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宣示判決,並諭知將判決主文、所裁判之訴訟標的及其理由要領,記載 於後: 主 文: 被告應連帶給付原告新台幣壹拾壹萬壹仟貳佰捌拾柒元,及其中新台幣壹拾萬叁仟壹 佰玖拾玖元部分,自民國八十九年八月二十六日起至清償日止,按日息萬分之五點
第 一項所示之金額迄未清償。 理由要領: 一、本件被告經合法通知,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查無民事訴訟法第三百八十六條 所列各款情事,應准原告之聲請,由其一造辯論而為判決,合先敍明。 二、原告主張之事實業
宣示判決,並諭知將判決主文、所裁判之訴訟標的及其理由要領,記載 於後: 主 文: 被告應連帶給付原告新台幣叁拾貳萬陸仟玖佰貳拾肆元,及自民國九十年九月八日起 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九點六九計算之利息,並按前述利息百分之十計算之
宣示判決,並諭知將判決主文、所裁判之訴訟標的及其理由要領,記載 於後: 主 文: 被告應連帶給付原告新台幣壹拾壹萬肆仟柒佰陸拾壹元,及自民國九十一年一月二十 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一點八八計算之利息,並自民國九十一年二月
宣示判決,並諭知將判決主文、所裁判之訴訟標的及其理由要領,記載 於後: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台幣壹拾萬肆仟貳佰零陸元及其中新台幣玖萬伍仟捌佰捌拾玖元部 分自民國九十一年五月十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九點八九計算之利息及
宣示判決,並諭知將判決主文、所裁判之訴訟標的及其理由要領,記載 於後: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台幣壹拾壹萬貳仟叁佰陸拾元,及其中新台幣壹拾萬零叁仟叁佰伍 拾伍元自民國九十一年三月十六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七點八八五計算
宣示判決,並諭知將判決主文、所裁判之訴訟標的及其理由要領,記載 於後: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台幣壹拾玖萬玖仟肆佰零壹元,及自民國九十年十二月三日起至清 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九點六九計算之利息,並按前述利息百分之十計算之違約
宣示判決,並諭知將判決主文、所裁判之訴訟標的及其理由要領,記載 於後: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台幣壹拾柒萬陸仟陸佰貳拾伍元,及其中新台幣壹拾伍萬貳仟柒佰 柒拾貳元自民國九十年四月十六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七點八八五計算
宣示判決,並諭知將判決主文、所裁判之訴訟標的及其理由要領,記載 於後: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台幣壹拾伍萬捌仟伍佰伍拾参元,及其中新台幣壹拾肆萬柒仟伍佰 肆拾貳元自民國九十年六月十六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七點八八五計算
宣示判決,並諭知將判決主文、所裁判之訴訟標的及其理由要領,記載 於後: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台幣壹拾貳萬肆仟参佰陸拾貳元,及其中新台幣壹拾壹萬玖仟柒佰 柒拾捌元自民國九十一年六月四日起至清償日止,按日息萬分之五計算之利息,並
宣示判決,並諭知將判決主文、所裁判之訴訟標的及其理由要領,記載 於後: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台幣貳拾壹萬伍仟肆佰捌拾元,及其中新台幣壹拾玖萬叁仟零壹拾 柒元部分自民國九十一年一月三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九點七計算之利
宣示判決,並諭知將判決主文、所裁判之訴訟標的及其理由要領,記載 於後: 主 文: 被告應連帶給付原告新台幣参拾参萬捌仟伍佰柒拾伍元,及其中新台幣貳拾捌萬肆仟 参佰参拾捌元自民國九十一年四月十九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十九點
宣示判決,並諭知將判決主文、所裁判之訴訟標的及其理由要領,記載 於後: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台幣壹拾伍萬捌仟伍佰柒拾柒元及其中新台幣壹拾参萬玖仟肆佰捌 拾陸元部分自民國九十一年六月十七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十九點八
宣示判決,並諭知將判決主文、所裁判之訴訟標的及其理由要領,記載 於後: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台幣壹拾萬肆仟捌佰捌拾玖元及其中玖萬叁仟伍佰捌拾肆元部分自 民國九十一年六月十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九點八九計算之利息及按前
宣示判決,並諭知將判決主文、所裁判之訴訟標的及其理由要領,記載 於後: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台幣壹拾捌萬捌仟壹佰壹拾陸元及其中新台幣壹拾捌萬伍仟貳佰肆 拾元自民國九十一年四月七日起至清償日止,按日息萬分之五.四計算之利息,暨
宣示判決,並諭知將判決主文、所裁判之訴訟標的及其理由要領,記載 於後: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台幣参拾萬参仟肆佰陸拾伍元,及其中新台幣貳拾玖萬捌仟壹佰柒 拾貳元自民國九十一年一月十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利息
宣示判決,並諭知將判決主文、所裁判之訴訟標的及其理由要領,記載 於後: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台幣壹拾貳萬零陸佰零貳元及其中壹拾壹萬肆仟伍佰肆拾壹元部分 自民國九十一年六月十七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九點八九計算之利息及
宣示判決,並諭知將判決主文、所裁判之訴訟標的及其理由要領,記載 於後: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台幣壹拾壹萬参仟肆佰伍拾参元及其中玖萬玖仟参佰玖拾捌元部分 自民國九十一年六月二十四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九點八九計算之利息
宣示判決,並諭知將判決主文、所裁判之訴訟標的及其理由要領,記載 於後: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台幣壹拾伍萬壹仟捌佰捌拾柒元及其中壹拾肆萬陸仟柒佰玖拾元部 分自民國九十一年五月二十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九點八九計算之利
宣示判決,並諭知將判決主文、所裁判之訴訟標的及其理由要領,記載 於後: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台幣壹拾萬柒仟陸佰伍拾捌元及其中玖仟捌仟貳佰元部分自民國九 十一年六月四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九點八九計算之利息及按前述利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