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灣嘉義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3年度司促字第1451號 債 權 人 台北富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郭倍廷 債 務 人 蔡毓麟 上列當事人間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務人
灣嘉義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3年度司促字第1452號 債 權 人 台北富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郭倍廷 債 務 人 何婉宜 上列當事人間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
灣嘉義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3年度司促字第1453號 債 權 人 台北富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郭倍廷 債 務 人 安嶸桂 上列當事人間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
灣嘉義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3年度司促字第1454號 債 權 人 台北富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郭倍廷 債 務 人 蕭湐叡 上列當事人間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
灣嘉義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3年度司促字第1455號 債 權 人 台北富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郭倍廷 債 務 人 劉曉薰 上列當事人間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一
。 四、債權人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 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狀,並繳納聲明異議裁判費新臺幣10 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6 日
灣嘉義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3年度司促字第1457號 債 權 人 台北富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郭倍廷 債 務 人 劉文正 上列當事人間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
第四項申報權利期間屆滿翌日起算3個月內,另行 檢附本裁定及法院網路公告全文,具狀向本院聲請除權判 決,逾期即不得聲請。
。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並繳納抗告費用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6 日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嘉義簡
。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並繳納抗告費用新臺幣1000元。 五、發票人如主張本票係偽造、變造者,於本裁定送達後20日內 ,得對執票人向本院另行提起確認之訴。發票人已提
。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並繳納抗告費用新臺幣1000元。 五、發票人如主張本票係偽造、變造者,於本裁定送達後20日內 ,得對執票人向本院另行提起確認之訴。發票人已提
。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並繳納抗告費用新臺幣1000元。 五、發票人如主張本票係偽造、變造者,於本裁定送達後20日內 ,得對執票人向本院另行提起確認之訴。發票人已提
。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並繳納抗告費用新臺幣1000元。 五、發票人如主張本票係偽造、變造者,於本裁定送達後20日內 ,得對執票人向本院另行提起確認之訴。發票人已提
。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並繳納抗告費用新臺幣1000元。 五、發票人如主張本票係偽造、變造者,於本裁定送達後20日內 ,得對執票人向本院另行提起確認之訴。發票人已提
。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並繳納抗告費用新臺幣1000元。 五、發票人如主張本票係偽造、變造者,於本裁定送達後20日內 ,得對執票人向本院另行提起確認之訴。發票人已提起確認
。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並繳納抗告費用新臺幣1000元。 五、發票人如主張本票係偽造、變造者,於本裁定送達後20日內 ,得對執票人向本院另行提起確認之訴。發票人已提
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消債更字第26號 聲 請 人 張志誥 代 理 人 邱創典律師(法扶律師) 上列當事人聲請消費者債務清理更生程序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
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消債更字第33號 聲 請 人 洪智偉 訴訟代理人 江凱芫律師(法扶律師) 上列當事人聲請消費者債務清理更生程序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十
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消債更字第34號 聲 請 人 吳青肜 訴訟代理人 陳怡君律師(法扶律師) 上列當事人聲請消費者債務清理更生程序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十
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消債更字第35號 聲 請 人 吳定樺 上列當事人聲請消費者債務清理更生程序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十五日內,補提附表所示相關資料證明 到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