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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一 月 十五 日 民事第四庭法 官 陳博文 右為正本係照原本做成 本判
。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一 月 十五 日 民事第四庭法 官 陳博文 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
。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一 月 十五 日 民事第六庭法 官 吳素勤 本判決不得上訴。 右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中 華 民 國 九十
。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一 月 十五 日 民事第四庭法 官 黃柄縉 本判決不得上訴。 右正本證
。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一 月 十五 日 民事第四庭法 官 陳博文 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
。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一 月 十五 日 民事第四庭法 官 陳博文 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
宣示判決,並諭知將判決主文、所裁判之訴訟標的及其理由要領,記載 於後: 主 文: 被告應連帶給付原告新台幣壹拾伍萬肆仟貳佰捌拾柒元,及自民國八十九年三月十二 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八點三計算之利息,及自民國八十九年四月十三日
宣示判決,並諭知將判決主文、所裁判之訴訟標的及其理由要領,記載 於後: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台幣壹拾萬伍仟伍佰伍拾叁元,其中新台幣玖萬陸仟叁佰柒拾玖元 部分自民國八十九年九月三日起至清償之日止,按日息萬分之五計算之利息,並自
宣示判決,並諭知將判決主文、所裁判之訴訟標的及其理由要領,記載 於後: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台幣壹拾萬伍仟零陸拾元,其中新台幣玖萬柒仟玖佰壹拾玖元,自 民國八十九年十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九.七一計算之利息,暨按
宣示判決,並諭知將判決主文、所裁判之訴訟標的及其理由要領,記載 於後: 主 文: 被告應連帶給付原告新台幣肆拾貳萬陸仟柒佰陸拾陸元,及其中新台幣叁拾玖萬玖仟 貳佰陸拾陸元部分,應自民國八十九年十月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日息萬分之五.
宣示判決,並諭知將判決主文、所裁判之訴訟標的及其理由要領,記載 於後: 主 文: 被告應連帶給付原告新台幣壹拾陸萬陸仟零陸拾元及自民國八十八年十一月十一日起 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八計算之利息,暨按上開利息百分之十計算之違約金
宣示判決,並諭知將判決主文、所裁判之訴訟標的及其理由要領,記載 於後: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台幣壹拾柒萬貳仟捌佰柒拾叁元,及自民國八十八年八月十日起至 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二十計算之利息,暨按年息百分之二計算之違約金。
宣示判決,並諭知將判決主文、所裁判之訴訟標的及其理由要領,記載 於後: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台幣貳拾壹萬柒仟叁佰壹拾叁元,及自民國八十九年一月十七日起 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二十計算之利息,暨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計算之違約金
宣示判決,並諭知將判決主文、所裁判之訴訟標的及其理由要領,記載 於後: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台幣壹拾肆萬肆仟陸佰肆拾柒元,及自民國八十八年十月二十五日 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二十計算之利息,暨按年息百分之二計算之違約金。
宣示判決,並諭知將判決主文、所裁判之訴訟標的及其理由要領,記載 於後: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台幣肆拾捌萬捌仟叁佰陸拾陸元,及自民國八十九年八月四日起至 清償日止,按年利率百分之十三計算之利息,並自民國八十九年九月五日起至清償
宣示判決,並諭知將判決主文、所裁判之訴訟標的及其理由要領,記載 於後: 主 文: 被告應將門牌號碼台北市○○區○○里○鄰○○路九巷十四號五樓房屋遷讓交還原告 。並應給付原告新台幣陸萬元及自民國八十九年十二月二十八日起至交還上開房屋
宣示判決,並諭知將判決主文、所裁判之訴訟標的及其理由要領,記載 於後: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台幣肆拾萬零壹佰壹拾陸元,及自民國八十九年七月十九日起至清 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三計算之利息,並自民國八十九年八月廿日起至清償日止
宣示判決,並諭知將判決主文、所裁判之訴訟標的及其理由要領,記載 於後: 主 文: 被告應連帶給付原告新台幣壹拾陸萬柒仟玖佰玖拾貳元,及自民國八十九年九月四日 起至民國九十年一月九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二計算之利息、自民國九十年一月十日
宣示判決,並諭知將判決主文、所裁判之訴訟標的及其理由要領,記載 於後: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台幣壹拾壹萬零陸佰零玖元,及自民國八十九年九月二日起至清償 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四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八十九年十月三日起至清償日止,
宣示判決,並諭知將判決主文、所裁判之訴訟標的及其理由要領,記載 於後: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台幣壹拾壹萬零陸佰零玖元,及自民國八十九年八月十日起至清償 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四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八十九年九月十一日起至清償日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