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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下,不另作判決書。 主 文 一、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7,167元,及自民國112年12月17日起 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5%計算之利息。 二、訴訟費用新臺幣1,000元,及自本判決確定之翌日起至清償 日
如下,不另給判決書。 主 文 一、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48,156元,及其中新臺幣45,404元自 民國112 年3 月25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15% 計算之 利息。 二、訴訟費用新臺幣1,000 元
如下,不另給判決書。 主 文 一、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100,000 元,及自民國112 年5 月3 日 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5%計算之利息。 二、訴訟費用新臺幣1,000 元由被告負擔,並自本判決確定
如下,不另給判決書。 主 文 一、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41,571元,及自民國113 年2 月13日 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5%計算之利息。 二、訴訟費用新臺幣1,000 元由被告負擔,並自本判決確定之翌
如下,不另給判決書。 主 文 一、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53,548元,及自民國113 年2 月13日 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5%計算之利息。 二、訴訟費用新臺幣1,000 元由被告負擔,並自本判決確定之翌
如下,不另給判決書。 主 文 一、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15,000元,及自民國112 年10月13日 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5%計算之利息。 二、原告其餘之訴駁回。 三、訴訟費用應由被告給付原告新臺幣500 元,
如下,事 實理由均引用原告民事起訴狀,不另作判決書: 主 文 一、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29,450元,及其中新臺幣25,772元自 民國94年8 月7 日起至民國104 年8 月31日止,按週年利率 19.
如下,事 實理由均引用原告民事起訴狀,不另作判決書: 主 文 一、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33,541元,及其中新臺幣29,040元自 民國94年1 月25日起至民國104 年8 月31日止,按週年利率 19.
如下,事 實理由均引用原告民事起訴狀及被告答辯狀,不另作判決書: 主 文 一、被告應於管理被繼承人陳鴻興之遺產範圍內給付原告新臺幣 65,610元,及其中(1) 新臺幣38,977元、(2) 新臺幣20,988
如下, 事實理由均引用原告民事起訴狀,不另作判決書: 主 文 一、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29,798元,及其中新臺幣25,781元自 民國94年3 月13日起至民國104 年8 月31日止,按週年利率 19.
如下, 事實理由均引用原告民事起訴狀,不另作判決書: 主 文 一、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35,901元,及其中新臺幣30,000元自 民國94年5 月13日起至民國104 年8 月31日止,按週年利率 19.
如下, 事實理由均引用原告民事起訴狀,不另作判決書: 主 文 一、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34,289元,及其中新臺幣29,991元自 民國94年1 月7 日起至民國104 年8 月31日止,按週年利率 19.
如下,事 實理由均引用原告民事起訴狀,不另作判決書: 主 文 一、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53,826元,及其中新臺幣42,422元自 民國94年10月13日起至民國104 年8 月31日止,按週年利率 19.
第一項所示,為有理由,應予准許。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9 日 內湖簡易庭法 官 施月燿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
如下,事 實理由均引用原告民事起訴狀,不另作判決書: 主 文 一、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334,745 元,及其中新臺幣320,000 元自民國112 年12月3 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15 % 計算之利
如下,事 實理由均引用原告民事起訴狀,不另作判決書: 主 文 一、被告鄭其旭應給付原告新臺幣178,971 元,及其中新臺幣17 6,244 元自民國112 年12月17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 15 %
如下,事 實理由均引用原告民事起訴狀,不另作判決書: 主 文 一、被告應給付原告132,081 元,及自民國112 年9 月13日起至 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2.170%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 112 年
第一項所示,為有理由,應予准許。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9 日 內湖簡易庭法 官 施月燿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
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湖簡字第156號 原 告 林家裕 訴訟代理人 王啟安律師 上列原告與被告寶鼎投資股份
第一項所示,為有理由,應予准許。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9 日 內湖簡易庭法 官 施月燿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