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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 提出抗告狀,並需繳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五、發票人如主張本票係偽造、變造者,應於接到本裁定後20日 之不變期間內,對執票人向本院另行提起確認債權不存
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票字第192號 聲 請 人 謝昌翰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巴彥翔間請求本票裁定事件,聲請人應於收 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 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
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票字第193號 聲 請 人 黎金鑾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吳淑萱間請求本票裁定事件,聲請人應於收 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 此裁定。應補正之事項:
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票字第194號 聲 請 人 吳孟傑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楊小軍間請求本票裁定事件,聲請人應於收 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 此裁定。應補正之
。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 提出抗告狀,並需繳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五、發票人如主張本票係偽造、變造者,應於接到本裁定後20日 之不變期間內,對執票人向本院另行提起確認債權不存
。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 提出抗告狀,並需繳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五、發票人如主張本票係偽造、變造者,應於接到本裁定後20日 之不變期間內,對執票人向本院另行提起確認債權不存
。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 提出抗告狀,並需繳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五、發票人如主張本票係偽造、變造者,應於接到本裁定後20日 之不變期間內,對執票人向本院另行提起確認債權不存
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票字第201號 聲 請 人 乙○○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甲○○間請求本票裁定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 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 裁定。應補正之事項:
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票字第205號 聲 請 人 甲○○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乙○○間請求本票裁定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 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 裁定。應補正之
。 五、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 提出抗告狀,並需繳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六、發票人如主張本票係偽造、變造者,應於接到本裁定後20日 之不變期間內,對執票人向本院另行提起確認債權不存
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0 日 民事第二庭審判長法 官 蕭承信
。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0 日 民事審查庭法 官 朱玲瑤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 納裁判費新
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補字第117號 原 告 誠漢鑄鐵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洪熙艾 被 告 長崎藥業能源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王睿蕎 上列當事人間給付價金事件,原告
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補字第130號 原 告 顏美德 被 告 顏順傳 顏鈺昕 顏文信 顏德昌
。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0 日 民事審查庭法 官 朱玲瑤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不服,得於收受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提出 抗告,並應繳納抗告裁
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補字第58號 原 告 中華開發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胡木源 被 告 李文城 李俊澔 上列當事人間撤銷贈與等事
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補字第60號 原 告 費厚雄 被 告 陳亮吾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遷讓房屋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 按訴訟標的之價額,由法院核定;核定訴訟標的之價額,以起訴
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補字第76號 原 告 林勤益 林明勳 韋家祺 被 告 蘇士傑 上列當事人間分配合夥關係利益事件,原告起
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訴字第57號 抗 告 人 葉柔蓁 上列抗告人因與相對人鄭奇萍間分配表異議之訴事件,對本院於 民國113年2月2日所為之113年度訴字第57號裁定提起抗告,本院 裁定如下:
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1年度重訴字第103號 原 告 吳婉榛 訴訟代理人 陳振榮律師 被 告 林倩如 訴訟代理人 黃逸柔律師 劉烱意律師 複 代理人 歐陽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