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宣示判決,並諭知將判決主文、所裁判之訴訟標的及其理由要領,記載 於後: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台幣壹拾肆萬捌仟玖佰叁拾伍元及自民國八十九年十二月十一日起 至清償日止,按日息萬分之五點四計算之利息,並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計算之違約
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一年度北簡字第一五七八О號 原 告 甲○○ 被 告 怡祥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周麗華 一、原告因請求給付票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怡祥工程有限公司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
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一年度北簡字第一六一六О號 原 告 乙○○ 一、原告因請求給付票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甲○○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 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茲限
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一年度北簡字第一七二三七號 原 告 台北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游國治 一、原告因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甲○○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 期間內對支
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一年度北簡字第一七三二一號 原 告 甲○ 一、原告因請求給付票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笠達企業有限公司發支付命令,惟被告 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
宣示判決,並諭知將判決主文、所裁判之訴訟標的及其理由要領,記載 於後: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壹拾肆萬壹仟捌佰柒拾陸元及自民國九十一年一月二十六日起 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原告其餘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
宣示判決,並諭知將判決主文、所裁判之訴訟標的及其理由要領,記載 於後: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台幣壹拾陸萬柒仟柒佰伍拾玖元,及自民國九十一年二月十五日起 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四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九十一年三月十六日起至清
宣示判決,並諭知將判決主文、所裁判之訴訟標的及其理由要領,記載 於後: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台幣貳拾萬元及自民國九十一年四月八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 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被告應自民國九十一年五月五日起至九十一年八月五日止
所示。 二、陳述:被告丙○○以被告乙○○為連帶保證人,於民國八十六年七月二十一日 向原告借用新台幣(下同)壹佰捌拾萬元,約定利息按年息百分之八點五計算 ,並隨原告銀行基本放款利率變動而調整,如逾期清償在六個
。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一 年 九 月 十九 日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第一庭 ~B法 官 黃若美 右正本證明與原木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
。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一 年 九 月 十九 日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第二庭 ~B法 官 劉佩宜 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
。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一 年 九 月 十九 日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第二庭 ~B法 官 劉佩宜 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
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一年度訴字第一八一四號 原 告 聯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春鐘 訴訟代理人 高世鴻 一、原告因請求清償債務事件,曾聲請對被告甲○○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 間內對支
。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一 年 九 月 十九 日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第一庭 ~B法 官 黃若美 右正本證明與原木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
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一年度重訴字第四○三號 原 告 中國農民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清吉 訴訟代理人 魏義芳 一、原告因請求清償債務事件,曾聲請對被告甲○○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 間內對支
。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一 年 九 月 十九 日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第一庭 ~B法 官 黃若美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
。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一 年 九 月 十九 日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第二庭 ~B法 官 呂仲玉 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
。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一 年 九 月 十九 日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第一庭 ~B法 官 黃若美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
。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一 年 九 月 十九 日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桃園簡易庭 法 官 吳麗英 右正
。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一 年 九 月 十九 日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桃園簡易庭 法 官 吳麗英 右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