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宣示判決,並諭知將判決主文、所裁判之訴訟標的及其理由要領,記載 於後: 主 文: 被告應將坐落台北市○○○路○段二O一號七樓房屋遷讓返還原告。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台幣玖萬元,及自民國八十九年十一月十日起至遷讓返還房屋之日 止,按
宣示判決,並諭知將判決主文、所裁判之訴訟標的及其理由要領,記載 於後: 主 文: 被告應連帶給付原告新台幣貳拾肆萬壹仟柒佰陸拾捌元,及自民國八十九年十一月一 日起至清償日止,按日息萬分之五點四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由被告連帶負擔
宣示判決,並諭知將判決主文、所裁判之訴訟標的及其理由要領,記載 於後: 主 文: 被告應連帶給付原告新台幣玖拾參萬元,及自民國八十九年十二月十五日起至清償日 止,按年息百分之六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由被告連帶負擔。 本判決得假
宣示判決,並諭知將判決主文、所裁判之訴訟標的及其理由要領,記載 於後: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台幣壹拾伍萬零壹佰陸拾貳元,及其中新台幣壹拾肆萬柒仟肆佰陸 拾壹元自民國八十九年八月二十九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二十計算之利息
宣示判決,並諭知將判決主文、所裁判之訴訟標的及其理由要領,記載 於後: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台幣壹拾玖萬伍仟捌佰叁拾貳元,及自各如附表所示之利息起算日 起均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二點三及十二點八計算之利息,暨自各如附表所
宣示判決,並諭知將判決主文、所裁判之訴訟標的及其理由要領,記載 於後: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貳拾叁萬肆仟玖佰叁拾柒元,及自民國八十九年十二月十八日 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五計算之利息,並按月加計千分之五計算之違約金
宣示判決,並諭知將判決主文、所裁判之訴訟標的及其理由要領,記載 於後: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台幣壹拾貳萬柒仟柒佰壹拾肆元,及自民國八十九年十月三日起至 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四計算之利息。並自八十九年十一月十四日起至清償日
宣示判決,並諭知將判決主文、所裁判之訴訟標的及其理由要領,記載 於後: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拾柒萬捌仟貳佰捌拾肆元,及自民國九十年一月三十一日起至 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利息,並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二計算之違
宣示判決,並諭知將判決主文、所裁判之訴訟標的及其理由要領,記載 於後: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台幣壹拾萬捌仟叁佰肆拾肆元,及自民國八十九年五月十一日起至 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七點五計算之利息,並按前述利息加計百分之十之違約
宣示判決,並諭知將判決主文、所裁判之訴訟標的及其理由要領,記載 於後: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台幣壹拾萬肆仟玖佰參拾壹元,及其中新台幣壹拾萬叁仟壹佰叁拾 玖元自民國八十九年十二月廿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八點九計算之利
宣示判決,並諭知將判決主文、所裁判之訴訟標的及其理由要領,記載 於後: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台幣壹拾貳萬柒仟捌佰肆拾陸元,及自民國八十九年十月十六日起 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四計算之利息。並自八十九年十一月十七日起至清償
宣示判決,並諭知將判決主文、所裁判之訴訟標的及其理由要領,記載 於後: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台幣壹拾伍萬肆仟伍佰柒拾貳元,及其中新台幣壹拾伍萬貳仟壹佰 伍拾捌元部分自民國八十九年十月十六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二十計算之
宣示判決,並諭知將判決主文、所裁判之訴訟標的及其理由要領,記載 於後: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台幣壹拾玖萬玖仟柒佰柒拾元,及其中新台幣壹拾玖萬伍仟捌佰伍 拾叁元部分自民國八十九年十二月四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廿計算之利息
宣示判決,並諭知將判決主文、所裁判之訴訟標的及其理由要領,記載 於後: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台幣壹拾陸萬捌仟柒佰陸拾玖元,及其中新台幣壹拾陸萬伍仟叁佰 捌拾貳元自民國八十九年十一月十六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二十計算之利
宣示判決,並諭知將判決主文、所裁判之訴訟標的及其理由要領,記載 於後: 主 文: 被告應連帶給付原告新台幣參拾肆萬元,及自民國八十九年十一月八日起至清償日止 ,按年息百分之廿計算之利息,並自民國八十九年十二月九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
宣示判決,並諭知將判決主文、所裁判之訴訟標的及其理由要領,記載 於後: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台幣叁拾肆萬伍仟玖佰捌拾壹元,及其中新台幣玖萬叁仟捌佰壹拾 柒元自民國八十九年九月二十四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二十計算之利息,
宣示判決,並諭知將判決主文、所裁判之訴訟標的及其理由要領,記載 於後: 主 文: 被告應連帶給付原告新台幣壹佰伍拾貳萬貳仟伍佰元,及自民國八十九年八月二十五 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六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由被告連帶負擔。
宣示判決,並諭知將判決主文、所裁判之訴訟標的及其理由要領,記載 於後: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台幣肆拾陸萬柒仟捌佰玖拾貳元,及其中新台幣壹拾陸萬肆仟陸佰 伍拾叁元部分自民國八十九年十二月廿四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廿計算之
宣示判決,並諭知將判決主文、所裁判之訴訟標的及其理由要領,記載 於後: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台幣壹拾叁萬貳仟柒佰壹拾柒元,及自民國八十九年十月十二日起 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四計算之利息。並自八十九年十一月十三日起至清償
宣示判決,並諭知將判決主文、所裁判之訴訟標的及其理由要領,記載 於後: 主 文: 被告應連帶給付原告新台幣壹拾柒萬柒仟元,及自附表所示提示日起至清償日止,按 年息百分之六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由被告連帶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