輸入公司名稱、姓名、案由或關鍵字,查詢各級法院民事、刑事、行政裁判。目前收錄 130,768 筆,涵蓋 1996-01 ~ 2026-06
找到 75,239 筆裁判書
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年度重訴字第四七六號 原 告 台北縣淡水鎮農會 法定代理人 王金全 一、原告因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甲○○○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己於法定 期間內
。 二、陳述:兩造於民國六十四年一月十四日結婚,婚後被告於八十八年十二月間無 故離家出走,經原告訴請履行同居,鈞院於九十年四月十一日以八十九年度婚 字第一一四九號判決被告應與原告同居確定,惟被告迄今未履行,
。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九 月 六 日 臺灣台中地方法院民事第五庭
。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九 月 六 日 臺灣台中地方法院民事第五庭 審判長法 官 張惠立
。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九 月 六 日 ~B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第四庭 ~B 法 官 李國增 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九 月 六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第三庭 ~B法 官 莊嘉蕙 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
。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九 月 六 日 臺灣台中地方法院民事第三庭 ~B法 官 陳 葳 右正本證明與原木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
。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九 月 六 日 臺灣台中地方法院民事第五庭 審判長法 官 張惠立
。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九 月 六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第三庭 ~B法 官 涂秀玲 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
。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九 月 六 日 臺灣台中地方法院民事第五庭 審判長法 官 張惠立
。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九 月 六 日 臺灣台中地方法院民事第三庭 ~B法 官 陳 葳 右正本證明與原木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
。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九 月 六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第三庭 ~B法 官 莊嘉蕙 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應
。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九 月 六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第三庭 ~B法 官 莊嘉蕙 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應
。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九 月 六 日 ~B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第四庭 ~B 法 官 李國增 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年度中簡字第五五二號 原 告 乙○○ 訴訟代理人 林俊雄律師 被 告 甲○○ 右當事人間確認債權不存在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
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簡易判決 九十年度中簡字第七五一號 原 告 乙○○ 被 告 洪林玉女 賴長洲 右 一 人 訴訟代理人 甲○○ 被 告 陳月賞
。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九 月 六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八十九年度家訴字第一二四號 原 告 甲○○ 被 告 乙○○ 右當事人間請求確認婚姻關係不存在事件,因被告乙○○應為送達之處所不明,本院 依原告之聲請,准將應送達於被告訴狀繕本及言詞辯論期日通知
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年度簡上字第一八一號 上 訴 人 丁○○ 被上訴人 乙○○ 丙○○ 甲○○ 右當事人間請求拆屋還地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 文 本件應由受
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年度簡上字第一九六號 上 訴 人 乙○○ 被上訴人 甲○○ 右當事人間請求給付票款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 文 本件應由受命法官翁金緞行準備程序,調查證據並試行和解。 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