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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一 月 十五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第一庭 ~B法 官 巫淑芳 右正本證明與原木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顯有矛盾者。 按再審原告於原第二審審理中,即已減縮訴之聲明,如再審訴之聲明第二項, 並無「亦即取走裝置於上訴人身上而致使一般大眾隨時隨地任意可以而現尚繼 續竊聽上訴人思想,及偷視生隱私的東西」這幾個
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年度保險字第一○號 原 告 甲○○ 一、原告因請求給付保險金事件,曾聲請對被告新光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發支付命 令,惟被告新光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 以支
。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一 月 十五 日 民事第五庭審判長 法 官
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年度補字第二六號 原 告 甲○○ 乙○○ 送 號 右原告與被告第一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間確認抵押權不存在事件,原告起訴未據
。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一 月 十五 日 民事第六庭法 官 姜悌文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年度重訴字第一一六號 原 告 美齊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送 住台北市○○○路○段三00號六樓 一、原告因
。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一 月 十五 日 民事第六庭法 官 姜悌文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一 月 十五 日 民事第四庭法 官 陳博文 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
。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一 月 十五 日 民事第四庭法 官 黃柄縉 本判決不得上訴。 右正本證
。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一 月 十五 日 民事第三庭法 官 林鴻達 本判決不得上訴。 右正本證
。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一 月 十五 日 民事第六庭法 官 陳秀貞 本判決不得上訴。 右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中 華
。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一 月 十五 日 民事第二庭法 官 黃書苑 本判決不得上訴。 右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中
。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一 月 十五 日 民事第四庭法 官 陳博文 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
。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一 月 十五 日 民事第四庭法 官 黃柄縉 本判決不得上訴。 右正本證
。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一 月 十五 日 民事第四庭法 官 陳博文 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
。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一 月 十五 日 民事第二庭法 官 黃書苑 本判決不得上訴。 右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中 華
。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一 月 十五 日 民事第四庭法 官 陳博文 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
。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一 月 十五 日 民事第六庭法 官 陳秀貞 本判決不得上訴。 右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中
。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一 月 十五 日 民事第六庭法 官 陳秀貞 本判決不得上訴。 右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