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宣示判決,並諭知將判決主文、所裁判之訴訟標的及其理由要領,記載 於後: 主 文: 被告應連帶給付原告新台幣叁萬貳仟肆佰貳拾貳元,及自民國八十八年十一月五日起 至八十八年一月九三十一日止,按日息萬分之五點二計算之違約金,及自八十九年
所示金額未付。 理由要領: 一、本件被告經合法通知,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查無民事訴訟法第三百八十六條 所列各款情事,應准原告之聲請,由其一造辯論而為判決,合先敍明。 二、原告主張之事實業據提出申請書、約定條款、簽帳消費明細
宣示判決,並諭知將判決主文、所裁判之訴訟標的及其理由要領,記載 於後: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台幣玖萬叁仟零陸拾捌元及其中玖萬壹仟肆佰陸拾柒元自民國八十 九年六月二十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延滯期間利息。 訴
。 理由要領: 一、本件被告經合法通知,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查無民事訴訟法第三百八十六條 所列各款情事,應准原告之聲請,由其一造辯論為判決,合先敍明。 二、原告主張之事實業據提出契約書、催告函等件為證,應認原告之主張為真實
宣示判決,並諭知將判決主文、所裁判之訴訟標的及其理由要領,記載 於後: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台幣壹拾壹萬玖仟柒佰零柒元,及自民國八十九年一月十八日起至 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八.五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八十九年二月十五日起至清
宣示判決,並諭知將判決主文、所裁判之訴訟標的及其理由要領,記載 於後: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台幣壹拾肆萬叁仟伍佰叁拾伍元,及自民國九十年一月二十九日起 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
宣示判決,並諭知將判決主文、所裁判之訴訟標的及其理由要領,記載 於後: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台幣壹拾貳萬陸仟玖佰元,及其中新台幣壹拾貳萬肆仟肆佰零玖元 部分自民國九十年一月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二十計算之利息;暨自民
宣示判決,並諭知將判決主文、所裁判之訴訟標的及其理由要領,記載 於後: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台幣壹拾捌萬陸仟肆佰肆拾肆元,及其中新台幣壹拾捌萬叁仟壹佰 捌拾陸元部分自民國八十九年十一月二十六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二十計
宣示判決,並諭知將判決主文、所裁判之訴訟標的及其理由要領,記載 於後: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台幣壹拾捌萬陸仟肆佰肆拾肆元,及其中新台幣壹拾捌萬叁仟壹佰 捌拾陸元部分自民國八十九年十一月二十六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二十計
宣示判決,並諭知將判決主文、所裁判之訴訟標的及其理由要領,記載 於後: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台幣壹拾貳萬陸仟肆佰捌拾玖元,及其中新台幣壹拾貳萬叁仟玖佰 陸拾元部分自民國八十九年十一月二十六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二十計算
宣示判決,並諭知將判決主文、所裁判之訴訟標的及其理由要領,記載 於後: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台幣壹拾肆萬陸仟肆佰叁拾伍元,及自民國八十九年六月十八日起 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二十計算之利息,暨按上開利息百分之十計算之違約金
宣示判決,並諭知將判決主文、所裁判之訴訟標的及其理由要領,記載 於後: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台幣壹拾肆萬壹仟壹佰柒拾叁元,及其中新台幣壹拾貳萬陸仟柒佰 捌拾貳元部分,自民國八十九年十月二十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八.
宣示判決,並諭知將判決主文、所裁判之訴訟標的及其理由要領,記載 於後: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台幣壹拾柒萬柒仟壹佰捌拾叁元,及自民國八十八年十二月十七日 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二十計算之利息及按年息百分之二計算之違約金。
宣示判決,並諭知將判決主文、所裁判之訴訟標的及其理由要領,記載 於後: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台幣壹拾叁萬陸仟貳佰貳拾元,及自民國八十八年一月二十七日起 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二十計算之利息,暨按上開利息百分之十計算之違約金
宣示判決,並諭知將判決主文、所裁判之訴訟標的及其理由要領,記載 於後: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台幣貳拾肆萬貳仟零伍拾壹元,及自民國八十九年十月四日起至清 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二十計算之利息及按年息百分之二計算之違約金。 原告
宣示判決,並諭知將判決主文、所裁判之訴訟標的及其理由要領,記載 於後: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台幣參拾萬元及自民國八十九年一月十八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 百分之六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訴訟
宣示判決,並諭知將判決主文、所裁判之訴訟標的及其理由要領,記載 於後: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台幣壹拾壹萬捌仟陸佰陸拾柒元及其中新台幣壹拾壹萬貳仟伍佰元 部分自民國八十九年十二月十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二十計算之利息及按
宣示判決,並諭知將判決主文、所裁判之訴訟標的及其理由要領,記載 於後: 主 文: 被告應連帶給付原告新臺幣叁拾貳萬柒仟伍佰玖拾柒元及自民國八十九年二月二十二 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九.五計算之利息,及自民國八十九年三月二十三日
宣示判決,並諭知將判決主文、所裁判之訴訟標的及其理由要領,記載 於後: 主 文: 被告應連帶給付原告新台幣壹佰伍拾壹萬貳仟元及各自如附表所示之利息起算日起至 清償日止,均按年息百分之六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由被告連帶負擔。 本
宣示判決,並諭知將判決主文、所裁判之訴訟標的及其理由要領,記載 於後: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台幣貳拾貳萬壹仟陸佰玖拾柒元,及自民國九十年一月九日起至清 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於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