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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二 月 二十 日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民事庭
。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二 月 二十 日 ~B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民事庭 ~B 審判長法官 張國忠 ~B 法 官 施慶鴻 ~B 法 官 林純如 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
。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二 月 二十 日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民事庭 ~B法 官 張國忠 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灣板橋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小額民事判決 八十九年度板小字第一八九二號 原 告 安泰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堉璘 訴訟代理人 陳家成 葉巧雲 送達代收人 葉巧雲 被 告
宣示判決,並諭知將判決主文、所裁判之訴訟標的及其理由要領,記載 於後: 主 文: 被告應連帶給付原告新台幣陸拾捌萬陸仟貳佰元,及自民國八十九年十月廿日起至清 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六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由被告連帶負擔。 本判決得
宣示判決,並諭知將判決主文、所裁判之訴訟標的及其理由要領,記載 於後: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台幣壹拾萬玖仟捌佰叁拾元,及其中新台幣玖萬玖仟捌佰玖拾貳元 自民國八十九年十一月七日起至清償日止,按日息萬分之四點九三計算之利息,逾
宣示判決,並諭知將判決主文、所裁判之訴訟標的及其理由要領,記載 於後: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台幣壹拾萬捌仟零伍拾陸元,及自民國八十八年十二月二十二日起 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二十計算之利息暨按上開利息百分之十計算之違約金。
宣示判決,並諭知將判決主文、所裁判之訴訟標的及其理由要領,記載 於後: 主 文: 原告之訴及其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原告訴之聲明: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台幣貳拾陸萬玖仟玖佰肆拾捌元,及自起訴狀繕本送達之翌日起
宣示判決,並諭知將判決主文、所裁判之訴訟標的及其理由要領,記載 於後: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台幣壹拾貳萬伍仟伍佰壹拾捌元,及自民國八十九年九月三日起至 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四計算之利息,並自民國八十九年十月四日起至清償日
宣示判決,並諭知將判決主文、所裁判之訴訟標的及其理由要領,記載 於後: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台幣壹拾肆萬伍仟叁佰玖拾元,及自民國八十八年四月二十日起至 清償日止,按週利率百分之十點五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八十八年五月二十一日起
宣示判決,並諭知將判決主文、所裁判之訴訟標的及其理由要領,記載 於後: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台幣叁拾叁萬柒仟陸佰陸拾陸元,及其中新台幣貳拾壹萬伍仟捌佰 柒拾柒元部分自民國八十九年十月二十四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二十計算
宣示判決,並諭知將判決主文、所裁判之訴訟標的及其理由要領,記載 於後: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台幣壹拾貳萬陸仟叁佰捌拾元,及其中壹拾貳萬肆仟貳佰零陸元自 民國八十九年五月二十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利息。 訴
宣示判決,並諭知將判決主文、所裁判之訴訟標的及其理由要領,記載 於後: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台幣叁拾玖萬壹仟柒佰叁拾陸元,及自民國八十九年九月十一日起 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八點五計算之利息,並自民國八十九年十月十二日起
宣示判決,並諭知將判決主文、所裁判之訴訟標的及其理由要領,記載 於後: 主 文: 被告應連帶給付原告新台幣壹拾叁萬陸仟玖佰零肆元,及自民國八十九年三月二十四 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二十計算之利息及按年息百分之二計算之違約金。
宣示判決,並諭知將判決主文、所裁判之訴訟標的及其理由要領,記載 於後: 主 文: 被告應連帶給付原告新台幣壹拾叁萬肆仟柒佰肆拾貳元,其中新台幣壹拾叁萬貳仟壹 佰捌拾貳元部分自民國八十九年八月十四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二十計算
宣示判決,並諭知將判決主文、所裁判之訴訟標的及其理由要領,記載 於後: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台幣壹拾陸萬叁仟陸佰零肆元,及其中新台幣壹拾伍萬叁仟壹佰元 自民國八十九年十一月六日起至清償日止,按日息萬分之五點二計算之利息及按利
宣示判決,並諭知將判決主文、所裁判之訴訟標的及其理由要領,記載 於後: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台幣壹拾肆萬陸仟貳佰陸拾柒元,及其中新台幣壹拾肆萬零肆佰壹 拾陸元自民國八十九年十一月六日起至清償日止,按日息萬分之五.二計算之利息
宣示判決,並諭知將判決主文、所裁判之訴訟標的及其理由要領,記載 於後: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台幣壹仟萬元,及如附表所示到期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 六分之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訴訟標
宣示判決,並諭知將判決主文、所裁判之訴訟標的及其理由要領,記載 於後: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台幣壹拾玖萬零伍佰零肆元,及自民國八十九年七月一日起至清償 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四點五計算之利息。並自八十九年八月二日起至清償日止,
宣示判決,並諭知將判決主文、所裁判之訴訟標的及其理由要領,記載 於後: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台幣壹拾肆萬零捌佰柒拾陸元,及自民國八十九年八月十六日起至 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 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 訴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