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找到 3 筆裁判書提及「選任失蹤人財產管理人」
。 五、如對本裁定不服須於送達後1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抗 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9 日 家事法庭 司法事務官
… 確之必要,聲請人為上開土地之共有人,係利害關係人,故 其請求選任失蹤人財產管理人,於法尚無不合。 ㈡經本院自函詢林瑞成等6位律師後,其中林瑞成律師先行具狀 向本院陳明同意擔任本件財產管理人;本院審酌林瑞成…
… 確之必要,聲請人與失蹤人同為土地共有人,聲請人為利害 關係人,其請求選任失蹤人財產管理人,於法尚無不合。又 經本院函詢臺中市律師公會名冊之律師有無擔任本件財產管 理人之意願,有陳心慧律師(設臺中市○○區○○路…