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宣示判決,並諭知將判決主文、所裁判之訴訟標的及其理由要領,記載 於後: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台幣壹佰肆拾陸萬零伍佰元,及自民國八十八年八月卅一日起至清 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六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
宣示判決,並諭知將判決主文、所裁判之訴訟標的及其理由要領,記載 於後: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台幣壹拾壹萬陸仟貳佰肆拾陸元,及自民國八十九年十月二十八日 起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四計算之利息,並自民國八十九年十一月二十九日起
宣示判決,並諭知將判決主文、所裁判之訴訟標的及其理由要領,記載 於後: 主 文: 被告應連帶給付原告新台幣貳拾叁萬伍仟伍佰伍拾叁元,及其中新台幣伍萬伍仟捌佰 伍拾叁元部分自民國八十九年五月十五日起至清償之日止,按年利率百分之二十計
宣示判決,並諭知將判決主文、所裁判之訴訟標的及其理由要領,記載 於後: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台幣壹拾萬玖仟貳佰肆拾玖元及自民國八十九年一月十九日起至清 償日止,按日息萬分之伍點肆計算之利息及按利息總額之百分之十計算之滯納金。
宣示判決,並諭知將判決主文、所裁判之訴訟標的及其理由要領,記載 於後: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台幣參拾伍萬參仟柒佰玖拾肆元,及自民國八十八年八月八日起至 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二十計算之利息暨按年息百分之二計算之違約金。 原
宣示判決,並諭知將判決主文、所裁判之訴訟標的及其理由要領,記載 於後: 主 文: 被告應連帶給付原告新台幣玖萬零柒佰陸拾叁元,及自民國八十八年八月二十八日起 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二十計算之利息,暨按年息百分之二計算之違約金。
宣示判決,並諭知將判決主文、所裁判之訴訟標的及其理由要領,記載 於後: 主 文: 被告應連帶給付原告新台幣貳拾萬玖仟陸佰肆拾肆元,及自民國八十八年八月八日起 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二十計算之利息暨按年息百分之二計算之違約金。
宣示判決,並諭知將判決主文、所裁判之訴訟標的及其理由要領,記載 於後: 主 文: 被告應連帶給付原告新台幣肆拾陸萬伍仟柒佰陸拾元及自民國八十九年十一月六日起 至清償之日止,按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暨按日息萬分之六計算之違約金。
宣示判決,並諭知將判決主文、所裁判之訴訟標的及其理由要領,記載 於後: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台幣肆拾肆萬貳仟壹佰貳拾貳元,及自民國八十九年七月二十七日 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八.六計算之利息,並自民國八十九年八月二十八日
宣示判決,並諭知將判決主文、所裁判之訴訟標的及其理由要領,記載 於後: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台幣壹拾捌萬陸仟叁佰叁拾肆元,及自民國八十九年八月十二日起 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四計算之利息,並自八十九年九月十二日起至清償日
宣示判決,並諭知將判決主文、所裁判之訴訟標的及其理由要領,記載 於後: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台幣貳拾叁萬捌仟捌佰伍拾肆元,其中新台幣貳拾叁萬肆仟貳佰叁 拾捌元部分自民國八十九年十一月十六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二十計算之
宣示判決,並諭知將判決主文、所裁判之訴訟標的及其理由要領,記載 於後: 主 文: 被告甲○○應給付原告新台幣元參拾伍萬及自民國八十九年七月十八日起至清償之日 止,按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原告其餘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被告
宣示判決,並諭知將判決主文、所裁判之訴訟標的及其理由要領,記載 於後: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台幣壹拾萬零壹佰柒拾陸元,及自民國八十九年六月十三日起至清 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七點五計算之利息,暨按上開利息加計百分之十之違約金
宣示判決,並諭知將判決主文、所裁判之訴訟標的及其理由要領,記載 於後: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台幣壹拾參萬零參佰壹拾陸元,及自民國八十九年七月十三日起至 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七點五計算之利息,並按上開利息加計百分之十之違約
宣示判決,並諭知將判決主文、所裁判之訴訟標的及其理由要領,記載 於後: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台幣壹拾貳萬捌仟零叁拾陸元,及自民國八十九年九月十一日起至 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四計算之利息,並自八十九年十月十二日起至清償日止
宣示判決,並諭知將判決主文、所裁判之訴訟標的及其理由要領,記載 於後: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台幣(下同)貳拾壹萬壹仟壹佰伍拾元,及其中貳拾萬柒仟壹佰柒 拾壹元自民國(下同)八十九年十二月九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二十計算
宣示判決,並諭知將判決主文、所裁判之訴訟標的及其理由要領,記載 於後: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台幣壹拾萬肆仟壹佰肆拾元,及其中新台幣玖萬伍仟元自民國八十 九年十一月六日起至清償日止,按日息萬分之五點二計算之利息暨按利息百分之十
宣示判決,並諭知將判決主文、所裁判之訴訟標的及其理由要領,記載 於後: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台幣貳拾伍萬捌仟柒佰陸拾玖元,及自民國八十九年九月二十日起 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二.八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八十九年十月二十一日
宣示判決,並諭知將判決主文、所裁判之訴訟標的及其理由要領,記載 於後: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台幣壹拾叁萬伍仟壹佰貳拾叁元,及其中新台幣壹拾貳萬零玖佰貳 拾捌元部分自民國八十九年三月二十四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二十計算之
宣示判決,並諭知將判決主文、所裁判之訴訟標的及其理由要領,記載 於後: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台幣壹拾捌萬叁仟捌佰貳拾伍元,其中新台幣壹拾捌萬零陸佰捌拾 捌元部分自民國八十九年三月十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二十計算之利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