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宣示判決,並諭知將判決主文、所裁判之訴訟標的及其理由要領,記載 於後: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台幣壹拾萬零玖佰捌拾貳元,及其中新台幣玖萬陸仟壹佰壹拾捌元 部分自民國九十一年六月十七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九點八九計算之利
宣示判決,並諭知將判決主文、所裁判之訴訟標的及其理由要領,記載 於後: 主 文: 被告應連帶給付原告新台幣壹拾肆萬玖仟捌佰陸拾貳元及自民國九十年六月五日起至 清償之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八點二五計算之利息,並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計算之
宣示判決,並諭知將判決主文、所裁判之訴訟標的及其理由要領,記載 於後: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台幣壹拾陸萬叁仟叁佰柒拾壹元,及其中新台幣壹拾肆萬玖仟陸佰 零捌元自民國九十一年一月十六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七點八八五計算
宣示判決,並諭知將判決主文、所裁判之訴訟標的及其理由要領,記載 於後: 主 文: 被告應連帶給付原告新台幣貳拾萬元,及自民國九十一年四月十五日起至清償日止, 按年息百分之六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由被告連帶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宣示判決,並諭知將判決主文、所裁判之訴訟標的及其理由要領,記載 於後: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台幣貳拾萬柒仟陸佰壹拾陸元,及其中新台幣壹拾捌萬陸仟貳佰玖 拾肆元部分自民國九十年十月四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九點七計算之利
宣示判決,並諭知將判決主文、所裁判之訴訟標的及其理由要領,記載 於後: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台幣壹拾陸萬肆仟捌拾零壹元,及自民國九十一年三月二十日起至 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四計算之利息,並自民國九十一年四月二十一日起至清
宣示判決,並諭知將判決主文、所裁判之訴訟標的及其理由要領,記載 於後: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台幣参拾萬肆仟捌佰壹拾伍元,及其中新台幣貳拾玖萬玖仟肆佰柒 拾陸元自民國九十一年一月二十四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二十計算之利息
宣示判決,並諭知將判決主文、所裁判之訴訟標的及其理由要領,記載 於後: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台幣壹拾貳萬捌仟陸佰参拾壹元,及其中新台幣壹拾貳萬陸仟肆佰 壹拾玖元自民國九十年三月七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二十計算之利息。
宣示判決,並諭知將判決主文、所裁判之訴訟標的及其理由要領,記載 於後: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台幣貳拾貳萬肆仟伍佰参拾捌元,及其中新台幣壹拾玖萬玖仟玖佰 壹拾壹元部分自民國九十年十月四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九點七計算之
宣示判決,並諭知將判決主文、所裁判之訴訟標的及其理由要領,記載 於後: 主 文: 被告應連帶給付原告新台幣参拾壹萬玖仟柒佰捌拾元,及自民國九十一年一月二十九 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八點三二五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九十一年一月二
宣示判決,並諭知將判決主文、所裁判之訴訟標的及其理由要領,記載 於後: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台幣貳拾萬叁仟叁佰柒拾貳元,及其中新台幣壹拾玖萬玖仟柒佰伍 拾伍元自民國九十一年二月十六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二十計算之利息。
宣示判決,並諭知將判決主文、所裁判之訴訟標的及其理由要領,記載 於後: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台幣壹拾伍萬壹仟捌佰玖拾陸元,及其中新台幣壹拾壹萬壹仟壹佰 壹拾肆元自民國九十年十月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日息萬分之五點二計算之利息,
宣示判決,並諭知將判決主文、所裁判之訴訟標的及其理由要領,記載 於後: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台幣壹拾叁萬零貳拾伍元及其中新台幣壹拾貳萬叁仟柒佰柒拾柒元 部分自民國九十一年七月十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九點八九計算之利息
宣示判決,並諭知將判決主文、所裁判之訴訟標的及其理由要領,記載 於後: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台幣壹佰伍拾貳萬壹仟玖佰元,及自如附表所示之提示日起至清償 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六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
宣示判決,並諭知將判決主文、所裁判之訴訟標的及其理由要領,記載 於後: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台幣壹拾陸萬叁仟壹佰伍拾叁元,及其中新台幣壹拾肆萬玖仟壹佰 陸拾元自民國九十一年二月十六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七點八八五計算
宣示判決,並諭知將判決主文、所裁判之訴訟標的及其理由要領,記載 於後: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台幣壹拾伍萬叁仟伍佰叁拾貳元,及其中新台幣壹拾肆萬陸仟陸佰 壹拾元自民國九十一年三月十六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七點八八五計算
宣示判決,並諭知將判決主文、所裁判之訴訟標的及其理由要領,記載 於後: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台幣壹拾萬伍仟伍佰叁拾元及自民國九十一年三月二十四日起至清 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 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
宣示判決,並諭知將判決主文、所裁判之訴訟標的及其理由要領,記載 於後: 主 文: 被告應連帶給付原告新台幣貳拾捌萬肆仟零叁拾捌元及自民國九十一年三月二十七日 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八點五計算之利息,並自民國九十一年四月二十八
宣示判決,並諭知將判決主文、所裁判之訴訟標的及其理由要領,記載 於後: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台幣壹拾萬玖仟柒佰陸拾柒元及自民國九十年十二月二十三日起至 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二十計算之利息,暨違約金新台幣貳仟柒佰元。 訴訟
宣示判決,並諭知將判決主文、所裁判之訴訟標的及其理由要領,記載 於後: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台幣貳拾萬伍仟伍佰柒拾壹元及自民國九十年十一月十二日起至清 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二十計算之利息,暨違約金新台幣貳仟柒佰元。 訴訟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