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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項所示。 貳、陳述: 一、本件被告對於原告請求給付票款新台幣(下同)五百萬元之強制執行事件,現 正由鈞院以九十年度執松字第三七七六號強制執行事件(下稱系爭執行事件) 進行中,合先敘明。 二、緣被
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年度訴字第一七○號 原 告 百利花園廣場管理委員會 法定代理人 方安國 送達代收人 李國材 被 告 裕懋建設股份有限公司 設 法定代理人 謝式銘
就此部分犯罪為無罪之論 知,實質上與諭知無罪有同一之效力,本院刑事庭本應以原告所提起之附帶民事 訴訟不合法,判決駁回其訴,乃疏於注意,以裁定移送於同院民事庭,其訴之不 合法,並不受影響,被告以此理由請求駁回原告
諭知「被 告(即上訴人甲○○○)應給付原告(即被上訴人乙○○)新台幣陸佰肆拾肆 萬陸仟柒佰伍拾元,及其中新台幣伍拾萬元部分自民國八十二年五月三日起, 其中新台幣參佰玖拾萬陸仟柒佰伍拾元部分自民國八十
諭知「被 告(即上訴人甲○○○)應給付原告(即被上訴人乙○○)新台幣陸佰肆拾肆 萬陸仟柒佰伍拾元,及其中新台幣伍拾萬元部分自民國八十二年五月三日起, 其中新台幣參佰玖拾萬陸仟柒佰伍拾元部分自民國八十
。 中 華 民 國 九 十 年 一 月 八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第二庭 ~B法 官 王 國 忠 右正本證明與原木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
。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一 月 八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第一庭 ~B法 官 周素秋 右正本證明與原木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
。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一 月 八 日 民事第二庭法 官 吳青蓉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
。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一 月 八 日 家事法庭法 官 洪遠亮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中
。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一 月 八 日 家事法庭法 官 洪遠亮 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
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年度補字第三七號 原 告 乙○○ 訴訟代理人 黃丁風律師 黃雅羚律師 右原告與被告甲○○間返還價金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 金額核定為新臺幣壹仟叁佰壹拾
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年度重訴字第一一二號 原 告 瑞仕蓮大廈管理委員會 法定代理人 黃瓊慧 一、原告因請求交付公共基金事件,曾聲請對被告宏普建設股份有限公司發支付命令 ,惟被告宏普建設股份有限公司已於法定期間
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年度重訴字第一一七號 原 告 大華印鐵製罐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一、原告因請求給付貨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益華股份有限公司發支付命令,惟被告 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
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年度重訴字第一三五號 原 告 安泰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堉璘 住台北市松山區○○○路○段一五八號一樓 訴訟代理人 鄭宇欽 住台北市大同
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年度重訴字第一五二號 原 告 龍振國際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葉紫華 原 告 龍顯國際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葉紫華 送達代收人 張慶帆律師 一、原告因請求
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年度重訴字第一五三號 原 告 泛亞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柯飛樂 送達代 一、原告因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甲○○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 間
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年度重訴字第四七號 原 告 國泰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劉秋德 送達代收人 高 一、原告因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甲○○等二人發支付命令,惟被告等已 於法
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年度重訴字第六七號 原 告 保證責任台北市第一信用合作社 法定代理人 王正義 一、原告因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甲○○等二人發支付命令,惟被告等已 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
宣示判決,並諭知將判決主文、所裁判之訴訟標的及其理由要領,記載 於後: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台幣壹拾捌萬柒仟參佰伍拾伍元,及自民國八十八年七月五日起至 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六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
宣示判決,並諭知將判決主文、所裁判之訴訟標的及其理由要領,記載 於後: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台幣貳佰貳拾肆萬肆仟元,及自如附表所示發票日起至清償日止, 按年息百分之六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