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宣示判決,並諭知將判決主文、所裁判之訴訟標的及其理由要領,記載 於後: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台幣壹拾柒萬玖仟捌佰捌拾陸元,及其中新台幣壹拾柒萬柒仟貳佰 陸拾柒元部分自民國八十九年十月十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二十計算之
宣示判決,並諭知將判決主文、所裁判之訴訟標的及其理由要領,記載 於後: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台幣肆拾柒萬陸仟肆佰捌拾捌元,及自民國八十九年五月六日起至 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九點五計算之利息暨自八十九年六月六日起至清償日止,
宣示判決,並諭知將判決主文、所裁判之訴訟標的及其理由要領,記載 於後: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台幣壹拾肆萬壹仟零捌拾玖元,及自民國八十九年九月二日起至清 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四計算之利息,並自八十九年十月三日起至清償日止,其
宣示判決,並諭知將判決主文、所裁判之訴訟標的及其理由要領,記載 於後: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台幣壹拾肆萬肆仟伍佰伍拾陸元,及其中新台幣壹拾肆萬貳仟零柒 拾元自民國八十九年十一月八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二十計算之利息。
宣示判決,並諭知將判決主文、所裁判之訴訟標的及其理由要領,記載 於後: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台幣貳佰萬陸仟叁佰肆拾元,及自民國八十九年二月二十九日起至 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六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
宣示判決,並諭知將判決主文、所裁判之訴訟標的及其理由要領,記載 於後: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台幣(下同)壹拾貳萬元,並自民國八十八年八月三十日起至返還 台北市○○街五號房屋(建號一四一七號)之日止,按月給付原告陸萬元。 訴
第二項「訴訟費用由被告甲○○負擔三分之一,餘由被告楊信治、楊水源、楊嵐 山連帶負擔」中之「餘由被告楊信治、楊水源、楊嵐山連帶負擔」而言。 三、聲請人甲○○預納第二審、第三審抗告及先後二次更審訴訟費用,合計新台幣二
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八十九年度店簡字第五七八號 原 告 臺灣電力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席時濟 訴訟代理人 張世興律師 右原告與被告甲○○等四人間請求拆屋還地事件,原告起訴雖據繳納裁
所示金額 ,即無不合,應予准許。 三、本件訴訟標的金額在新台幣十萬元以下,依民事訴訟法第四百三十六條之二十規 定,應職權宣告假執行。 四、本件訴訟費用額,依後附計算書確定如主文所示金額。 中 華 民 國
所示之消費款未清償,為此起訴求為判決如主文。 理由要領: 本件被告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查無民事訴訟法第三百八十六條所列各款情事, 應准原告之聲請,由其一造辯論為判決。 原告主張之事實業據提出記帳卡申請書、歷史帳務彙總查詢、
。 理由要領: 本件被告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查無民事訴訟法第三百八十六條所列各款情事, 應准原告之聲請,由其一造辯論為判決。 原告主張之事實業據提出小額循環信用貸款契約、交易記錄一覽表等為證。被告對 於原告主張之事實
。 理由要領: 一、本件被告經合法通知,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查無民事訴訟法第三百八十六條 所列各款情事,應准原告之聲請,由其一造辯論而為判決,合先敍明。 二、原告主張之事實業據提出小額信用貸款契約書一紙等件為證。被告對於原
所示之管理費 及催收費用等語,並提公告、區分所有權人臨時會議記錄、建物謄本、請款單、 存證信函為證。被告經合法通知,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爭執,復不提出書狀答 辯以供本院斟酌,應認原告之主張為真實。從而,原告提起
。 理由要領: 一、本件被告經合法通知,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查無民事訴訟法第三百八十六條 所列各款情事,應准原告之聲請,由其一造辯論而為判決,合先敍明。 二、原告主張之事實業據提出與所述相符之信用卡申請書、消費記帳單等件為
所示金額未付,為此依法起訴,求 為判決如主文。 理由要領: 一、本件被告經合法通知,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查無民事訴訟法第三百八十六條 所列各款情事,應准原告之聲請,由其一造辯論而為判決,合先敍明。 二
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小額民事判決 九十年度北小字第一九七號 原 告 中興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中興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監管小組召集人潘隆政 訴訟代理人 詹文豪 被 告 甲○○ 右當
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小額民事判決 九十年度北小字第一九九號 原 告 彰化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伯欣 訴訟代理人 鍾淑玲 被 告 甲○○○住台北市○○區○○路二段四號
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年度北小字第二四六號 原 告 甲○○○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庸三 送達代收人 陳德明 原告因請求給付票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乙○○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
宣示判決,並諭知將判決主文、所裁判之訴訟標的及其理由要領,記載 於後: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台幣壹拾參萬伍仟伍佰柒拾肆元,及自民國八十九年九月七日起至 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四計算之利息,並自民國八十九年十月八日起至清償日
宣示判決,並諭知將判決主文、所裁判之訴訟標的及其理由要領,記載 於後: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台幣壹拾參萬參仟柒佰陸拾陸元,及自民國八十九年九月廿六日起 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八點五計算之利息,並自民國八十九年十月廿七日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