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宣示判決,並諭知將判決主文、所裁判之訴訟標的及其理由要領,記載 於後: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台幣壹拾萬捌仟零參拾貳元及自民國八十七年七月二十二日起至清 償日止,按年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利息,並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計算之違約金。
宣示判決,並諭知將判決主文、所裁判之訴訟標的及其理由要領,記載 於後: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台幣貳拾伍萬陸仟陸佰壹拾壹元,及自民國八十七年八月四日起至 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二十計算之利息,暨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計算之違約金。
宣示判決,並諭知將判決主文、所裁判之訴訟標的及其理由要領,記載 於後: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台幣貳拾柒萬捌仟零陸拾貳元,及自民國八十九年八月五日起至清 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四點五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八十九年九月六日起至清償
宣示判決,並諭知將判決主文、所裁判之訴訟標的及其理由要領,記載 於後: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台幣貳拾玖萬玖仟叁佰肆拾伍元,及自民國八十九年五月十五日起 至清償之日止,按年利率百分之十四點六計算之利息,暨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
宣示判決,並諭知將判決主文、所裁判之訴訟標的及其理由要領,記載 於後: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台幣叁拾萬伍仟陸佰貳拾肆元,及其中新台幣叁拾萬零柒佰柒拾捌 元部份,自民國八十九年十月二十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日息萬分之五.四計算之
宣示判決,並諭知將判決主文、所裁判之訴訟標的及其理由要領,記載 於後: 主 文: 被告應連帶給付原告新台幣壹拾萬貳仟伍佰壹拾肆元,及自民國八十九年四月十九日 起至清償日止,按日息萬分之五點四計算之利息,暨按上開利息總額百分之十計算
宣示判決,並諭知將判決主文、所裁判之訴訟標的及其理由要領,記載 於後: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台幣壹拾萬零捌佰元及自民國八十九年七月十三日起至清償之日止 ,按年息百分之十七點五計算之利息及按上開利息加百分之十計之違約金。 訴
宣示判決,並諭知將判決主文、所裁判之訴訟標的及其理由要領,記載 於後: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台幣壹拾萬壹仟玖佰伍拾柒元,其中新台幣壹拾萬元部分,應自民 國八十九年十一月四日起至清償之日止,按年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利息,並按年
宣示判決,並諭知將判決主文、所裁判之訴訟標的及其理由要領,記載 於後: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台幣貳拾萬捌仟捌佰貳拾元,其中新台幣貳拾萬伍仟參佰肆拾柒元 部分,應自民國八十九年十月二十九日起至清償之日止,按年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
宣示判決,並諭知將判決主文、所裁判之訴訟標的及其理由要領,記載 於後: 主 文: 被告應連帶給付原告新台幣貳拾貳萬柒仟貳佰捌拾玖元及其中新台幣貳拾壹萬貳仟玖 佰柒拾玖元自民國八十九年十一月六日起至清償之日止,按日息萬分之伍點貳計算
宣示判決,並諭知將判決主文、所裁判之訴訟標的及其理由要領,記載 於後: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台幣壹拾伍萬叁仟叁佰叁拾叁元,及其中新台幣壹拾肆萬貳仟肆佰 玖拾玖元自民國八十九年十一月六日起至清償日止,按日息萬分之五點二計算之利
宣示判決,並諭知將判決主文、所裁判之訴訟標的及其理由要領,記載 於後: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台幣叁拾壹萬叁仟壹佰壹拾捌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違約金。 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於原告以新台幣壹拾萬伍仟元或同面額之中央政
宣示判決,並諭知將判決主文、所裁判之訴訟標的及其理由要領,記載 於後: 主 文: 被告應連帶給付原告新台幣叁拾陸萬叁仟肆佰伍拾玖元,及自民國八十九年十二月九 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由被告連帶負擔。
宣示判決,並諭知將判決主文、所裁判之訴訟標的及其理由要領,記載 於後: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台幣壹拾柒萬柒仟捌佰壹拾貳元及自民國八十九年七月三十一日起 至清償之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七點五計算之利息及按上開利息加百分之十計之違
宣示判決,並諭知將判決主文、所裁判之訴訟標的及其理由要領,記載 於後: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台幣壹拾貳萬肆仟零玖拾壹元,及自民國八十九年八月十六日起至 清償日止,按日息萬分之五計算之利息,暨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
宣示判決,並諭知將判決主文、所裁判之訴訟標的及其理由要領,記載 於後: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台幣壹拾壹萬叁仟玖佰捌拾陸元,及自民國八十九年六月十四日起 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七點五計算之利息,暨按上開利息加計百分之十之違
宣示判決,並諭知將判決主文、所裁判之訴訟標的及其理由要領,記載 於後: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台幣壹拾萬零玖仟捌佰玖拾肆元,及自民國九十年一月十六日及至 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二十計算之利息,暨按年息百分之二計算之違約金。
宣示判決,並諭知將判決主文、所裁判之訴訟標的及其理由要領,記載 於後: 主 文: 被告應連帶給付原告新台幣肆拾肆萬肆仟壹佰叁拾壹元,及自民國七十六年九月二日 起至清償日止,按年利率百分之八點五計算之利息,暨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
宣示判決,並諭知將判決主文、所裁判之訴訟標的及其理由要領,記載 於後: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台幣壹拾伍萬參仟肆佰玖拾陸元,及其中新台幣壹拾伍萬零伍拾貳 元自民國八十九年十一月廿五日起至清償日止,按日息萬分之五點四計算之利息,
宣示判決,並諭知將判決主文、所裁判之訴訟標的及其理由要領,記載 於後: 主 文: 被告應連帶給付原告新台幣壹拾貳萬柒仟貳佰貳拾陸元,及其中新台幣壹拾貳萬肆仟 伍佰陸拾陸元部分自民國八十九年十一月七日起至清償日止,按日息萬分之五點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