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宣示判決,並諭知將判決主文、所裁判之訴訟標的及其理由要領,記載 於後: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台幣壹拾叁萬玖仟伍佰陸拾伍元及自民國九十一年四月二十五日起 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二十計算之利息,暨新台幣貳仟柒佰元計算之違約金。
宣示判決,並諭知將判決主文、所裁判之訴訟標的及其理由要領,記載 於後: 主 文: 被告應連帶給付原告新台幣伍拾肆萬捌仟伍佰伍拾貳元及自民國九十一年七月二十三 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六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 本
宣示判決,並諭知將判決主文、所裁判之訴訟標的及其理由要領,記載 於後: 主 文: 被告應連帶給付原告新台幣壹拾貳萬捌仟零壹拾壹元及自民國九十一年七月八日起至 清償日止,按年利息百分之十八計算之利息。並自民國九十一年八月九日起至清償
宣示判決,並諭知將判決主文、所裁判之訴訟標的及其理由要領,記載 於後: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台幣壹拾伍萬陸仟叁佰壹拾玖元,其中新台幣壹拾肆萬捌仟貳佰壹 拾捌元自民國九十一年八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九.七一計算之利
宣示判決,並諭知將判決主文、所裁判之訴訟標的及其理由要領,記載 於後: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台幣壹拾陸萬伍仟捌佰零伍元,其中新台幣壹拾伍萬貳仟伍佰壹拾 陸元自民國九十一年七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九.七一計算之利息
宣示判決,並諭知將判決主文、所裁判之訴訟標的及其理由要領,記載 於後: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台幣壹拾貳萬伍仟叁佰玖拾玖元,其中新台幣壹拾壹萬伍仟叁佰肆 拾壹元自民國九十一年七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九.七一計算之利
宣示判決,並諭知將判決主文、所裁判之訴訟標的及其理由要領,記載 於後: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台幣貳拾捌萬叁仟伍佰貳拾元及自民國九十一年二月二十四日起至 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 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 本判
宣示判決,並諭知將判決主文、所裁判之訴訟標的及其理由要領,記載 於後: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台幣壹拾柒萬肆仟貳佰叁拾捌元及其中新台幣壹拾陸萬陸仟伍佰柒 拾貳元自民國九十一年八月八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九點八九計算之利
宣示判決,並諭知將判決主文、所裁判之訴訟標的及其理由要領,記載 於後: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台幣壹拾玖萬陸仟玖佰壹拾叁元,及其中新台幣壹拾玖萬叁仟貳佰 陸拾伍元部分,自民國九十一年六月四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二十計算之
宣示判決,並諭知將判決主文、所裁判之訴訟標的及其理由要領,記載 於後: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台幣壹拾玖萬貳仟伍佰伍拾柒元,及其中新台幣壹拾捌萬玖仟貳佰 肆拾伍元自民國九十一年三月十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二十計算之利息
宣示判決,並諭知將判決主文、所裁判之訴訟標的及其理由要領,記載 於後: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台幣貳拾萬零伍仟壹佰捌拾参元,及其中新台幣貳拾萬壹仟陸佰肆 拾貳元自民國九十一年四月十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二十計算之利息。
宣示判決,並諭知將判決主文、所裁判之訴訟標的及其理由要領,記載 於後: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台幣貳拾玖萬陸仟伍佰壹拾貳元,及其中新台幣貳拾玖萬壹仟参佰 肆拾肆元自民國九十一年四月十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二十計算之利息
宣示判決,並諭知將判決主文、所裁判之訴訟標的及其理由要領,記載 於後: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台幣貳拾参萬零伍佰陸拾捌元,及其中新台幣貳拾貳萬陸仟陸佰零 貳元自民國九十一年五月十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二十計算之利息。
宣示判決,並諭知將判決主文、所裁判之訴訟標的及其理由要領,記載 於後: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台幣(下同)伍萬壹仟壹佰柒拾伍元。被告應將車牌號碼H七-0 一九號之牌照貳枚暨行車執照壹紙返還予原告。 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 訴
宣示判決,並諭知將判決主文、所裁判之訴訟標的及其理由要領,記載 於後: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台幣壹拾萬零貳仟柒佰伍拾叁元,及其中新台幣壹拾萬零玖佰捌拾 陸元自民國九十年十一月十六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二十計算之利息。
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一年度北簡字第一七六四一號 原 告 甲○○○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丙○○ 一、原告因請求清償債務事件,曾聲請對被告乙○○○股份有限公司發支付命令,惟 被告已於法定期間
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一年度北簡字第一七六五七號 原 告 荷商荷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台北分公司 法定代理人 經天瑞 一、原告因請求清償債務事件,曾聲請對被告甲○○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 間
宣示判決,並諭知將判決主文、所裁判之訴訟標的及其理由要領,記載 於後: 訴之聲明: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台幣參拾貳萬伍仟元及自訴狀繕本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 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理由
宣示判決,並諭知將判決主文、所裁判之訴訟標的及其理由要領,記載 於後: 主 文: 被告應連帶給付原告新台幣陸拾柒萬參仟伍佰玖拾陸元及自如附表所示提示日起至清 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六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由被告連帶負擔。 本判決得
宣示判決,並諭知將判決主文、所裁判之訴訟標的及其理由要領,記載 於後: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台幣伍佰壹拾萬元,及自如附表所示之提示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 息百分之六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