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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項所示之金額迄 未清償。 理由要領: 一、本件被告經合法通知,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查無民事訴訟法第三百八十六條 所列各款情事,應准原告之聲請,由其一造辯論而為判決,合先敍明。 二、原告主張之事實業
第一項所示之金 額迄未清償。 理由要領: 一、本件被告經合法通知,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查無民事訴訟法第三百八十六條 所列各款情事,應准原告之聲請,由其一造辯論而為判決,合先敍明。 二、原告主張之事實業
第一項所示之金額 迄未清償。 理由要領: 一、本件被告經合法通知,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查無民事訴訟法第三百八十六條 所列各款情事,應准原告之聲請,由其一造辯論而為判決,合先敍明。 二、原告主張之事實業
第 一項之金額及利息及違約金,即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本件訴訟標的金額在新台幣十萬元以下,依民事訴訟法第四百三十六條之二十規 定,依職權宣告假執行。 五、本件訴訟費用額,依後附計算書確定如主文所示金額。 中
第 一項之金額及利息,即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本件訴訟標的金額在新台幣十萬元以下,依民事訴訟法第四百三十六條之二十規 定,依職權宣告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一 年 九 月 十七
第一項所示之金額、 利息,洵屬正當,應予准許。 四、本件訴訟標的金額在新台幣十萬元以下,依民事訴訟法第四百三十六條之二十規 定,依職權宣告假執行。 五、本件訴訟費用額,依後附計算書確定如主文所示金額。 中 華
第 一項之金額及利息及違約金,即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本件訴訟標的金額在新台幣十萬元以下,依民事訴訟法第四百三十六條之二十規 定,依職權宣告假執行。 五、本件訴訟費用額,依後附計算書確定如主文所示金額。 中
宣示判決,並諭知將判決主文、所裁判之訴訟標的及其理由要領,記載 於後: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台幣壹拾萬零伍佰叁拾伍元及其中新台幣玖萬捌仟玖佰壹拾捌元部 分自民國九十一年五月十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九點八九計算之利息及
宣示判決,並諭知將判決主文、所裁判之訴訟標的及其理由要領,記載 於後: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台幣壹拾貳萬柒仟捌佰壹拾貳元,及自民國九十一年三月二十六日 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四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九十一年四月二十七日起
宣示判決,並諭知將判決主文、所裁判之訴訟標的及其理由要領,記載 於後: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台幣壹拾捌萬捌仟壹佰伍拾玖元,及自民國九十一年四月十九日起 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四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九十一年五月二十日起至清
宣示判決,並諭知將判決主文、所裁判之訴訟標的及其理由要領,記載 於後: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台幣壹拾玖萬叁仟貳佰貳拾陸元,及其中新台幣壹拾捌萬玖仟柒佰 零柒元自民國九十一年一月二十三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二十計算之利息
宣示判決,並諭知將判決主文、所裁判之訴訟標的及其理由要領,記載 於後: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台幣壹拾伍萬貳仟壹佰壹拾肆元,及其中新台幣壹拾肆萬玖仟肆佰 玖拾捌元自民國九十年十二月十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二十計算之利息
宣示判決,並諭知將判決主文、所裁判之訴訟標的及其理由要領,記載 於後: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台幣貳拾肆萬貳仟肆佰柒拾柒元,及其中新台幣貳拾叁萬捌仟叁佰 零柒元自民國九十年十一月二十七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二十計算之利息
宣示判決,並諭知將判決主文、所裁判之訴訟標的及其理由要領,記載 於後: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台幣壹拾肆萬壹仟零叁拾柒元,及自民國九十一年三月二十五日起 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四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九十一年四月二十六日起至
宣示判決,並諭知將判決主文、所裁判之訴訟標的及其理由要領,記載 於後: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台幣壹拾玖萬柒仟肆佰玖拾肆元,及自民國九十一年四月一日起至 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四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九十一年五月二日起至清償日
宣示判決,並諭知將判決主文、所裁判之訴訟標的及其理由要領,記載 於後: 主 文: 被告應連帶給付原告新台幣壹拾捌萬壹仟壹佰陸拾玖元,及自民國九十一年六月二十 四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二十計算之利息,並按年息百分之二計算之違約
宣示判決,並諭知將判決主文、所裁判之訴訟標的及其理由要領,記載 於後: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台幣貳拾捌萬貳仟零陸拾陸元,及自民國九十一年四月八日起至清 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四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九十一年五月九日起至清償日止
宣示判決,並諭知將判決主文、所裁判之訴訟標的及其理由要領,記載 於後: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台幣壹拾壹萬壹仟柒佰伍拾玖元,及其中新台幣壹拾萬玖仟捌佰叁 拾柒元自民國九十一年三月二十八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二十計算之利息
宣示判決,並諭知將判決主文、所裁判之訴訟標的及其理由要領,記載 於後: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台幣壹拾伍萬零肆佰捌拾壹元,及其中新台幣壹拾肆萬柒仟捌佰玖 拾叁元自民國九十一年十二月十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二十計算之利息
宣示判決,並諭知將判決主文、所裁判之訴訟標的及其理由要領,記載 於後: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台幣貳拾伍萬伍仟伍佰壹拾捌元,及自民國九十一年三月二十九日 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四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九十一年四月三十日起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