之訴訟標的及其理由要領,記載 於後: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台幣壹拾柒萬陸仟肆佰捌拾玖元,及其中新台幣壹拾陸萬貳仟壹佰 玖拾玖元,自民國九十年七月十六日起至清償之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七點八八五
宣示判決,並諭知將判決主文、所裁判之訴訟標的及其理由要領,記載 於後: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台幣壹拾叁萬捌仟伍佰陸拾柒元,及其中新台幣壹拾叁萬陸仟壹佰 捌拾肆元自民國九十年七月十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二十計算之利息。
宣示判決,並諭知將判決主文、所裁判之訴訟標的及其理由要領,記載 於後: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台幣壹拾壹萬肆仟叁佰零捌元,及其中新台幣壹拾壹萬貳仟叁佰零 陸元自民國九十一年三月十四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二十計算之利息。
宣示判決,並諭知將判決主文、所裁判之訴訟標的及其理由要領,記載 於後: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台幣壹拾叁萬玖仟伍佰零貳元,及其中新台幣壹拾叁萬柒仟壹佰零 叁元自民國九十年十一月二十三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二十計算之利息。
宣示判決,並諭知將判決主文、所裁判之訴訟標的及其理由要領,記載 於後: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台幣壹拾貳萬柒仟柒佰捌拾元及自民國九十年十二月二十八日起至 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二十計算之利息,暨新台幣貳仟柒佰元計算之違約金。
宣示判決,並諭知將判決主文、所裁判之訴訟標的及其理由要領,記載 於後: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台幣貳拾壹萬零捌佰柒拾柒元及自民國九十年十二月二日起至清償 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二十計算之利息,暨新台幣貳仟柒佰元計算之違約金。 訴
宣示判決,並諭知將判決主文、所裁判之訴訟標的及其理由要領,記載 於後: 主 文: 被告應連帶給付原告新台幣參拾肆萬柒仟柒佰壹拾陸元及自民國九十一年四月二十八 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利率百分之十四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九十一年五月二十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