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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九 月 二十一 日 民事第一庭法 官 許純芳 本判決不得上訴。 ~F0
。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九 月 二十一 日 民事第二庭審判長法 官 丁蓓蓓
。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九 月 二十一 日 民事第三庭法 官 張明輝 本判決不得上訴。 右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中
。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九 月 二十一 日 民事第一庭法 官 許純芳 本判決不得上訴。 ~F0
。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九 月 二十一 日 民事第二庭審判長法 官 丁蓓蓓
。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九 月 二十一 日 民事第四庭法 官 蔡政哲 本判決不得上訴。 右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中
。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九 月 二十一 日 民事第三庭法 官 張明輝 本判決不得上訴。 右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中
。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九 月 二十一 日 民事第一庭法 官 許純芳 本判決不得上訴。 ~F0
。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九 月 二十一 日 民事第四庭法 官 蔡政哲 本判決不得上訴。 右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九 月 二十一 日 民事第二庭審判長法 官 丁蓓蓓
。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九 月 二十一 日 民事第二庭法 官 吳青蓉 本判決不得上訴。 右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中 華
。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九 月 二十一 日 民事第一庭法 官 許純芳 本判決不得上訴。 右正本證明
。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九 月 二十一 日 民事第二庭審判長法 官 丁蓓蓓
。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九 月 二十一 日 民事第一庭法 官 許純芳 本判決不得上訴。
。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九 月 二十一 日 民事第二庭法 官 吳青蓉 本判決不得上訴。 右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中 華
。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九 月 二十一 日 民事第一庭法 官 許純芳 本判決不得上訴。 ~F0
。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九 月 二十一 日 民事第二庭法 官 吳青蓉 本判決不得上訴。 右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中 華
。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九 月 二十一 日 民事第二庭法 官 曾部倫 本判決不得上訴。 右正本證明
。 理由要領: 一、本件被告經合法通知,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查無民事訴訟法第三百八十六條 所列各款情事,應准原告之聲請,由其一造辯論為判決,合先敍明。 二、原告主張之事實業據提出大安稅捐處函、規費收據、明細表、土地及建物謄
所示金額。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九月 二十一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