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宣示判決,並諭知將判決主文、所裁判之訴訟標的及其理由要領,記載 於後: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台幣壹拾壹萬陸仟捌佰零貳元,及自民國八十八年七月二十三日起 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二十計算之利息暨按上開利息百分之十計算之違約金。
宣示判決,並諭知將判決主文、所裁判之訴訟標的及其理由要領,記載 於後: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台幣叁拾捌萬貳仟零柒拾玖元,及其中新台幣捌萬肆仟玖佰玖拾玖 元部分,自民國八十九年十月二十四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二十計算之利
宣示判決,並諭知將判決主文、所裁判之訴訟標的及其理由要領,記載 於後: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台幣叁拾陸萬玖仟柒佰壹拾元,及自民國八十八年二月廿八日起至 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二十計算之利息暨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計算之違約金。
宣示判決,並諭知將判決主文、所裁判之訴訟標的及其理由要領,記載 於後: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台幣壹拾貳萬玖仟伍百伍拾柒元,及自民國八十八年十二月十八日 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二十計算之利息暨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計算之違約金
宣示判決,並諭知將判決主文、所裁判之訴訟標的及其理由要領,記載 於後: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台幣壹拾壹萬捌仟叁佰柒拾貳元,及自民國八十八年十一月四日起 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二十計算之利息暨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計算之違約金。
宣示判決,並諭知將判決主文、所裁判之訴訟標的及其理由要領,記載 於後: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台幣壹拾貳萬陸仟肆佰貳拾玖元,及自民國八十八年六月七日起至 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二十計算之利息暨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計算之違約金。
宣示判決,並諭知將判決主文、所裁判之訴訟標的及其理由要領,記載 於後: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台幣壹佰參拾參萬參仟伍佰元,及其中捌拾伍萬肆仟柒佰元部分自 民國八十九年八月八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六計算之利息;其中肆拾柒萬
宣示判決,並諭知將判決主文、所裁判之訴訟標的及其理由要領,記載 於後: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台幣壹拾壹萬捌仟壹佰壹拾元,其中新台幣壹拾壹萬伍仟柒佰陸拾 陸元部分自民國八十九年八月十三日起至清償日止,按日息萬分之五點四計算之利
宣示判決,並諭知將判決主文、所裁判之訴訟標的及其理由要領,記載 於後: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台幣壹拾壹萬壹仟捌佰伍拾玖元及其中壹拾萬玖仟捌佰肆拾伍元自 民國八十九年六月廿八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二十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由
宣示判決,並諭知將判決主文、所裁判之訴訟標的及其理由要領,記載 於後: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台幣壹拾伍萬壹仟玖佰零貳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及違約金。 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於原告以新台幣伍萬貳仟元供擔保後得假執行。
宣示判決,並諭知將判決主文、所裁判之訴訟標的及其理由要領,記載 於後: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台幣肆拾壹萬叁仟壹佰玖拾陸元,及其中新台幣貳拾叁萬柒仟玖佰 玖拾壹元部分,自民國八十九年十二月二十四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二十
宣示判決,並諭知將判決主文、所裁判之訴訟標的及其理由要領,記載 於後: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台幣叁拾柒萬叁仟壹佰柒拾伍元,及其中新台幣壹拾肆萬陸仟捌佰 捌拾捌元部分,自民國八十九年八月二十四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二十計
宣示判決,並諭知將判決主文、所裁判之訴訟標的及其理由要領,記載 於後: 主 文: 被告應連帶給付原告新台幣肆拾萬玖仟柒佰伍拾叁元,及自民國八十九年七月二十八 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六計算之利息,並自八十九年八月二十九日
所示之金額。 四、依首揭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一 月 三十一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 法 官 黃
所示之金額。 四、依首揭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一 月 三十一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 法 官 黃
所示之金額。 四、依首揭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一 月 三十一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 法 官 黃
。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一 月 三十一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
所示之金額。 四、依首揭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一 月 三十一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 法 官 黃
。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一 月 三十一 日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第四庭 審判長法 官 李 瓊 蔭
所示之金額,揆諸上開規定,核無不合,應予准許。 二、原告主張被告於民國八十七年十二月二日與原告訂立信用卡約定條款,申請並持 用原告所發行之信用卡。依所訂約定條款第十五、第十六條規定信用卡各月消費 款應於翌月十八日以前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