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宣示判決,並諭知將判決主文、所裁判之訴訟標的及其理由要領,記載 於後: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台幣壹拾萬貳仟零叁拾元,及自民國九十一年五月五日起至清償日 止,按年息百分之十四計算之利息,並自民國九十年六月六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
宣示判決,並諭知將判決主文、所裁判之訴訟標的及其理由要領,記載 於後: 主 文: 被告應連帶給付原告新台幣肆拾肆萬玖仟柒佰陸拾元,及自民國九十一年五月十五日 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五點三三計算之利息,並自民國九十一年六月十六
宣示判決,並諭知將判決主文、所裁判之訴訟標的及其理由要領,記載 於後: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台幣壹拾萬貳仟壹佰肆拾柒元及其中新台幣玖萬玖仟捌佰捌拾陸元 部分自民國九十一年七月十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九點八九計算之利息
宣示判決,並諭知將判決主文、所裁判之訴訟標的及其理由要領,記載 於後: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台幣壹拾叁萬捌仟壹佰叁拾肆元,及其中新台幣壹拾叁萬伍仟伍佰 陸拾貳元自民國九十一年五月十五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二十計算之利息
宣示判決,並諭知將判決主文、所裁判之訴訟標的及其理由要領,記載 於後: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台幣貳拾萬壹仟貳佰叁拾壹元,及自民國九十一年四月二十七日起 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四計算之利息,並自民國九十一年五月二十八日起至
宣示判決,並諭知將判決主文、所裁判之訴訟標的及其理由要領,記載 於後: 主 文: 被告連帶應給付原告新台幣壹拾玖萬陸仟陸佰肆拾伍元,及自民國九十一年五月十三 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二十計算之利息,並自民國九十一年六月十四日起
宣示判決,並諭知將判決主文、所裁判之訴訟標的及其理由要領,記載 於後: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台幣壹拾玖萬陸仟壹佰玖拾玖元,及自民國九十年十一月廿四日起 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 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 本
宣示判決,並諭知將判決主文、所裁判之訴訟標的及其理由要領,記載 於後: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台幣壹拾萬壹仟柒佰柒拾元,及其中新台幣玖萬玖仟玖佰叁拾伍元 自民國九十一年五月二十三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二十計算之利息。
宣示判決,並諭知將判決主文、所裁判之訴訟標的及其理由要領,記載 於後: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台幣壹拾萬壹仟肆佰玖拾玖元及其中新台幣玖萬陸仟捌佰玖拾玖元 部分自民國九十一年七月十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九點八九計算之利息
宣示判決,並諭知將判決主文、所裁判之訴訟標的及其理由要領,記載 於後: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台幣壹拾貳萬伍仟伍佰叁拾叁元,及自民國九十一年四月一日起至 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四計算之利息,並自民國九十一年五月二日起至清償日
宣示判決,並諭知將判決主文、所裁判之訴訟標的及其理由要領,記載 於後: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台幣壹拾伍萬陸仟玖佰貳拾肆元,及其中新台幣壹拾伍萬叁仟玖佰 壹拾捌元部分自民國九十一年四月二十四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二十計算
宣示判決,並諭知將判決主文、所裁判之訴訟標的及其理由要領,記載 於後: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台幣叁拾伍萬陸仟貳佰零伍元,及其中新台幣叁拾肆萬捌仟玖佰捌 拾陸元部分自民國九十一年三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二十計算之利息
宣示判決,並諭知將判決主文、所裁判之訴訟標的及其理由要領,記載 於後: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台幣壹拾捌萬伍仟壹佰壹拾陸元及其中新台幣壹拾柒萬捌仟肆佰柒 拾柒元部分自民國九十一年七月二十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九點八九
宣示判決,並諭知將判決主文、所裁判之訴訟標的及其理由要領,記載 於後: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台幣壹拾萬叁仟貳佰柒拾叁元,及自民國九十一年四月二十三日起 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四計算之利息,並自民國九十一年五月二十四日起至
宣示判決,並諭知將判決主文、所裁判之訴訟標的及其理由要領,記載 於後: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台幣壹拾肆萬壹仟叁佰捌拾柒元及自民國九十一年一月九日起至清 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十九點六九計算之利息,並按前述利息百分之十計算之
宣示判決,並諭知將判決主文、所裁判之訴訟標的及其理由要領,記載 於後: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台幣貳拾伍萬壹仟肆佰零陸元,及自民國九十一年五月十五日起至 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四點五計算之利息,並自民國九十一年六月十六日起至
宣示判決,並諭知將判決主文、所裁判之訴訟標的及其理由要領,記載 於後: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台幣壹拾壹萬玖仟零柒拾壹元,及自民國九十一年五月十七日起至 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四計算之利息,並自民國九十一年六月十八日起至清償
宣示判決,並諭知將判決主文、所裁判之訴訟標的及其理由要領,記載 於後: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台幣肆拾玖萬伍仟叁佰陸拾元及自民國九十年八月三日起至清償日 止,按年息百分之六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宣示判決,並諭知將判決主文、所裁判之訴訟標的及其理由要領,記載 於後: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台幣壹拾伍萬肆仟捌佰玖拾陸元,其中新台幣壹拾伍萬貳仟壹佰玖 拾陸元部分,應自民國九十年十一月十二日起至清償之日止,按年息百分二十計算
宣示判決,並諭知將判決主文、所裁判之訴訟標的及其理由要領,記載 於後: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台幣壹拾萬貳仟柒佰柒拾貳元,及其中新台幣玖萬陸仟叁佰捌拾肆 元自民國九十一年七月十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八點九計算之利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