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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3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執行處 司法事務官 陳汎樺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
。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 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3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鍾若凱 附件:前置協
。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五、發票人如主張本票係偽造、變造者,得於接到本裁定後20日 之期間內,對執票人向本院另行提起確認之訴。發票人已提
所示之本金及利息未獲清償,為此提出本票1件,聲 請裁定准許強制執行。 二、本件聲請核與票據法第123條規定相符,應予准許。 三、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第24條第1項、民事訴訟法第78 條,裁定如主文。 四、如
。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五、發票人如主張本票係偽造、變造者,得於接到本裁定後20日 之期間內,對執票人向本院另行提起確認之訴。發票人已提
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票字第1645號 聲 請 人 謝維駿即邦尼時尚造型 上聲請人聲請對於相對人劉岩綸即劉文園准予本票裁定強制執行 事件,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
所示之 本金及利息未獲清償,為此提出本票1件,聲請裁定准許強 制執行。 二、本件聲請核與票據法第123條規定相符,應予准許。 三、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第23條、第24條第1項、民事訴 訟法第85條第
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票字第1647號 聲 請 人 鄭筠臻 上聲請人聲請對於相對人翔勝不動產投資有限公司准予本票裁定 強制執行事件,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 逾期駁回其聲請: 一、聲
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票字第1649號 聲 請 人 鄭宇宸 上聲請人聲請對於相對人翔勝不動產投資有限公司准予本票裁定 強制執行事件,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 逾期駁回其聲請: 一、聲
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票字第1650號 聲 請 人 連恩浩 上聲請人聲請對於相對人翔勝不動產投資有限公司准予本票裁定 強制執行事件,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 逾期駁回其聲請: 一、㈠
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票字第1652號 聲 請 人 周玉紋 上聲請人聲請對於相對人翔勝不動產投資有限公司准予本票裁定 強制執行事件,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 逾期駁回其聲請: 一、聲
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票字第1653號 聲 請 人 范馨予 上聲請人聲請對於相對人翔勝不動產投資有限公司准予本票裁定 強制執行事件,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 逾期駁回其聲請: 一、聲
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票字第1654號 聲 請 人 黃韻霖 上聲請人聲請對於相對人翔勝不動產投資有限公司准予本票裁定 強制執行事件,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 逾期駁回其聲請: 一、聲
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票字第1655號 聲 請 人 李承恩 上聲請人聲請對於相對人翔勝不動產投資有限公司准予本票裁定 強制執行事件,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 逾期駁回其聲請: 一、聲
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票字第1657號 聲 請 人 劉力維 上聲請人聲請對於相對人翔勝不動產投資有限公司准予本票裁定 強制執行事件,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 逾期駁回其聲請: 一、聲
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票字第1658號 聲 請 人 黃正儒 上聲請人聲請對於相對人翔勝不動產投資有限公司准予本票裁定 強制執行事件,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 逾期駁回其聲請: 一、㈠
所 示之本金及利息未獲清償,為此提出本票1件,聲請裁定准 許強制執行。 二、本件聲請核與票據法第123條規定相符,應予准許。 三、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第24條第1項、民事訴訟法第78 條,裁定如主文
所示之 本金及利息未獲清償,為此提出本票1件,聲請裁定准許強 制執行。 二、本件聲請核與票據法第123條規定相符,應予准許。 三、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第23條、第24條第1項、民事訴 訟法第85條第
所示之本金 及利息未獲清償,為此提出本票1件,聲請裁定准許強制執 行。 二、本件聲請核與票據法第123條規定相符,應予准許。 三、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第24條第1項、民事訴訟法第78 條,裁定如主文
所示之本 金及利息未獲清償,為此提出本票1件,聲請裁定准許強制 執行。 二、本件聲請核與票據法第123條規定相符,應予准許。 三、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第23條、第24條第1項、民事訴 訟法第85條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