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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一年度北小字第一七二九號 原 告 乙○○ 被 告 甲○○ 右當事人間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九十
宣示判決,並諭知將判決主文、所裁判之訴訟標的及其理由要領,記載 於後: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台幣壹拾壹萬玖仟玖佰零玖元,及其中新台幣壹拾萬玖仟玖佰捌拾 柒元自民國九十年十二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七點八八五計算之利
宣示判決,並諭知將判決主文、所裁判之訴訟標的及其理由要領,記載 於後: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台幣叁拾壹萬伍仟壹佰叁拾伍元,及其中新台幣貳拾柒萬壹仟零叁 拾元,自民國九十年九月三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九點七計算之利息。
宣示判決,並諭知將判決主文、所裁判之訴訟標的及其理由要領,記載 於後: 主 文: 被告應連帶給付原告新台幣壹拾叁萬零壹佰叁拾玖元及其中新台幣壹拾壹萬伍仟陸佰 叁拾捌元部分自民國九十一年六月十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九點八九計算
宣示判決,並諭知將判決主文、所裁判之訴訟標的及其理由要領,記載 於後: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台幣壹拾萬柒仟零叁拾柒元及其中新台幣玖萬叁仟陸佰玖拾肆元部 分自民國九十一年五月二十二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九點八九計算之利息
宣示判決,並諭知將判決主文、所裁判之訴訟標的及其理由要領,記載 於後: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台幣壹拾貳萬貳仟貳佰陸拾玖元及其中新台幣壹拾萬柒仟玖佰伍拾 叁元部分自民國九十一年六月十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九點八九計算之利
宣示判決,並諭知將判決主文、所裁判之訴訟標的及其理由要領,記載 於後: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台幣壹拾叁萬叁仟叁佰柒拾玖元及其中新台幣壹拾叁萬壹仟零玖拾 玖元部分自民國九十一年六月四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九點八九計算之利
宣示判決,並諭知將判決主文、所裁判之訴訟標的及其理由要領,記載 於後: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台幣叁拾萬伍仟叁佰叁拾捌元及自民國 年 月 日起至清 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 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
宣示判決,並諭知將判決主文、所裁判之訴訟標的及其理由要領,記載 於後: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台幣壹拾柒萬零陸佰陸拾壹元及自民國九十一年三月二十七日起至 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四計算之利息,並自民國九十一年四月二十八日起至清
宣示判決,並諭知將判決主文、所裁判之訴訟標的及其理由要領,記載 於後: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台幣壹拾貳萬叁仟捌佰貳拾壹元及自民國九十一年五月九日起至清 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四計算之利息,並自民國九十一年六月十日起至清償日止
宣示判決,並諭知將判決主文、所裁判之訴訟標的及其理由要領,記載 於後: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台幣壹拾貳萬捌仟捌佰柒拾元及自民國九十一年四月二十九日起至 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四計算之利息,並自民國九十一年五月三十日起至清償
宣示判決,並諭知將判決主文、所裁判之訴訟標的及其理由要領,記載 於後: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台幣壹拾叁萬伍仟伍佰零伍元及自民國九十一年五月三日起至清償 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四計算之利息,並自民國九十一年六月四日起至清償日止,
宣示判決,並諭知將判決主文、所裁判之訴訟標的及其理由要領,記載 於後: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台幣壹拾肆萬肆仟伍佰捌拾伍元及自民國九十一年五月十日起至清 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四計算之利息,並自民國九十一年六月十一日起至清償日
宣示判決,並諭知將判決主文、所裁判之訴訟標的及其理由要領,記載 於後: 主 文: 被告應連帶給付原告新台幣貳拾伍萬壹仟叁佰零肆元,其中新台幣貳拾肆萬陸仟柒佰 柒拾陸元部分自民國九十一年六月二十九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二十計算
宣示判決,並諭知將判決主文、所裁判之訴訟標的及其理由要領,記載 於後: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台幣壹拾陸萬柒仟柒佰捌拾叁元及自民國九十一年五月二日起至清 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四計算之利息,並自民國九十一年六月三日起至清償日止
宣示判決,並諭知將判決主文、所裁判之訴訟標的及其理由要領,記載 於後: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台幣貳拾壹萬伍仟伍佰叁拾捌元,及自民國九十一年五月十九日起 至清償日止,按日息萬分之五點四計算之利息及利息總額之百分之十計付之違約金
宣示判決,並諭知將判決主文、所裁判之訴訟標的及其理由要領,記載 於後: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台幣壹拾貳萬貳仟貳佰零捌元及其中新台幣壹拾壹萬玖仟玖佰捌拾 貳元部分自民國九十一年七月八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九點八九計算之利
宣示判決,並諭知將判決主文、所裁判之訴訟標的及其理由要領,記載 於後: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台幣壹拾柒萬柒仟肆佰零陸元及其中新台幣壹拾陸萬捌仟零玖拾壹 元部分自民國九十一年六月二十四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九點八九計算
宣示判決,並諭知將判決主文、所裁判之訴訟標的及其理由要領,記載 於後: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台幣貳拾捌萬柒仟叁佰貳拾壹元及自民國九十一年五月二十六日起 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八點五計算之利息,並自民國九十一年六月二十七日
宣示判決,並諭知將判決主文、所裁判之訴訟標的及其理由要領,記載 於後: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台幣壹拾玖萬陸仟壹佰玖拾元,其中新台幣壹拾柒萬捌仟柒佰玖拾 肆元部分自民國九十一年五月四日起至清償日止,按日息萬分之五計算之利息,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