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宣示判決,並諭知將判決主文、所裁判之訴訟標的及其理由要領,記載 於後: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台幣貳拾萬元,及自民國八十七年八月二十九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 息百分之十四點二五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八十七年九月三十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
宣示判決,並諭知將判決主文、所裁判之訴訟標的及其理由要領,記載 於後: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台幣壹拾貳萬肆仟肆佰捌拾肆元,及自民國八十九年十月十六日起 至清償日止,按日息萬分之五計算之利息,暨逾期未滿六個月者,按上開利息百分
宣示判決,並諭知將判決主文、所裁判之訴訟標的及其理由要領,記載 於後: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台幣壹拾肆萬玖仟壹佰元及自民國八十九年四月三日起至清償之日 止,按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原告其餘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被告
宣示判決,並諭知將判決主文、所裁判之訴訟標的及其理由要領,記載 於後: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台幣壹拾壹萬伍仟柒佰叁拾叁元,及其中新台幣壹拾壹萬叁仟陸佰 玖拾伍元,自民國八十九年八月二十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八.九計
宣示判決,並諭知將判決主文、所裁判之訴訟標的及其理由要領,記載 於後: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台幣壹拾玖萬貳仟零貳拾貳元,及其中新台幣壹拾柒萬陸仟肆佰捌 拾貳元,自民國八十九年十二月二十一日起至清償之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八點九計
宣示判決,並諭知將判決主文、所裁判之訴訟標的及其理由要領,記載 於後: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台幣貳拾肆萬壹仟肆佰玖拾玖元,及其中①新台幣壹拾柒萬捌仟玖 佰貳拾伍元部分,自民國八十九年十一月二十四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二
宣示判決,並諭知將判決主文、所裁判之訴訟標的及其理由要領,記載 於後: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台幣壹拾肆萬肆仟伍佰伍拾柒元,及其中新台幣壹拾肆萬貳仟貳佰 捌拾元部分,自民國八十九年九月十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二十計算之
宣示判決,並諭知將判決主文、所裁判之訴訟標的及其理由要領,記載 於後: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台幣肆拾貳萬叁仟玖佰伍拾伍元,及自民國八十九年九月五日起至 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四.五計算之利息,並自八十九年十月六日起至清償日
宣示判決,並諭知將判決主文、所裁判之訴訟標的及其理由要領,記載 於後: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台幣貳拾萬肆仟壹佰伍拾伍元,及其中新台幣貳拾萬零肆佰肆拾肆 元部分及自民國八十九年十二月八日起至清償日止,按日息萬分之五.四計算之利
宣示判決,並諭知將判決主文、所裁判之訴訟標的及其理由要領,記載 於後: 主 文: 被告應連帶給付原告新台幣壹拾伍萬伍仟伍佰零壹元正,及自民國八十九年九月十日 起至清償日止,按日息萬分之五.四計算之利息,暨按上述利息百分之十計算之違
宣示判決,並諭知將判決主文、所裁判之訴訟標的及其理由要領,記載 於後: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台幣壹拾捌萬陸仟叁佰捌拾叁元,及自民國八十九年六月十六日起 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 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 訴
宣示判決,並諭知將判決主文、所裁判之訴訟標的及其理由要領,記載 於後: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台幣貳拾陸萬肆仟壹佰玖拾壹元,及自民國八十九年一月十日起至 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二十計算之利息暨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計算之違約金。
宣示判決,並諭知將判決主文、所裁判之訴訟標的及其理由要領,記載 於後: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台幣壹拾捌萬捌仟陸佰柒拾元,及自民國八十八年十月廿二日起至 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二十計算之利息暨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計算之違約金。
宣示判決,並諭知將判決主文、所裁判之訴訟標的及其理由要領,記載 於後: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台幣壹拾萬捌仟陸佰壹拾貳元,及自民國八十九年一月八日起至清 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二十計算之利息;暨按年息百分之二計付之違約金。 原
宣示判決,並諭知將判決主文、所裁判之訴訟標的及其理由要領,記載 於後: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台幣壹拾捌萬肆仟貳佰陸拾玖元,及自民國八十八年四月七日起至 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二十計算之利息暨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計算之違約金。
宣示判決,並諭知將判決主文、所裁判之訴訟標的及其理由要領,記載 於後: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台幣壹拾柒萬肆仟伍佰貳拾陸元,及自民國八十九年二月三日起至 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二十計算之利息,暨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計算之違約金。
宣示判決,並諭知將判決主文、所裁判之訴訟標的及其理由要領,記載 於後: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台幣叁拾玖萬柒仟陸佰肆拾貳元,及自民國八十九年九月十二日起 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八.五計算之利息。並自八十九年十月十三日起至清
宣示判決,並諭知將判決主文、所裁判之訴訟標的及其理由要領,記載 於後: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台幣壹拾萬玖仟捌佰叁拾捌元,及自民國八十九年六月三日起至清 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七點五計算之利息,暨按上開利息加計百分之十之違約金
宣示判決,並諭知將判決主文、所裁判之訴訟標的及其理由要領,記載 於後: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台幣壹拾叁萬肆仟柒佰壹拾壹元,及自民國八十八年三月二日起至 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二十計算之利息暨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計算之違約金。
宣示判決,並諭知將判決主文、所裁判之訴訟標的及其理由要領,記載 於後: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台幣肆拾壹萬叁仟伍佰貳拾肆元,及自民國八十九年九月二十三日 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四.五計算之利息,並自民國八十九年十月二十四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