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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確認再抗告人有通行權及命相對人容許再抗告 人開設之道路寬度為二米二寬(位置及面積如附圖一所示B部分)。查該判決附圖一 所示B部分,寬度不足二米二寬,而附圖所示A+B及B+C部分之寬度各均為二米 二寬,其判決理由欄第三項就再抗告人開設
。 中 華 民 國 八十五 年 八 月 二十三 日 最高法院民事第六庭
。 中 華 民 國 八十五 年 八 月 二十三 日 最高法院民事第二庭
高法院民事裁定 八十五年度台聲字第三九一號 聲請人 甲○○ 乙○○ 右聲請人因與聯合報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報費聲請更正事件,對於中華民國八十 五年四月十八日本院裁定(八十五年度台聲字第
高法院民事裁定 八十五年度台聲字第三九二號 聲請人 甲○○ 右聲請人因與住聯工業股份有限公司等間請求給付報酬事件,對於中華民國八十五年 五月三日本院裁定(八十五年度台聲字第二一三號)聲請再審,本院裁定
高法院民事裁定 八十五年度台聲字第三九三號 聲請人 甲○○ 右聲請人因與乙○○等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對於中華民國八十五年四月五日本院裁 定(八十五年度台抗字第一五七號)聲請再審,本院裁定如左:
高法院民事裁定 八十五年度台聲字第三九四號 聲 請 人 偉強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黃春美 訴訟代理人 鄧 阜 南 王 樹 偉 右聲請人因與甲○○○等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
高法院民事裁定 八十五年度台聲字第三九五號 聲 請 人 偉強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黃春美 訴訟代理人 鄧 阜 南 王 樹 偉 右聲請人因與甲○○○等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
高法院民事裁定 八十五年度台聲字第三九六號 聲請人 丙○○○ 右聲請人因與乙○○等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對於中華民國八十五年四月十八日本院 裁定(八十五年度台聲字第一七五號),聲請再審,本院裁定如左:
高法院民事裁定 八十五年度台聲字第三九七號 聲請人 丙○○○ 右聲請人因與乙○○等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對於中華民國八十五年四月十八日本院 裁定(八十五年度台聲字第一七六號),聲請再審,本院裁定如左:
高法院民事裁定 八十五年度台聲字第三九八號 聲請人 乙○○ 代理人 蘇月瓊 右聲請人因聲請認可收養甲○○為養子事件,聲請指定管轄,本院裁定如左: 主 文 本件指定台灣板橋地方法院為管
。 中 華 民 國 八十五 年 八 月 二十二 日 最高法院民事第一庭
。 中 華 民 國 八十五 年 八 月 二十二 日 最高法院民事第一庭
。 中 華 民 國 八十五 年 八 月 二十二 日 最高法院民事第一庭
。 中 華 民 國 八十五 年 八 月 二十二 日 最高法院民事第四庭
。 中 華 民 國 八十五 年 八 月 二十二 日 最高法院民事第四庭
。 中 華 民 國 八十五 年 八 月 二十二 日 最高法院民事第四庭
。 中 華 民 國 八十五 年 八 月 二十二 日 最高法院民事第四庭
。 中 華 民 國 八十五 年 八 月 二十二 日 最高法院民事第四庭
。 中 華 民 國 八十五 年 八 月 二十二 日 最高法院民事第四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