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宣示判決,並諭知將判決主文、所裁判之訴訟標的及其理由要領,記載 於後: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台幣壹佰玖拾玖萬玖仟玖佰柒拾伍元。 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訴訟標的:給付票款請求權。 理由要領: 一、本件
宣示判決,並諭知將判決主文、所裁判之訴訟標的及其理由要領,記載 於後: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台幣壹拾貳萬参仟壹佰肆拾玖元,及其中新台幣壹拾壹萬陸仟捌佰 捌拾元部分,自民國九十一年七月二十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九點八
宣示判決,並諭知將判決主文、所裁判之訴訟標的及其理由要領,記載 於後: 主 文: 被告應連帶給付原告新台幣肆拾貳萬叁仟陸佰零陸元,及自如附表所示之利息及違約 金。 訴訟費用由被告連帶負擔。 訴訟標的:清償借款請求權。 理由要
宣示判決,並諭知將判決主文、所裁判之訴訟標的及其理由要領,記載 於後: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台幣壹拾玖萬貳仟柒佰貳拾伍元,及其中新台幣壹拾捌萬玖仟参佰 貳拾壹元自民國九十一年四月二十六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二十計算之利
宣示判決,並諭知將判決主文、所裁判之訴訟標的及其理由要領,記載 於後: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台幣壹拾玖萬陸仟肆佰柒拾柒元,及其中新台幣壹拾玖萬参仟参佰 陸拾貳元部分,自民國九十一年二月七日起至清償之日止,按日息萬分之五點四計
宣示判決,並諭知將判決主文、所裁判之訴訟標的及其理由要領,記載 於後: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台幣壹佰玖拾捌萬柒仟肆佰肆拾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 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訴訟標的:給付票款請求權。 理由要
宣示判決,並諭知將判決主文、所裁判之訴訟標的及其理由要領,記載 於後: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台幣壹拾参萬壹仟肆佰柒拾陸元,及自民國九十一年十二月三十日 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九點六九計算之利息,並按前述利息百分之十計算
宣示判決,並諭知將判決主文、所裁判之訴訟標的及其理由要領,記載 於後: 主 文: 被告應連帶給付原告新台幣壹拾玖萬壹仟伍佰零玖元,及其中新台幣壹拾捌萬捌仟貳 佰壹拾元部分,自民國九十一年四月二十四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二十計
宣示判決,並諭知將判決主文、所裁判之訴訟標的及其理由要領,記載 於後: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台幣肆拾参萬参仟伍佰捌拾貳元,及自民國九十年九月五日起至清 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六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
宣示判決,並諭知將判決主文、所裁判之訴訟標的及其理由要領,記載 於後: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台幣壹拾肆萬捌仟陸佰零壹元,及其中新台幣壹拾肆萬伍仟柒佰元 部分自民國九十一年七月九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二十計算之利息,並按
宣示判決,並諭知將判決主文、所裁判之訴訟標的及其理由要領,記載 於後: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台幣貳拾捌萬叁仟伍佰貳拾元,及自民國九十一年一月廿四日起至 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 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 本判
宣示判決,並諭知將判決主文、所裁判之訴訟標的及其理由要領,記載 於後: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台幣壹拾貳萬壹仟肆佰玖拾肆元,及其中新台幣壹拾壹萬玖仟肆佰 零肆元自民國九十一年五月二十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二十計算之利息
宣示判決,並諭知將判決主文、所裁判之訴訟標的及其理由要領,記載 於後: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台幣貳拾伍萬叁仟肆佰陸拾陸元,及其中新台幣貳拾肆萬玖仟零捌 元自民國九十一年四月二十三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二十計算之利息。
宣示判決,並諭知將判決主文、所裁判之訴訟標的及其理由要領,記載 於後: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台幣壹拾壹萬陸仟零肆拾柒元,及其中新台幣壹拾壹萬肆仟零伍拾 壹元自民國九十一年五月八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二十計算之利息。
宣示判決,並諭知將判決主文、所裁判之訴訟標的及其理由要領,記載 於後: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台幣貳拾伍萬叁仟伍佰伍拾柒元,及其中新台幣貳拾肆萬玖仟壹佰 玖拾陸元自民國九十一年五月三十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二十計算之利息
宣示判決,並諭知將判決主文、所裁判之訴訟標的及其理由要領,記載 於後: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台幣壹拾壹萬壹仟肆佰零玖元,及自民國九十一年三月廿四日起至 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 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 本判
宣示判決,並諭知將判決主文、所裁判之訴訟標的及其理由要領,記載 於後: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台幣壹拾壹萬玖仟叁佰肆拾陸元,及其中新台幣壹拾壹萬陸仟捌佰 玖拾陸元部分自民國九十一年八月二十四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二十計算
宣示判決,並諭知將判決主文、所裁判之訴訟標的及其理由要領,記載 於後: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台幣壹拾壹萬柒仟伍佰陸拾玖元,及其中新台幣壹拾壹萬伍仟貳佰 貳拾柒元部分自民國九十一年七月四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二十計算之利
宣示判決,並諭知將判決主文、所裁判之訴訟標的及其理由要領,記載 於後: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台幣肆拾伍萬零玖佰貳拾元,及自民國九十年十二月廿四日起至清 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 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
宣示判決,並諭知將判決主文、所裁判之訴訟標的及其理由要領,記載 於後: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台幣壹拾伍萬零叁佰零伍元,及其中新台幣壹拾肆萬柒仟捌佰零陸 元部分自民國九十一年四月二十四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二十計算之利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