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宣示判決,並諭知將判決主文、所裁判之訴訟標的及其理由要領,記載 於後: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台幣壹拾玖萬柒仟貳佰玖拾陸元,及自民國九十一年六月三日起至 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四計算之利息,並自民國九十一年七月四日起至清償日
宣示判決,並諭知將判決主文、所裁判之訴訟標的及其理由要領,記載 於後: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台幣壹拾叁萬玖仟陸佰肆拾貳元,及自民國九十一年三月九日起至 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三點七五計算之利息,並自民國九十一年四月十日起至
宣示判決,並諭知將判決主文、所裁判之訴訟標的及其理由要領,記載 於後: 主 文: 被告應連帶給付原告新台幣肆拾柒萬貳仟捌佰零肆元,其中新台幣肆拾陸萬伍仟伍佰 貳拾元部分自民國九十一年六月二十四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二十計算之
宣示判決,並諭知將判決主文、所裁判之訴訟標的及其理由要領,記載 於後: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台幣壹拾壹萬叁仟陸佰貳拾玖元,及其中新台幣壹拾壹萬壹仟柒佰 伍拾元部分自民國九十一年七月二十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九點八九
宣示判決,並諭知將判決主文、所裁判之訴訟標的及其理由要領,記載 於後: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台幣壹拾伍萬陸仟陸佰陸拾壹元及其中新台幣壹拾伍萬壹仟貳佰伍 拾貳元部分自民國九十一年七月八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九點八九計算
宣示判決,並諭知將判決主文、所裁判之訴訟標的及其理由要領,記載 於後: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台幣貳拾貳萬叁仟貳佰零玖元及自民國九十一年六月十九日起至清 償日止,按日息萬分之五點四計算之利息,並按上開利息百分之十計算之違約金。
宣示判決,並諭知將判決主文、所裁判之訴訟標的及其理由要領,記載 於後: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台幣叁拾肆萬肆仟柒佰肆拾陸元,及自民國九十一年八月十六日起 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
宣示判決,並諭知將判決主文、所裁判之訴訟標的及其理由要領,記載 於後: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台幣貳拾陸萬陸仟叁佰叁拾貳元,及自民國九十一年五月二十五日 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三計算之利息,並自民國九十一年六月二十六日起
宣示判決,並諭知將判決主文、所裁判之訴訟標的及其理由要領,記載 於後: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台幣壹拾萬貳仟零肆拾捌元及其中新台幣玖萬捌仟玖佰伍拾捌元部 分自民國九十一年七月四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九點八九計算之利息及
宣示判決,並諭知將判決主文、所裁判之訴訟標的及其理由要領,記載 於後: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台幣壹拾壹萬叁仟肆佰零柒元,及自民國九十一年四月二十九日起 至清償之日止,按年利率百分之十五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九十一年五月三十日起
宣示判決,並諭知將判決主文、所裁判之訴訟標的及其理由要領,記載 於後: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台幣壹拾萬貳仟陸佰壹拾伍元,及其中新台幣玖萬伍仟伍佰壹拾陸 元自民國九十一年五月十六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七點八八五計算之利
宣示判決,並諭知將判決主文、所裁判之訴訟標的及其理由要領,記載 於後: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台幣壹拾陸萬零貳拾陸元,及其中新台幣壹拾肆萬玖仟玖佰壹拾柒 元自民國九十一年一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七點八八五計算之利息
宣示判決,並諭知將判決主文、所裁判之訴訟標的及其理由要領,記載 於後: 主 文: 被告應連帶給付原告新台幣壹拾伍萬柒仟零貳拾柒元,及其中新台幣壹拾肆萬捌仟陸 佰肆拾壹元自民國九十年十二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七點八八五計
宣示判決,並諭知將判決主文、所裁判之訴訟標的及其理由要領,記載 於後: 主 文: 被告應連帶給付原告新台幣伍拾柒萬玖仟參佰參拾參元及如附表所示日起至清償日止 ,按年息百分之六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由被告連帶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
宣示判決,並諭知將判決主文、所裁判之訴訟標的及其理由要領,記載 於後: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台幣壹拾肆萬叁仟零叁拾柒元,及其中新台幣壹拾肆萬壹仟貳佰叁 拾柒元,自民國九十一年七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九點七一計算之
宣示判決,並諭知將判決主文、所裁判之訴訟標的及其理由要領,記載 於後: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台幣叁拾柒萬玖仟玖佰捌拾柒元,及自民國九十年七月三十日起至 清償日止,按年利率百分之十一點七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九十年八月三十一日起
宣示判決,並諭知將判決主文、所裁判之訴訟標的及其理由要領,記載 於後: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台幣壹拾柒萬叁仟肆佰壹拾壹元,其中新台幣壹拾陸萬叁仟壹佰壹 拾捌元部分自民國九十一年六月四日起至清償日止,按日息萬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宣示判決,並諭知將判決主文、所裁判之訴訟標的及其理由要領,記載 於後: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台幣壹拾萬叁仟壹佰貳拾陸元,其中新台幣玖萬叁仟零伍拾叁元部 分自民國九十一年六月四日起至清償日止,按日息萬分之五計算之利息,並自民國
宣示判決,並諭知將判決主文、所裁判之訴訟標的及其理由要領,記載 於後: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台幣壹拾萬玖仟柒佰貳拾叁元,其中新台幣壹拾萬柒仟柒佰柒拾叁 元部分自民國九十一年五月九四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二十計算之利息,
宣示判決,並諭知將判決主文、所裁判之訴訟標的及其理由要領,記載 於後: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台幣壹拾萬肆仟貳佰貳拾玖元及自民國九十年七月十一日起至清償 日止,按日息萬分之五點四計算之利息,並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計算之違約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