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宣示判決,並諭知將判決主文、所裁判之訴訟標的及其理由要領,記載 於後: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台幣壹拾肆萬玖仟捌佰肆拾壹元,及其中新台幣壹拾叁萬玖仟叁佰 伍拾陸元自民國八十九年十一月六日起至清償日止,按日息萬分之五點二計算之利
宣示判決,並諭知將判決主文、所裁判之訴訟標的及其理由要領,記載 於後: 主 文: 被告應連帶給付原告新台幣壹拾伍萬貳仟玖佰伍拾元,及其中新台幣壹拾叁萬柒仟叁 佰陸拾柒元自民國八十九年十一月六日起至清償日止,按日息萬分之五點二計算之
宣示判決,並諭知將判決主文、所裁判之訴訟標的及其理由要領,記載 於後: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壹拾壹萬肆仟肆佰玖拾壹元,及自民國八十九年十月十六日起 至清償日止,按日息萬分之五計算之利息,逾期未滿六個月者,按上開利息加計百
宣示判決,並諭知將判決主文、所裁判之訴訟標的及其理由要領,記載 於後: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台幣壹拾萬貳仟玖佰壹拾陸元,及自民國八十九年七月二十七日起 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七點五計算之利息,暨按上開利息加計百分之十之違
宣示判決,並諭知將判決主文、所裁判之訴訟標的及其理由要領,記載 於後: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台幣壹拾貳萬壹仟玖佰零陸元,及自民國八十九年八月十七日起至 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四計算之利息,並自八十九年九月十八日起至清償日止
宣示判決,並諭知將判決主文、所裁判之訴訟標的及其理由要領,記載 於後: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台幣貳拾伍萬玖仟伍佰壹拾肆元,及自民國八十九年九月三日起至 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四計算之利息,並自八十九年十月四日起至清償日止,
宣示判決,並諭知將判決主文、所裁判之訴訟標的及其理由要領,記載 於後: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台幣貳拾伍萬壹仟伍佰元,及如附表所示之提示日起至清償日止, 按年息百分之六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宣示判決,並諭知將判決主文、所裁判之訴訟標的及其理由要領,記載 於後: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台幣肆拾柒萬陸仟捌佰肆拾捌元,及其中新台幣肆拾陸萬柒仟捌佰 捌拾捌元自民國八十九年六月九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二十計算之利息及
宣示判決,並諭知將判決主文、所裁判之訴訟標的及其理由要領,記載 於後: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台幣壹拾貳萬叁仟壹佰貳拾叁元,及自民國八十九年九月十四日起 至清償日止,按年利率百分之十八點五計算之利息,並自民國八十九年十月十五日
宣示判決,並諭知將判決主文、所裁判之訴訟標的及其理由要領,記載 於後: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台幣壹拾貳萬壹仟捌佰伍拾伍元,及自民國八十九年八月二十九日 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四計算之利息,並自民國八十九年九月三十日起至
宣示判決,並諭知將判決主文、所裁判之訴訟標的及其理由要領,記載 於後: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台幣貳拾萬柒仟柒佰捌拾叁元,及自民國八十九年五月十九日起至 清償日止,按日息萬分之五點四計算之利息,暨按上開利息百分之十計算之違約金
宣示判決,並諭知將判決主文、所裁判之訴訟標的及其理由要領,記載 於後: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台幣貳拾伍萬壹仟叁佰伍拾陸元,及其中新台幣貳拾肆萬柒仟貳佰 玖拾陸元部分自民國八十九年九月二十四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二十計算
宣示判決,並諭知將判決主文、所裁判之訴訟標的及其理由要領,記載 於後: 主 文: 被告應連帶給付原告新台幣叁拾捌萬玖仟捌佰玖拾貳元,及自民國八十九年九月十六 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利率百分之十四.五計算之利息,並自民國八十九年十月十七
宣示判決,並諭知將判決主文、所裁判之訴訟標的及其理由要領,記載 於後: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台幣貳拾肆萬肆仟貳佰伍拾貳元及自民國八十九年一月七日起至清 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一點五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八十九年二月七日起至清償
宣示判決,並諭知將判決主文、所裁判之訴訟標的及其理由要領,記載 於後: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台幣肆拾壹萬柒仟陸佰貳拾玖元,及其中新台幣壹拾伍萬玖仟零伍 拾陸元部分,自民國八十九年八月二十四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二十計算
宣示判決,並諭知將判決主文、所裁判之訴訟標的及其理由要領,記載 於後: 主 文: 被告應連帶給付原告新台幣肆拾捌萬玖仟柒佰伍拾壹元,及自民國八十九年九月二十 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利率百分之十九點九九八計算之利息,並自民國八十九年
宣示判決,並諭知將判決主文、所裁判之訴訟標的及其理由要領,記載 於後: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台幣壹拾叁萬壹仟陸佰肆拾柒元,及自民國八十九年九月十二日起 至清償日止,按年利率百分之十四計算之利息,並自民國八十九年十月十三日起至
宣示判決,並諭知將判決主文、所裁判之訴訟標的及其理由要領,記載 於後: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台幣壹拾肆萬肆仟叁佰陸拾柒元,及其中新台幣壹拾叁萬叁仟壹佰 柒拾壹元部分自民國八十九年十二月十三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八點九
宣示判決,並諭知將判決主文、所裁判之訴訟標的及其理由要領,記載 於後: 主 文: 被告漢旺有限公司應給付原告新台幣貳拾貳萬捌仟肆佰肆拾柒元,及自民國八十九年 七月廿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被告陽旭有限公司應給
宣示判決,並諭知將判決主文、所裁判之訴訟標的及其理由要領,記載 於後: 主 文: 被告應連帶給付原告新台幣肆拾肆萬肆仟陸佰捌拾肆元,及自民國八十七年二月二十 五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九點二五計算之利息,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